重点法条第161条相关法条:《刑诉解释》第184条。意思分解:1. 本条规定的是对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如何处理及处理程序问题,适用的对象既可以是诉讼参与人也可以是旁听人员。根据本条以及《刑诉解释》第184条的规定,应当分别不同情形给予具体处理,首先,如果违反法庭秩序情节较轻的,应当当庭给予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其次,如果行为人不听之任之警告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第三,如果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可以对行为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应注意两点:一是罚款或者拘留必须报请本法院院批准,二是罚款与拘留的适用关系,二者只能择一);最后,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2. 注意当事人如果对上述罚款,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但在上一级法院复议期间,该决定不得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