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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狗引发的法律条文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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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609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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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狗咬狗引发的法律条文的思考案例:某甲年老无子,花1万元买有名贵宠物狗一只,爱不释手,不能分离。2年后甲到A地走亲戚。其间该名贵宠物狗与当地土狗打架,被咬穿肚子,当场死亡。甲向土狗主人索赔,买狗费用10000元,2年饲养费用12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甲的诉求可以支持吗?问题1:本案属于什么样的诉讼?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狗咬狗和人无关,是不可避免的,双方都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另一种意见应该承担法律后果。大多数人都认为是侵权之诉。但是否属于特殊侵权有争议。个人认为:狗虽然是生物,但也是物的一种,是附属于人的财产的一种,因此导致的损失就应该有权提起诉讼。除非野生的狗,或者无人认领的狗之间的争斗,法律才不调整。问题2:本案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如果本案属于一般侵权,那么就应该按过错原则来承担,如果属于特殊侵权,则能否适用《民法通则》第127条关于动物致人损害的无过错原则。个人认为:本案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要看狗的饲养者在本案中是否存在有过错的情形,如果有过错,就适用过错原则,如果无过错则适用无过错原则,即民法第127条。问题3:无过错原则是否已经包括了有过错的情形?有人认为,无过错原则已经包括了行为人有过错的原则,即不管有无过错都应该承担法律后果。个人认为:无过错原则包括两种类型。一是举证不能导致的适用无过错原则,如民法的122条产品质量、125条公共施工,126条的高空坠物,二是完全无过错的归责原则,如123条的高度危险作业,124条的环境污染,127条的动物致人损害。对于前者,只要是侵害人能证明自己尽到了义务,就不能适用无过错原则;而对于后者则要求,侵害方和损害方都无则才能适用无过错原则,由侵害方承担赔偿责任。以127条为例,理由如下:1.从条文来看,完全无过错原则,没有要求侵害方尽到某处义务(124例外,规定了一个抢救的义务),也不要求侵害方为自己是否尽义务举证。其潜在含有侵害方已经严格尽到了义务,并且能够举证,但仍然要承担责任。2.从条文但书来看,只要侵害方能证明受害方或者第三人有过错,则可以完全免责。因此,如果存在侵害方有过错的情况下,仍然适用无过错原则,则对侵害方显著不公平。3.因此,我认为在适用完全无错过错原则的情况下,必须是强调侵害方严格的无过错,不存在有过错的情形。问题4:是否存在狗的过错?有人认为,应该根据两狗在打架中的起因进行分责,对于主动攻击的狗,要求承担更多的责任。个人认为:狗不是人,不能比照人和人之间的斗殴来分责。对于狗来说,它具有一定野生动物的属性,比如对活动地域的控制欲,因此可能主动攻击的狗只是为了悍卫其领土,因此不能用人类的规则来要求它。因此,民法的过错分责原则,只适用于人,只能看狗的饲养者在本案中有无过错。问题5:本案如何归责?个人认为:如果本案中土狗的饲养者,如果没有过错,则应该适用127条,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他能证明宠物狗的饲养者有过错,那么他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了。如果宠物狗的饲养者能证明土狗的饲养者有过错,那么就应该按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土狗的饲养者也能证明宠物狗的饲养者有过错,那么就由双方根据责任大小分担。问题6:宠物狗的主人能否请求买狗的损失。个人认为:狗是物的一种,其价值,应该根据市场的价格来确实,买价可以作一个参考,如果市场价现在明显低于买价的,则应该以市场价为主。我个人还一点看法,对于无过错所致的损失,应该不能超过饲养人所能预见的损失,这样才公平。问题7:如何判断双方的过错。过错责任的大小,要基于双方的举证来证明。如果一方是故意行为,如土狗主人故意纵使其狗去咬宠物狗的话,虽然宠物狗主人有没有谨慎照看的过失,也应该由故意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如果双方都只有过失的情况下,如果双方有未合谨慎的情形,即对损害后果应该预见到而没有预见到,两方的注意义务是不同的。作为宠物狗的主人既然明知道其狗的价值,其注意程度就要高于土狗的主人。问题8:精神损失费是否支持?个人认为:如果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那么本案精神损失费不属于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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