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客中毒 饭店举证不能被判赔偿顾客在用餐后发生食物中毒现象,向饭店提出索赔请求,而饭店因为没有将顾客的食物予以封存,导致在法庭上无法举证。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判令饭店赔偿顾客的损失。 2007年5月4日晚6时,江先生到位于东小口地区的一家餐厅用餐。在进餐时,江先生发生头晕、胸闷、憋气等现象。餐厅即派员工将江先生送至一门诊部治疗,后转送至多家医院救治,餐厅也支付了大部分医疗费。2007年5月5日,江先生将部分呕吐物及保存的所食食物样品送医院做检测。5月7日,医院出具检测报告,结论为:检测到亚硝酸盐和苯甲酸,在送检胃液中检测到亚硝酸盐。医院为原告开出三天病假。 江先生认为,自己在餐厅所食食物中含有亚硝酸盐和苯甲酸,导致食物中毒,身心造成极大伤害,故起诉要求餐厅赔偿自己医疗费442.78元,毒检费840元,误工费600元,交通费323.5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 餐厅方辩称,不同意江先生诉讼请求,江先生的起诉与事实不符。但事发后餐厅没有及时封存江先生所用过的食品。江先生送检的是自己留存的样品。 法院认为,餐厅应当保证其所提供食品的安全。在顾客就餐发生意外时应主动将所提供食品封样保存,以备相关部门监测。本案中因餐厅未保留相关样品,江先生就医时就诊医院已怀疑自己是食物中毒,并将自行保留的食物样品及呕吐物送检,相关医院作出的检测报告法院予以采信。餐厅关于送检样品无法证实是自己所提供食品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鉴定费等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故判决餐厅赔偿江先生医疗费四百四十二元七角八分;鉴定费八百元四十元;误工费一百五十元;交通费一百五十元;精神损失费五百元。(崔亮 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