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调结一起因建筑物塌落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被告姜山某村经济合作社赔偿原告姜某2万元。 2005年8月7日下午,八岁的姜某随父母到外婆家,由于孩子天性爱玩,姜某独自来到村里新建的水泥路功德碑旁玩耍。当他爬上功德碑沿着碑墩玩耍时,碑牌突然倒下,压在姜某腿上,致使姜某受伤。后经诊断,姜某为左股骨骨折,先后共花去医疗费1.9万余元。 意外发生后,姜某的父母代儿子将功德碑的管理者——姜山某村经济合作社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损失2.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特殊侵权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被告经济合作社作为管理人,举证不能,应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耐心调解,被告与原告达成上述赔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