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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新法实施后侵权行为继续则依新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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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520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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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新法实施后侵权行为继续则依新法判中国普法网 赵文明从国内相关报道看,湖南省长沙市房东状告租住户租赁期满后拒不退房一案,是第一起适用物权法审理并有判决结果的案子。而据了解,此案最终能够依据物权法审判,多亏了法官。10月10日上午,该案审判长、芙蓉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江涛告诉,原告起诉时因为物权法还没有实施,因此并没有依据物权法来支持自己的诉求,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此案可以根据物权法进行审判,才有了现在的结果。10月8日,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依据物权法有关规定判令被告搬出房屋,并赔偿相关损失。案件由来是,2003年12月,长沙市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房屋政策,将位于长沙市芙蓉区税务局巷5号2楼房屋的所有权发还给李福莲、李瑞芳等4人共同所有。但此前,该房屋内西侧北向有一房间由刘某向房屋管理部门租住,落实房屋政策后,原租住户刘某既不与房屋所有人李福莲、李瑞芳等4人签订房屋续租合同,也不支付房屋租金,更拒绝退还房屋。双方多次为此交涉、协商,都没有结果。租住户刘某认为,既然他没有与李福莲等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就不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2007年6月25日,李福莲等人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存在事实租赁关系、并判令被告立即退还房屋同时赔偿损失。李福莲等人起诉时是依据合同法主张权利。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对该处房屋的所有权已经权属登记,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在该房落实房屋政策发还产权前,刘某与公房管理部门签订有公房租赁合同。其间,该处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而发还给原告,虽然刘某未与原告签订续租合同,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在原公房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间,合同仍然有效。而在原公房租赁合同的租赁期满后,双方未签订续租合同,则刘某拒绝腾退该房的行为已构成恶意占有。江涛告诉,如果物权法还没有生效,法院只能根据民法通则判决此类案件。物权法生效后,便可适用物权法判决此案。因此,法院依照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刘某搬出该处房屋并移交给原告,同时赔偿原告租金损失4855元。“此案中刘某的恶意占有行为虽然发生在物权法施行之前,但其行为一直连续存在至物权法施行后,即物权法生效后,刘某的恶意占有行为仍在继续,因此,该案适用物权法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并不冲突。”江涛解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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