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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谈2003年国家司考考题的新变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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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760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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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国学校副校长袁登明首先说明,以下是我个人的一些理解和认识。其中就公告和发言人的谈话精神万国学校的研究团队将会有详细、认真的研究分析,日后也会有更丰富的内容奉献大家,并在辅导培训中采取相应对策。为时效性考虑,也为了听取各位学员和网友的真知灼见,我现谈谈个人意见,仅供参考,并盼望大家更贴讨论:1、报名资格与条件——至于是否仅限于hr,最终并无限制,这其实也是《法官法》等三职业法所规定了的。但专科报名是有一定限制的。2、大纲与所谓的辅导或者指定教材。《2003年国家大纲》是在公告和发言人谈话中唯一提及的考试、复习备考的依据。因为既明确了考试科目、内容范围和各科目在试卷中所占的大致分值比例,还明确了考试的试卷结构和试题类型,提供了各种题型的样题。“该大纲不仅是今年命题的依据,也是复习的依据。希望广大应试人员认真阅读,复习应考。”可见,司法部本身并没有说明相关教材问题,也就是说,命题的范围、的制定并非依据所谓教材,而是大纲和相关法律规定、法律基本理论。这样理解,法律出版社和两高出版社各自组织相应教材也就不难理解了。况且,在出题专家的眼里,有的就是大纲的知识点范围和深度、相关法律规定和基本理论。3、关于试题样式。表面不变,实质上有变:一是客观试题主观化;二是增加一些无标准型的试题。三是对卷四从内容到形式进行了改造等;四是题库建设、试题审核、试卷组拼等新的发展而不在依赖于个别专家的临时出题。值得分析的是,何谓“客观试题主观化”和“无标准型的试题”。至今尚未见权威部门的解释。我们认为:第一,前者是三张客观性试题即选择题所体现的,其实在以前考试也曾出现过,但未引起大家的足够重视,类似这样的试题:甲乙丙丁四个大学生,在谈论法治时候,每人有如下一番观点,你认为正确的有A,甲说:“法治是与人治相对而言的治国方略”;B,乙说:“‘法治’其实就是‘法制’”;C丙说:“‘法治’是同‘人治’相对的,同时也是和‘德治’不相容的”D,丁说:“法治首先必须应当将权力的行使纳入法治的轨道,即首先是治权、治官的”。再如,下列几项表述中,你认为错误的有:A,首要分子必定是主犯;B,危险犯和行为犯一样,既遂与否并不以实际的损害结果为标准;C,行为人在实施拐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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