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先生五权宪法思想是大陆学者的一个研究重点,多数学者从五权宪法思想本身来进行研究,没有将其和孙中山的其他思想联系起来考察。笔者认为,孙先生五权宪法思想确立的目标是正确的,但如果将其和孙先生的其它思想一起分析,孙先生设定的手段与目标之间存在矛盾,这是需要研究的。
一、分权目标与集权手段之间的矛盾
孙先生希望通过五权宪法打造一个万能政府,在政治上超越西方国家,在万能政府的带领下,中国能够发展经济,摆脱落后状况,后来居上。孙先生认为:“在一国之内,最怕的是有了一个万能政府,人民不能管理;最希望的是要一个万能政府,为人民使用,以谋人民的幸福。”[1]孙先生认为,按照他的五权宪法,就可以建造一个万能政府。为此,他把国家的政治大权分为政权和治权两个部分。政权要被完全交到人民的手中,要人民可以直接去管理国事。这个政权,便是民权。治权要被完全交到政府的机关之内,要政府有很大的力量治理全国事务。这个治权,便是政府权。政权分为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和复决权,治权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考试权和监察权。孙先生认为人民有了四个民权,“便不怕政府的力量太大,不能够管理。”[2] “四个民权,就可以说是机器上的四个节制。有了这四个节制,便可以管理那架机器的动静。政府替人民做事,要有五个权,就是要有五种工作,要分成五个门径去做工。人民管理政府的动静,要有四个权,就是要有四个节制,要分成四方面来管理政府。政府有了这样的能力,有了这些做工的门径,才可以发出无限的威力,才是万能政府。”[3]从这方面来看,孙先生的目标是分权。
长期以来,学者大多认为孙先生五权宪法思想是西方三权分立思想和中国古代政治思想的融合,只是将西方的三权分成了五权。[4]孙先生本人也是这么看的,“原来美国的三权宪法,乃是模仿英国的。当初英国没有政党,政治习惯上好象三权分立,美国模仿,乃规定在宪法上,分晰清楚。英国也有人主张四权的,但我觉得非分为五权不可。我所说的五权,也非我杜撰的,就是将三权再分出弹劾及考试两权。所谓三权者,就是将君权之行政、立法、裁判,独立起来。但中国自唐、宋以来,便有脱出君权而独立之两权:即弹劾、考试是也。
现在我们主张五权,本来即是现时所说的三权,不过三权是把考试权附在行政部分、弹劾权附在立法部分。我们现将外国的规制和中国本有的规制融合起来,较为周备。”[5]事实上,孙先生的五权分立和西方的三权分立是有区别的。西方的三权分立是与权力制衡相联系的,虽然国家不同,政体表现形式不完全相同,有美国的总统制、英国的议会制、法国的半总统制和瑞士的委员会制,在不同政体下,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所处地位不同,但三权之间互相制衡,不存在最高权力,这一点相同。而孙先生的五权分立中没有权力制衡。代表人民掌握政权的国民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政府的五院都要对其负责。政府的五权之间虽然是独立的,但互相之间不能制衡。政府掌握的五权受制于人民掌握的政权,“由各县人民投票选举总统以组织行政院,选举代议士以组织立法院,其馀三院之院长由总统得立法院之同意而委任之,但不对总统、立法院负责,而五院皆对国民大会负责。各院人员失职,由监察院向国民大会弹劾之;而监察人员失职,则国民大会自行弹劾而罢黜之。”[6]孙先生将五院比喻为在“蜂窝”里做事的“蜜蜂”,强调:“在窝内的蜜蜂,不许有损人利己的事,必要井井有条,彼此毫无冲突”[7]。
根据上述分析,按照五权宪法,国家采取的是集权制,权力集中在国民大会。但如果我们将此和孙先生主张的“以党治国”思想相联系,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国民大会集中的权力,实际上最后集中在国民党党魁手中。
孙先生在民初主张仿照英、美,实行政党政治,采用两党制。“一国政党之兴,只宜二大对峙,不宜小群分立。”[8] “党之用意,彼此助政治之发达,两党互相进退。得国民赞成多数者为在位党,起而掌握政治之权;国民赞成少数者为在野党,居于监督地位,研究政治之适当与否。”反对实行一党制。认为“凡一党秉政,不能事事皆臻完善,必有在野党从旁观察,以监督其举动,可以随时指明。”“盖一党之精神才力,必有缺乏之时,而世界状态,变迁无常,不能以一种政策永久不变,必须两党在位、在野互相交替,国家之政治方能日有进步。”[9]
袁世凯派人刺杀宋教仁的枪声打破了孙先生在中国实行两党制的梦想。孙先生认为革命失败的原因是党员涣散导致国民党不统一,没有力量,所以,被袁世凯打败了。孙先生决定组建中华革命党,要求党员“服从党魁命令,并须各具誓约,誓愿牺牲生命、自由权利,服从命令,尽忠职守,誓共生死”[10]。认为中华革命党不是政党政治中的政党,而是秘密结社的革命党,“必须有唯一(崇高伟大)之领袖,然后才能提挈得起,如身使臂,臂使指,成为强有力之团体人格。”“不能群龙无首,或互争雄长,必须在唯一领袖之下,绝对服从。”[11]它的任务是组织革命军,扫除专制政治,建设完全民国,“自革命军起义之日至宪法颁布之时,名曰革命时期;在此时期之内,一切军国庶政,悉归本党负完全责任”[12]。分析中华革命党党章,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在宪法颁布之前,国家权力集中在中华革命党手中,中华革命党权力又集中在党魁手中,最终,国家权力集中在中华革命党党魁手中。
1919年10月10日,孙先生废除旧党章,制定新规约,将中华革命党该称为中国国民党,以便吸收革命青年,参与救国大计。在苏俄政府和中国共产党的帮助下,孙先生对其进行了改组,于2004年1月20日在广州召开了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这次大会上通过了《中国国民党总章》,同中华革命党的党章相比较,虽然在党内民主上有所进步,但依然采取的是集权制,权力集中在作为党魁的总理手中。党章规定“党员须从总理之指导,以努力于主义之进行。”总理为全国代表大会之主席和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总理对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有交复议之权,对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决议,有最后决定之权。[13]虽然党章规定全国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但由于全国代表大会不是经常开,所以,中央执行委员会才是真正的最高权力机关,加上代表的选举控制在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手中,所以,当总理对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决议,有最后决定之权时,中国国民党的权力就集中在总理一人手中了。同以往相比较,有退步的地方是,党章第19条明确规定:“本党以创行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之孙先生为总理。”在党章中明确规定谁是党魁,这在政党史上是罕见的,这是集权的表现。
按照《国民政府建国大纲》规定,在军政和训政时期实行集权制,权力集中在总统手中。 在军政时期,一切制度悉隶于军政之下。 宪法未颁布以前,各院长皆归总统任免而督率之。在实行宪政以后呢?《国民政府建国大纲》规定:“宪法颁布之日,即为宪政告成之时,而全国国民则依宪法行全国大选举。国民政府则于选举完毕之后三个月解职,而授权于民选之政府,是为建国之大功告成。”[14]单从这个规定看不出民选政府与国民党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通过分析孙先生“以党治国”思想,可以得出民选政府依然处于国民党控制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