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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真题7
作者:未知 申领版权
2011年03月10日 共有 2444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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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6分)
    1.系属公式 2.司法协助
    二、填空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广泛性表现为国际私法不仅调整婚姻关系、继承关系等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关系,还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
    2. 1849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全面阐述了——,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这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3.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应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提出申请。
    4.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上一般以——为准据法。
    5.新颖性是一项发明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性要件之一。对新颖性,各国采用了不同的标准,我国采用的是—————————标准。
    三、判断题(正确的说法在括号里打“√”,错误的说法在括号里打“X”。每小题2分,共10分)( )
    1. 2000年3月,中国某旅行社在中国组团到泰国旅游。旅行团到达泰国的当日,旅行团的游客因食用变质的食物,全部食物中毒。在泰国医院治疗7天后,游客们回国。游客们回国后,在北京市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国某旅行社赔偿损失。在本案中,法院只能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即泰国法律作为准据法。( )
    2.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一冲突规范的系属是不动产所在地法。( )
    3.德国萨维尼的公共秩序保留理论与意大利孟西尼的公共秩序保留理论是有原则性区别的。( )
    4.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或自专利批准之日起满3年,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专利的,任何人都可以提出专利强制许可。( )
    5.1973年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规定,依《公约》确定的所适用的法律应为一国的实体法,从而排除了反致。
    四、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每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国际私法上规定最惠国待遇的目的在于( )。 A. 保证外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B.保证本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C. 保证与本国有最惠国条约关系国家的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D. 保证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没有相应的规定时,法院可以( )。 A. 适用国际惯例 B.以权威学者的学说为依据 C. 驳回起诉 D.适用与案件有关的外国法律
    3.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 )。 A.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方面的法律冲突 B.不动产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 C. 行为方式有效性方面的法律冲突 D.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4.意大利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 )。 A. 把外国法看作事实,由当事人举证证明 B.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 C. 原则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由法官查明,必要时要求当事人协助 D.由法学专家负责查明外国法的内容
    5.美国甲公司、日本乙公司、中国丙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合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企业( )。 A.具有美国国籍 B. 具有日本国籍 C.具有中国国籍 D. 具有美国、日本、中国三国国籍
    6.法院地给予外国人什么样的诉讼权利,由( )决定。 A. 法院地法 B.当事人属人法 C. 行为地法 D.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五、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每小题至少有一项答案正确,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规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的法律可以是 ( ) A. 合同当事人双方选择的法律 B.当事人没有选择准据法时,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设有营业所国家的法律 C. 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适用买方订立合同时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D.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的准据法时,如果合同明显地与B、C国家的法律以外 的另一法律具有更密切的联系,则合同受该另一国的法律管辖
    2.广义的反致包括( )。 A. 循环反致 B.间接反致 C. 狭义反致 D.转致
    3.下列物权关系中哪些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解决( )。 A. 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 B.物权的保护方法 C. 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
    的物权关系 D.与人身关系密切的动产问题 E. 物权客体范围的决定
    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调整的货物买卖关系有( )。 A. 供私人和家庭使用货物的买卖 B.以拍—卖方式、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进行的买卖 C. 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 D.船舶、飞机或电力的买卖
    5.对婚姻形式要件法律冲突,各同采用的冲突规则主要有( )。 A. 婚姻举行地法 B.当事人本国法 C. 以婚姻举行地法为原则,当事人属人法为例外 D.以当事人属人法为原则,婚姻举行地法为例外
    六、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1.简述冲突规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2.简述动产三分说。 3.简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意义。
    七、论述题(15分)
    论最密切联系原则。
    八、案例题(15分)
    1998年初,英国甲公司与宁波乙公司拟在宁波市某公园南大门合资兴建综合娱乐场所“宁波人世界”。乙公司遂要求赴英国就甲公司投资的设施性能等进行考察,费用可由甲公司垫付,待合作后补偿。为此,甲公司于1998年11月15日、1999年1月6日两次向原告发出邀请函,允诺在英国逗留期间食宿及交通等将予承担。双方经协商,于1999年2月5日达成《关于乙公司赴英考察事宜协议》。协议约定:(1)乙公司派以王某为首的五人小组赴英国考察,由甲公司发邀请函。(2)在英国期间费用暂由甲公司支付,待合资后从利润中提取弥补。如不能合资,乙公司以其它形式弥补甲公司所垫付的资金。(3)根据市政府意见,乙公司在1999年5月动工兴建。(4)由甲公司协助办理考察手续及签证,考察时间为15天,甲公司代理人丁某、乙公司法定代表入宋某分别在协议上签字,并加盖乙公司公章。1999年3月17 B,高某等一行5人赴英国实地考察,共花食宿、咨询等费用12397英镑。同年3月28日,双方当事人在英国伦敦市签订了合资兴建“宁波人世界”合同。考察回国后,该合同报批宁波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未获批准。嗣后,双方协商,由乙公司以宁波市富锦小区一套二室商品房偿付该出国考察费用。因乙公司未兑现,甲公司遂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我方与被告乙公司洽谈在宁波市建设大型游乐设施期间,乙公司要求我方发函邀请其赴英国考察,并垫付在英国期间的一切费用,待合资后从利润中提取相应资金支付,或以其它形式给予补偿。被告乙公司赴英国考察后,拒付在英期间由我方垫付的费用12397英镑,要求被告乙公司履行协议,偿付垫付的资金。 乙公司答辩称:与甲公司签订的合资项目合同未批准,应视为无效合同,不发生违约,赴英国考察费用亦不能全部承担。 请问: (1)本案的性质是什么?说明理由。 (2)本案应适用哪国法律?说明理由。
    
    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供参考)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6分) 1.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2.司法协助: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的制度,包括送达诉讼文书、传唤证人,收集证据,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等。
    二、填空题(每小题2分,共l0分) 1.商事关系 2.法律关系本座说 3.中级人民法院 4.属人法 5.有限世界新颖性
    三、判断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错 2.对 3.对 4.对 5.对
    四、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每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C 2.A 3.D 4.B 5.C 6.D 7.B 8.D 9.A 10.A
    五、多项选择剧每小题2分,共10分,每小题至少有一项答案正确,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ABCD 2.BCD 3.BE 4.ABCD 5.ABCD
    六、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1.简述冲突规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冲突规范是指出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来处理的法律规范。(2分) 冲突规范的特点有: (1)冲突规范仅指出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来处理,不能具体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3分) (2)冲突规范只有与其援引的某国实体法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3分)
    2.简述动产三分说。 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了“动产三分”说,(1分)他把动产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不能确定其所在地的,如旅行者随身携带的行李,运输途中的物品等,这类动产经常处于变动状态,故应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2分) 第二类是能够确定其所在地的,如摆设用的家具、图书、美术品等,这类动产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2分) 第三类是所有者在住所地以外不定期托人保管的商品或者旅行者在国外暂时寄存的行李,对这类动产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或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或适用财产所在地法。(1分) 萨维尼的“动产三分”说,将动产分为三类,按其能否确定所在地,提出了灵活的法律适用标准,由单纯的动产物权适用届人法过渡到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其学说在理论上为物权不分动产与不动产均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奠定了基础。(2分)
    3.简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意义。
    (1)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是国家司法管辖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主权的体现。每一主权国家均有届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2分) (2)管辖权的确定是内国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前提条件。(2分) (3)管辖权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2分) (4)正确确定管辖权,有利于判决的承认和执行。(2分)
    七、论述题(15分) 论最密切联系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应用于合同、侵权等领域的一种法律适用原则,其含义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在与该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系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为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3分) 它完全抛弃了传统客观论的机械作法,其客观标志不是一个,而是两个或多个,在诸多的客观标志(连接因素)中,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在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找出一个“重心”,即与该合同交易有最密切联系的客观标志,然后根据该标志的指引,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3分) 最密切联系原则具有以下带有普遍性的特征: (1)它是一种新的法律选择方法。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根据具体案件的特定事实去灵活寻找所应适用的准据法,从而改变了传统冲突法中连接因素的单一性,使与案件有关联的各种因素都得以考虑,从而加强了案件处理的科学性。(3分) (2)它的核心是通过对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的各要素进行综合分析来寻找与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其方法十分灵活。在具体运用中,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允许根据涉外合同所涉及的不同性质的问题,就合同的不同方面,分别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二是对与案件相关联的各种有关事实和因素进行综合考察。(3分) (3)它给予了法官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最密切联系原则主张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自由 裁量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予以适用,加之该原则没有确切、限定的内容,这就给法官自由裁量提供了极大的空间。法官据此可排除适用会给合同关系带来不利的法律,选择更有利的法律,实现法律选择的公正与灵活。但也可能被法官滥用而破坏它的正确性。(3分)
    八、案例题(15分)
    (1)本案双方当事人为在中国境内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协商签订了中方去英国考察、外方提供在英国期间的考察费用的协议,并已实际履行。由于双方还同意此笔考察费用将来从合资企业的利润中补偿外方,如不能合资则由中方以其他形式偿付,故在双方之间成立涉外合同之债。(3分) 双方当事人虽签订有合资兴建“宁波大世界”的合同,此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经报批未获批准,该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对此也无争议及遗留问题需要处理,故本案仅是单纯的涉外合同之偾争议。(3分) (2)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之债的争议,在合同中没有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按照原《合同法》的规定,应当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4分)该合同是在中国境内签订的,债务人为中国法人,债务履行地也在中国,债权人又是向中国法院起诉的,故中国法律是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处理。(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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