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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培训”变成“赔训”
作者:未知 申领版权
2011年05月26日 共有 1441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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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知何时“充电”开始替代学习培训,成为白领人士中最流行的时尚用语。激烈的市场竞争时刻提醒着每个人,必须要不断地自我增值,一旦举步不前,就如同耗费的电池般失去了应用价值。也正是因为巨大培训需求的存在,令中国的培训业以30%的年增长率在继续扩张,求学者面对的是琳琅满目的培训学校和产品而无从选择,此时摆在培训机构面前的,又是什么呢?一面是高额利润的诱惑,而另一面是学员们殷殷期盼的目光。当更多地培训公司将着眼点停留在前者的时候,培训产业遭遇到的不仅是混乱不堪的局面,还有丢失了作为教育者的尊严和诚信,最可怜的恐怕还是那些得不偿失的学员们。
    连锁加盟是祸根吗?
    去年韦伯英语虹口校区“不翼而飞”,今年环亚西文淮海学校也“一夜失踪”,接连的事件给培训界带来了不小的震荡,也让消费者对品牌效应产生了怀疑:如此大牌的培训学校都会出这样的事情,更何况那些没名没姓的小公司?有人认为培训公司采用连锁加盟是主要导火线,因为不是直营的原因,所以母公司很难进行监管,倘若再对加盟者背景和资金状况审核不力,很容易被某些别有用心的人视作大肆敛财的机会。作为拥有33年经验的国际英语培训机构——华尔街的PR Director Susan小姐并不这么认为,“其实这并不是加盟形式的问题,享有悠久历史、享誉盛名的麦当劳、肯德基都是采取加盟形式。对于优秀的培训机构而言,拥有一整套完善的体系,如自主开发教材、学习系统、高素质的培训人员等等,是相当重要的。有些公司之所以会出现问题,主要还是因为他们太过急功近利,不注重对产品研发、系统管理、品牌建设、服务质量以及员工投入。”
    尽管这样的“蒸发”事故还只是个别现象,但也足以引起业内的足够重视。知名IT培训机构清华万博已经开始启动了“先行赔付”的学员保障计划,与其所有授权培训中心签订 “诚信服务”协议,联合建立学员保障基金,当学员因授权培训中心的原因而无法完成学业时,可以从清华万博直接获得退款赔付,或由清华万博在不追加任何费用的前提下协调其转往其他授权培训中心继续学习,直至完成学业。他们的这一举动无疑给业内带来了一股清风,就如清华万博总经理杜波所说的,“培训从根本来讲仍然是教育行业,必须遵循教育的规律,适度规模、良性发展、品质第一是培训行业健康发展的前提,一个优秀的教育培训机构不仅要做好的课程产品,更要有严格的制度来保障教学的质量,确保教学质量不走样,使学员获得扎扎实实的知识和技能。”也就在培训机构开始自律的同时,国家机构也在实行一些积极的举措,例如中国信息产业部对IT培训认证市场实行“双规” (即《信息化培训管理暂行规定》和《信息化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从培训机构资质、培训内容、培训考试和培训证书颁发四个方面入手对IT培训市场进行了监管。 如果所有的培训公司都能站在这样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再加之国家相关机构的适当干预,培训业是不是会发展得更纯洁一些呢?
    无效培训,孰人之过?
    其实在培训中还存在着不少大大小小的陷阱,作为消费者可能稍不留意便会上钩。前程无忧(www.51job.com)培训频道曾经就这一问题做过相关的调查,结果显示34.8%的受访者将焦点集中于“培训效果有夸大成分”;20.8%认为“培训老师名不符实”;19.3%的人觉得“培训学校不规范”;还有一些受访者对“培训证书的水分”和“课程安排混乱”提出了质疑。华尔街的Susan认为,“培训作为教育产业的一种,应当以学员的学习质量为主。学校的各类硬件和软件设施都应以服务客户、保证学习效果为导向,才能在业内建立起广泛良好的口碑。”当然培训效果的好坏与否也并非只是培训机构一家的责任,毕竟教育是双向的事儿。哪怕提供的教师、设备再齐全再好,如果学员在学习过程中不配合、不努力, 也是不可能实现的。前程无忧培训部的Gracie告诉记者,目前对于培训投诉最多的就是效果不好。有些可能的确是培训公司的课程质量存在问题,还有些则是课程与学员自身并不对路。当遭到投诉时,作为培训机构能够做的,只有给予一些相应的补偿。学员在选择培训前,还是应该摸清自己的培训需求,听一听专业人员的意见,以免付出了金钱却得不到应有的效果。
    面对林林总总的培训陷阱,消费者又是采取怎样的态度呢?某传媒公司的侯小姐认为,“如果不是发生卷款跑路等严重侵害个人利益的事,一般情况下是不会投诉培训机构的。就学习而言,学习质量很难去定义并且量化,学校也仅仅是辅助学习,我觉得更偏向于个人的努力程度。至于少点课时、老师授课质量不好等这些问题,我会向学校提些意见,希望他们能够改进。”而某IT公司的陈先生则认为,“既然已经付了钱,培训机构就应该达到我所期望的要求,没有达标,就得赔偿我的损失。”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已经不再把自己当作弱势群体,当遭遇到陷阱时,68.1%的受访者会寻找相关部门(如消费者协会、工商联等)进行投诉,19.5%的人会直接与培训机构进行理论,“哑巴吃黄连”的比例只有12.5%。尽管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正在日益提高,但是国家针对培训业的相关法规还没有建立健全,还是会让有些不良的培训机构寻找到牟利的空子。华尔街的Susan认为,除了各类培训学校要有规范管理和严谨的教学态度以外,国家倘若能再配备严格的法律法规,那么消费者的利益才能得到更有效地保护。
    期望固然美好,但要重整培训界的秩序,还是需要一定的时间。目前在培训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消费者还得依靠自己的火眼金睛来一辨真伪。根据对几位业内人士的采访,总结出以下几条选择培训机构时应该注意的问题,为大家提个醒:
    1.选择培训机构事先要对该机构的资质做评估(可以从口碑、规模、教学质量等因素考量)。 
    2.提出试听课程,要实地进行考察,勿轻信广告用词。 
    3.根据自己的实际学习能力、时间长度、课程量等选择适合课程(可以咨询专业人员)。 
    4.要对教师资质、教材质量进行分析。 
    5.选择合适自己的教学模式。 
    6.量力而行,价位高未必适合。 
    7.切勿盲目跟风,先确定发展方向,再选择具体课程。 
    8.培训前应该签订相关合同,以作对双方的约束,做到有据可察。
    相关法规链接(专家:劳动法苑 胡泉)
    1.目前国内是否有教育培训的统一合同范本?一些培训公司自定的合同,是否属于合法?
    培训合同是指个人与培训公司之间就学习的内容签订的协议,这类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签订民事合同首先必须符合民事合同签订的原则,比如平等自愿、等价有偿。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合同才是无效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和显失公平的民事合同则属于可撤销的民事合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合同。因此,除此之外,一般的民事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培训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也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签订的,没有国家统一的版本。至于这样的合同到底合法还是非法,要看合同具体内容,如果出现上述无效或可撤销情况的,学员有权要求法院认定该合同为无效或申请撤销该合同。
    2.对于培训公司的霸王条款,个人消费者如何与之进行商榷,以求获得最大利益?
    对于培训公司的“霸王条款”,学员一定要注意以下问题:一、签订合同前双方应当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尽量避免由培训公司单方拟定合同的情况。对培训公司招生时的承诺,如果确有必要的,应将它增加到合同条款中。因为仅口头承诺而没有任何书面依据予以证明的话,非经对方当事人承认是不能认定为要约的,培训公司也可以随时否认,因此,如有必要应当使之成为培训公司的约定义务。如讲师,课时数,都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培训公司不提供某老师,课时达不到几节课的,则构成违约。现在很多培训公司都是统一制作合同文本要求学员签字,对这种合同学员也有权在合同中要求增加补充条款,明确其它需要约定的事项。二,就是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一般学员都是先交费才上课的,最多是在交钱之后不来学习,这在法律上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不构成违约。而培训公司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况就比较复杂,如课时不到、学员组织或学习环境差、学习资料或者师资阵容任何一方面违约,都侵害了学员的合法权益。学员需要在违约责任的承担中明确,如果培训公司出现以上违约情况的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从民事合同来看,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很多,如重做、更换、返还定金、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合同等。我个人的建议是,可以在培训合同中明确约定必须在哪节课安排某讲师,课时数保证多少,否则由培训公司支付违约金多少元,这样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对学员比较简单易行。违约金的金额可略高于该节课的单价,因为违约金有双重属性,既有补偿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的目的,也有惩罚违约方的目的。 
    
    3.个人在接受教育培训过程中,遭遇到侵权行为,例如少课时、质量低、不符合要求等状况,该采取怎样的方法自我保护?
    遇到培训公司少课时、质量低、不符合要求等,首先看双方合同是如何约定的,从合同入手,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是比较容易的。如果合同条款对培训公司明显有利,无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则要仔细研究一下该合同有没有显失公平。如果合同是由培训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则可视为格式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该格式合同提供方(即培训公司)在合同中免除其主要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并且格式合同中有以下免责条款的也是无效的: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对于培训合同来说,保证课时的数量和质量、提供承诺的讲师是培训公司最基本的义务,也是学员参加培训应享受的基本权利,如果培训公司格式合同的条款排除学员基本权利的,该条款应视为无效。学员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合同条款无效,并由培训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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