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210(P48-49):普通股股东的权利。
□我国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股东享有:
1、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权。行使这一权力的途径是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必要时也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半数通过,但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须2/3以上通过。
2、公司资产收益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一是普通股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二是解散时有权要求取得公司的剩余资产。一般原则是:只能用留存收益支付;股利的支付不能减少其注册资本;公司在无力偿债时不能支付红利。(□)我国规定: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支付普通股票的红利之前,应按如下顺序分配: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行使剩余资产分配权先决条件:第一,解散之时。第二,法定程序: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3、其他权利。第一,查阅,建议或质询。第二,转让。第三,优先认股权或配股权。(□)优先认股权是当股份公司为增加公司资本而决定增加发行新的股票时,原普通股票股东享有的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优先认购一定数量新发行股票的权利。目的:一是保证股东原有的持股比例。二是保护原股东的利益和持股价值。股东有三种选择:第一,认购。二是,权利转让。三是,不行使 听任失效。是否具有优先认股权,取决于认购时间与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前,享有;之后不享有。前者含权股,后者除权股。
(股东的义务简单浏览)
知识点211(P50-51):优先股票的定义及特征。(多选、判断)
股东享有某些优先权利(如优先分配公司盈利和剩余财产权)。一方面,代表对公司的所有权。另一方面,兼有债权的若干特点,事先确定固定的股息率。□好处:1、筹集长期稳定的公司股本,又减轻股息的分派负担。2、无表决权,避免公司经营决策权的分散。3、股息固定,风险小。但在公司盈利丰厚时,股息可能大大低于普通股。□特征:
1、股息率固定 2、股息分派优先 3、剩余资产分配优先 4、一般无表决权
知识点212(P52-53):优先股种类。(多选、判断、单选)
□依据股息在当年未能足额分派时,能否在以后年度补发,分为:
1、积累优先股。
2、非积累优先股。当年结清、不能累积发放。
□依据获得固定的股息外能否参本期剩余盈利的分配,分为:
1、参与优先股。能参与。
2、非参与优先股。不能参与。是一般意义上的优先股票。
□依据能否转换成其他证券,分为:
1、可转换优先股票。可转。大多数转成普通股票或另一种优先股。
2、不可转换优先股票。不可转。
□依据能否由原发行的股份公司出价赎回,分为:
1、可赎回优先股票。在一定时期按特定赎买价格由发行公司收回。公司赎回必须在短期注销。
2、不可赎回优先股。
□依据股息率是否变动,分为:
1、股息率可调整优先股。
2、股息率固定优先股。一般意义上的优先股都是股息率固定优先股。
知识点213(P53-58):我国股票类型。(多选)
□按投资主体的性质分:
1、国家股。包括国有资产折算成的股份。□来源上主要有:第一,国有企业改组时的净资产。第二,政府部门向新组建的股份公司的投资。第三,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向新组建的股份公司的投资。(国有股权的另一组成部分是国有法人股)。
2、法人股。企业法人或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形成的股份。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的称为国有法人股,属于国有股权。作为发起人的法人在认购股份时,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出资。
3、社会公众股。社会公众形成的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我国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外资股。是股份公司向外国和我国港澳台投资者发行的股票。按上市地域可以分为:
□①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外币认购、买卖,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2001年对境内居民个人开放。可用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以及从境外汇入的外汇资金从事B股交易,不得使用外币现钞。股息以人民币计价以外币支付。
□②境外上市外资股(H香港、N纽约、S新加坡、L伦敦股)。注册地国内股份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募集并在境外上市。也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
□红筹股不属于外资股。指在中国境外注册、在香港上市但主要业务在中国内地或大部分股东权益来自中国境内的股票。
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按流通受限与否,分为
1、有限售条件股。有:①国家股。②国有法人持股。是指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事业单位及第一大股东为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且国有股权比例合计超过50%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③其他内资股。非国有及国有控股单位和境内自然人持有。④外资持股。境外法人持股和境外自然人持股。
2、无限售条件股。流通转让不受限制。
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的简单了解。
股权分置改革:2005年4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启动分置改革试点。8月,《指导意见》,9月,《管理办法》,我国股权分置改革全面铺开。2/3、2/3。其他规定:方案实施起,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持有5%以上的之后出售12个月内不超过5%,24个月不超过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