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津大学法学院教授赫伯特·哈特—Herbert Lionel Adolphus Hart(1907—1992),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创始人,他以其实证主义的姿态构建了一个庞大而自洽的法理学体系。将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分析带入法学,将传统(奥斯丁)的一般法理学进行了一番现代的梳理改造,开创了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同时也使实证主义到达顶峰。当代英美法学家科尔曼、拉兹等人是这样评价哈特的:是他拯救了西方(英美)的法哲学,给予如此极高的评价是因为他所著《法律的概念》一书对法学界的贡献。
《法律的概念》一书英文版是在1961年出版,先后被台湾和大陆学者译为中文,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对该书内容的点评性专著就有470多部,该书的出版引起了世界法学界的普遍关注,同时也引起法学家博登海默、富勒、德沃金、拉兹、麦考密克等人先后同哈特展开无休止的世纪大论战,伟大的论战过程加深了法学界对该书的关注,同时也给哈特戴上了学术桂冠。他的主要论战对手德沃金是这样来评价该书理论的:他的观点“透彻而精辟“,“在法哲学的几乎任何一处,建设性的想法必须从考虑他的观点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