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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讲义-科斯定理(之三)
作者:李俊慧 申领版权
2015年06月11日 共有 1101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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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讲义-科斯定理(之三)

科斯定理的第三个版本


科斯定理的第三个版本最广为人知,还写进了教科书。那是科斯在《社会成本的问题》(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一文中提出的,其内容是:权利只要明确地界定为私有产权,不管最初是界定给谁,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条件下,市场交易的结果最后都是一样的。这一版本又被称为“不变定理”,是因为不管产权的初始界定是什么,通过市场交易,最后的结果都不变。市场交易的结果一定符合边际相等原则,即达到帕累托最优的状态。

以下就以科斯提出的几个例子来逐步深入地理解这个版本的科斯定理。

一块地既可以种麦,也可以停车,互相干扰,互相侵犯——停了车就把麦压坏,种了麦就没地方停车——,怎么办?一般人的想法会觉得是车主侵犯了麦主的利益,但那是因为人们总觉得农民是弱势群体,站在他的利益立场上看问题,掺杂了主观感情,不是客观分析。客观的分析是从社会的角度看,如果这块地种麦的租值(种了麦子在市场上出售所获得的收入)高于做停车场的租值(停车收费所获得的收入),那就应该种麦;但如果这块地种麦的租值低于做停车场的租值,那当然是应该做停车场。科斯定理的第三个版本用于这个例子是说,只要这块地的产权有了明确的界定,无论是界定给麦主还是车主,市场交易的结果都一定能使得这块地用于租值最高的用途上。

暂且假设做停车场的租值较高,如果这块地的产权是车主的,他当然是直接拿来做停车场;但如果这块地的产权是麦主的呢?那车主就可以出钱向麦主租下或买下这块地,将之改成停车场。麦主会愿意把地转让给车主吗?只要车主给他的钱高于他种麦的收入,他没理由不接受。但车主愿意出那么高的钱吗?既然这块地做停车场的收入高于种麦,完全补偿麦主的种麦收入之后还能有余,他没有理由不出这个价。所以,只要这块地能明确地界定为私有产权,不管最初是界定给谁,通过市场交易一定落在能获得最高收入的人手中来使用,而且没有损害任何人!

从前面的例子,再发展出一个新例子:现在不是一块地,而是两块地连在一起,一块是麦地,一块是草地。麦地还是种麦,草地是放牛,但草地上的牛经常跑到麦地上吃麦子。一般人的想法会觉得是牛主侵犯了麦主的利益,但不给牛吃麦也可以看成是麦主侵犯了牛主的利益。所以现在的问题是:麦子的权利是属于谁的?先按一般人的想法,假设麦子的权利是属于麦主的,牛不经他许可不能吃麦。这看起来结果会是牛不能跑去麦地吃麦了,未必!牛跑去麦地吃麦能养得更胖,在市场上出售所获得的收入更高,如果这收入的增加(边际收入),大于麦子被牛吃掉而导致麦主的收入下降(边际成本),牛主会向麦主支付一个价格,以换取他允许自己的牛跑去吃麦。这个价格只要能弥补麦子受损的边际成本,麦主没有理由不答应;而这个价格只要低于牛主的边际收入,牛主也没有理由不肯付这个价。但随着牛吃的麦越来越多,在边际产量递减定律的支配之下,边际收入会下降,而麦子受损的边际成本会上升,牛主愿意支付的价格越来越低,麦主要求获得的价格越来越高,最终二者相等的时候就会停下来。也就是说,麦主不一定会把整块麦地都租给牛主养牛,而是租到他的麦子受损的边际成本与牛主的牛群养得更胖的边际收入相等那一处为止,在那地方就建起栏杆,不让牛群再过来。

现在把产权的归属倒过来:假设麦子的权利是属于牛主的,牛有权随便地吃麦。牛群要是把整个麦田的麦子都吃了,牛变胖所带来的边际收入有可能低于麦子受损的边际成本。这时会是麦主向牛主支付一个价格,以换取他约束牛群不去吃麦。因为这时边际收入低于边际成本,所以麦主支付的价格只要高于牛主的边际收入、低于他的边际成本,这交易就能成事。随着牛群减少吃麦,边际收入在上升,边际成本在下降,麦主愿意支付的价格不断下降,牛主要求获得的价格不断上升,最终二者相等的时候就会停下来。也就是说,麦主不一定会把整块麦地都租下来以阻止牛群来吃,而是租到他的麦子受损的边际成本与牛主的牛群养得更胖的边际收入相等那一处为止,在那地方也建起栏杆,不让牛群再过来。

显然,上述两种情况虽然产权界定给不同的人,但最后的结果——栏杆建在牛主的边际收入等于麦主的边际成本那一处——是完全一样的!

以上的例子都是虚构出来的,再来第三个例子就来自于现实了:一家工厂生产时排出的废气污染了附近的空气。一般人的想法会是觉得工厂侵害了住在附近的居民。然而,未必!如果增加生产、因而增加污染所带来的产量增加在市场上出售后得到的收入(工厂的边际收入),大于居民的健康受损所带来的成本(居民的边际成本),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工厂是应该增加污染以增加生产的!反之,如果工厂的边际收入低于居民的边际成本,工厂就应该减少污染以减少生产了。只要空气的权利有清楚的界定,市场交易会达到上述边际相等的最优情况。

真实世界里通常是把享受清洁空气的权利界定给居民,如果工厂增加生产的边际收入高于居民的边际成本,工厂会出价购买(人们会将之称为“赔偿”)这权利——是污染空气的权利!因为这时边际收入高于边际成本,只要工厂的出价介乎于二者之间,居民没有理由不接受,工厂也没有理由不肯出价。反过来,如果空气的权利是界定给工厂,也就是它有权随便地污染空气,则如果工厂的边际收入低于居民的边际成本,居民会愿意出价购买这权利,让工厂接受减产。因为这时边际收入低于边际成本,只要居民的出价介乎于二者之间,工厂没有理由不接受,居民也没有理由不肯出价。于是边际相等的最优情况就达成了。

最后一个例子,就是科斯在《联邦传播委员会》一文中关注的真实事件:20世纪初,波士顿的渔民出海捕鱼,其家人都通过无线广播与之联系。结果好些人用同一个音波频率,导致互相干扰。美国政府于是成立了“电台传播委员会”来管治音波频率的使用。然而,科斯研究这段历史时发现一段档案,记载了一个议员的提问:“广播的频率为什么不公开竞投,价高者得,使纳税人多得利益?要是政府将一块土地给你畜牧,政府是会收费的,但为什么土地收费而频率不收费?”这提问触发了科斯看到问题的本质:不同人使用同一音波频率互相干扰,是因为频率没有明确地界定私有产权,导致大家都乱用。但如果频率像一块土地那样界定了私有产权,无论最初这产权是界定给谁的,都会通过市场交易,落到那个从使用频率上得到最高收入的人手上,因为他会以最高价格把频率购买过来。

音波频率这例子的重要性,在于它不但来自于真实世界,而且跟前面的三个例子相比,都能比较容易地避去人们的主观感情的干扰。在前面的三个例子中,人们很容易就会觉得某一方是好人,另一方是坏人,好人是被坏人侵犯的,自然而然想到的解决方法就是要政府出面来约束、甚至是惩罚坏人。然而,在音波频率的例子里,使用者是你干扰我,我也干扰了你,没有好人、坏人的角色不同,就能客观地看出问题的本质是产权没有明确的界定,而解决的方法也应该是从界定产权的局限下手。

科斯定理的第三个版本中有一个重要的前提假设,那就是“交易费用为零”。但现实世界的交易费用不为零,这可并不意味着科斯定理会失灵(!)——现在的经济学教科书在“福利经济学”里就犯了这样可笑的错误。先说有市场失灵这回事,然后介绍科斯定理,说满足科斯定理时市场就不失灵了,最后却说一旦有了交易费用科斯定理又失灵了!这是完全没明白科斯定理是怎么一回事。科斯定理的经济含义是,如果交易费用不为零,把产权界定给不同的人所带来的交易费用就是不同的,虽然最后的结果一定还是符合帕累托最优(即边际相等原则还是得到满足),但收入与成本的具体数值肯定会有高低不同(因为交易费用也是一种成本)。具体到上述的例子中,就是栏杆建造的位置会随着麦子的产权划给麦主或划给牛主而有所不同。

但最典型的还是污染的例子。为什么现实世界中人们一般都认可空气的权利是居民的、而不是工厂的呢?并非因为居民是弱势群体需要保护!而是因为工厂就一家,居民的数量却多得多,所以空气的权利界定给居民、因而是工厂要赔偿给居民而导致它要减产的交易费用,会低于空气的权利界定给工厂、因而是居民要赔偿给工厂以换取它减产的交易费用。显然,跟工厂一家谈判以确定它的赔偿金额,比跟多家居民谈判以确定他们集资赔偿给工厂的金额,要容易多了。也就是说,现实之中人们会选择交易费用较低的产权界定。

另外,现实之中即使空气的权利有界定,但谈判使交易成立的交易费用还是太高,于是人们通常见到的也不是通过市场交易来解决工厂污染的问题,而是由法庭来判决——居民向法庭提起工厂侵犯了他们享用清洁空气的权利的诉讼,法庭作出工厂赔偿居民的裁决。科斯的《社会成本的问题》一文仔细地考察了法庭关于各种侵权案件的判决,发现法官虽然不是经济学家,当然也不懂什么交易费用的概念,但他确实有意无意地考虑到把权利界定给哪一方对社会的利益比较大——反过来说,也就是引起的交易费用比较低。

《交易费用》一讲其实已经解释过了,市场是一种制度,它的出现是为了降低交易费用,但它自身也会带来交易费用的增加,自私的人衡量着这种制度的收益(它所降低的交易费用)与成本(它所增加的交易费用)来决定要不要选择市场。同样地,法庭也是另一种制度,它的出现也是为了降低交易费用(降低了使用市场的交易费用),但也带来交易费用的增加——法官武断地判断权利界定给哪一方的社会利益较高,不像市场交易是以边际相等原则来确保社会利益达到最大。没有市价的指引,人的判断难免有偏差,这时边际不相等所造成的社会利益下降含义着交易费用的存在。人们仍是衡量着有关的收益与成本来决定要不要选择法庭。市场与法庭之外还有很多很多的制度,它们的出现都是为了降低交易费用,但也带来交易费用的增加,人们是否选择它们也取决于这些制度的收益与成本的比较。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交易费用,不会有制度。或者更确切地说,各种制度的效果(收益与成本)会是完全一样的,人们不需要作出选择,行为将是随机的、不可预测的。由此回顾科斯定理的第三个版本,会发现它的陈述中存在着逻辑矛盾:如果交易费用为零,不需要有市场这个制度,也不需要有法律制度去界定权利!

张五常在旧版《经济解释》的第三卷里对此作了修正:市场的相对价格不变,不管产权谁属,交易费用不变,市场交易的结果就不会有变。加上“市场的相对价格不变”是为了消除财富效应的影响——因为科斯定理的第三个版本出来之后,有些吹毛求疵的人说,产权界定给不同的人,获得产权界定的人变得较为富有,财富效应之下物品对他们而言的使用价值在边际上发生变化,使得这些物品在市场上交易的(相对)价格有所变化,影响到市场交易的结果不同。这样,科斯定理的第三个版本的核心内容得以保存,但不需要假设交易费用为零,而只需要假设存在着的交易费用不变。

 

思考题:本篇关于一块土地是用于种麦还是用于做停车场的例子,乍一看是虚构,其实是对现实中将农业用地改作其它用途(如工业用地、住宅用地)的情况的映照,还可进一步引申到旧城改造、征地拆迁的现实问题上。请根据本讲所学习的知识,解释现实中出现的钉子户、暴力拆迁或逼迁的现象。(注意:不要受主观感情影响,要严谨地根据本讲知识作客观分析。)

课后作业讲评:http://user.qzone.qq.com/908961321/blog/1344569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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