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说人是自私或理性的,不等于说人总能做出正确无误的选择行为。刚才说,无论股票价格上涨得多么的疯狂,那都是理性的,但我可没说那是正确的。理性(或自私)就是正确的吗?姑且不论我们刚才提到的犯罪也是理性(自私)的行为,但它们在道德伦理上是不正确的那种情况,我们现在说的是另外一种情况,就是人们做出任何一种选择的时候,他都是基于理性(自私)来做出的,也就是他选择了他认为是代价最小、结果最好的行为。但这选择做出之后,最终的结局可能证明他错了,也就是他没有得到最好的结果,或者是付出了较大的代价。
就以炒股为例,一个人买入股票的时候当然是因为他认为股票会涨价,否则他怎么会买呢?但股票完全有可能在他买入之后却跌价了,于是他遭受了损失。这说明他非理性吗?不,这只是说明他预计错误!为什么他会预计错误?很简单,因为他不是无所不知的上帝,他以为股票会涨,却原来股票是跌的。他要早知道股票是跌的,他绝对不会去买!对不?所以他不是因为非理性,而是因为不知道!如果他明知股票会跌他还买,那才是推翻了理性的假设。显然,这是不可能的事情。
人是理性的,但人不是无所不知的,这“无知”其实又是局限条件!股市里有些人有可靠的内幕消息,他们相对于没有内幕消息的人来说,他们知道得更多,也就是受到局限条件的约束较小,所以他们的选择就显得比受无知这局限条件约束的人更准确,这并非因为他们更理性!依然是局限条件不同,使得人们的行为及其结果有所不同,而不是自私或理性的假设需要改变。
我再举一个真实的例子来说明,那是我在某经济学论坛上看到的。那论坛里有个帖子,是一个经济学系的学生发的,他说他认识的一个同学,本来不打算考研的,但后来听说另一个他觉得水平还不如他的人都考上了研究生,于是态度来了个 180 度的大转弯,决定也要去考研了。发那帖子的人就感到很疑惑:只是听了那么一个消息,选择就发生了那样截然相反的改变,经济学假设人是理性的,能是对的吗?
你们说,这例子有推翻人是理性的假设吗?当然没有!那同学之前不打算考研,肯定是做过一番成本与收益的计算:时间花在考研上,就会影响了找工作。一旦考研也考不上,工作也没找到,那不是损失很大吗?一开始时他把考研估计得很难,肯定是因为他所掌握的信息告诉他,他多半考不上。所以他衡量得失之后,理性的他决定不考研。但后来有新的信息传到他的耳中,他知道一个至少是他认为不如他的人也考上了,他对考研的难度、自己能考得上的估计有了变化。这是属于局限条件的变化,新的信息使他从原来对考研的难度比较不了解变成比较了解,这是从比较无知变成比较有知,局限条件的约束下降了,他的选择行为当然就会跟着变。他要是在认为读研比出来工作好的情况之下,明知自己能考上都还不改变选择,那才是推翻了理性的假设哩!所以,改变行为的,始终是局限条件,而不是自私或理性的假设!大家由此也就能体会到,为什么局限条件这么重要了。
大家再看一下书上的第 14 页,那一页上的“无知与不确定性”就是讲这一点的。但是,不确定性与无知是同一回事,没有必要分开来说。因为,所谓不确定性,就是你不确切地知道情况,那就是无知嘛!当然,不确定性通常用来指未来发生的事情,没有人能百分之百可靠地知道,所以叫不确定性,这无非是指人们对未来是无知的而已。
我在这里顺便提一下:刚才我说到过,无知也是一种局限条件。在经济学上,无知这种局限其实是用交易费用来界定的。
交易费用是经济学里一个很重要的概念,但很复杂,我们现在才刚刚开始学习经济学,所以先不讲它是什么东西。但在正式地讲解这个概念之前,我们已经要不断地接触、运用这个概念。那大家就先听着,能理解就理解,不能理解也不用急。
交易费用里有一种叫信息费用,也就是为了获取有关信息而要付出的成本或代价。所谓的无知,其实是因为存在着信息费用。信息费用太高的时候,人们就会理性地选择无知——这也是理性的!因为你获得某项信息,你能得到知道这信息的好处或收益,但你也要为此付出信息费用,如果信息费用相对于收益来说太高了,那就是得不偿失,获得这信息是不划算的,你就理性地选择不去获得那信息,而是满足于处在无知的状态之中。一个人从无知变成有知,从知得少变成知得多,这其实是信息费用在下降,也就是这局限条件对人的约束在减轻。
刚才说过,不确定性是人们对未来无知。其实人类为了预计未来是作出了巨大的努力的,例如天气预报、地震预报等,甚至算命也只不过是人们试图预计未来的一种非科学方式。而作出巨大努力的意思,其实是指付出的成本或代价是巨大的,这付出的成本或代价就是信息费用。信息费用是交易费用的一种,所以交易费用是影响人们选择行为的一类重要的局限条件。
经济学假设人是自私的,无论那是真是假,是对是错,反正客观上的结果就是这样。政府制定政策,如果不考虑人的自私本性的影响,或者哪怕只是考虑得不够周全,都会使得政策在推行之中出现意料之外的效果,甚至是与政策的初衷适得其反、背道而驰。前面我已经提到过社会福利制度的初衷本来是救弱扶贫,客观的效果却是养懒人,还败坏了人们的道德观念,这已经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事实上,这种适得其反的政策,在现实里可谓比比皆是、多如牛毛,值得我们的决策者警醒:不要只顾着你自己的所谓良好初衷,更要好好地“以小人之心”度一下自私的人会怎么“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地作出反应。书上第 9 页的例子 1-3 和例子 1-4 也是两个很好的事例,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例子 1-3 是说,汽车安装气囊的本意,是为了减轻车祸一旦发生时车上的人的伤亡,初衷是好的。但没想到的是,因为车祸发生所导致的损害下降,结果驾车者变得比以前更鲁莽驾驶了。当局限条件从汽车没有安装气囊变成安装气囊,这就意味着鲁莽驾驶导致车祸发生时,代价从身体重度伤残、甚至是丧失生命,下降为轻伤、或只是轻度伤残,人在自私或理性的支配之下,就会倾向于更多地开快车。于是,发生车祸导致严重伤亡的机率在下降,但发生车祸的机率却在上升,这一升一降之后,完全有可能出现车祸导致严重伤亡的人数不降反升的情况,也就是说,汽车的安全气囊最终有可能反而导致更大的伤亡!
我再举一个类似地、但就发生在最近的例子。大家都知道,最近我国采取了“醉驾入刑”的措施,也就是醉酒驾驶从以前属于民事违法,变成现在是属于刑事犯罪了。刑事犯罪是要留案底的,还要坐牢,因此比起民事犯罪要严重得多。国家这样做的初衷,当然是想以重刑来压制醉酒驾驶这种不安全的行为。但客观上导致了一些意料之外的事情发生。
我不晓得大家有没有留意新闻报导,自醉驾入刑实施以来,广州发生过一件最轰动一时的案件是怡乐路交通肇事案:一名司机在大排档喝酒后出来,开车到怡乐路时撞上两人,致一死一伤。司机肇事逃逸,超过 24 小时之后投案自首,这时他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已经无法测试出来,所以一开始的时候他夭口否认自己是醉驾,声称当时他是为了避让迎头而来的的士才发生车祸,肇事逃逸也只是因为当时太过害怕。而因为他自首了,所以如果无法证明他是醉驾的话,是不能以刑事判处的。事故受害人家属为此召开新闻发布会,向警方施加舆论压力,最终推翻了那司机最初的口供,认定他至少是酒后驾驶(但已无法判断是醉酒驾驶。酒后驾驶的刑罚比醉酒驾驶要轻)。
说实在,如果那司机能顶住压力,一口咬定他没有喝酒,官司是判不下来的。因为虽然有诸多对他不利的证据:例如那里旁边有卖酒的大排档,他是从那里出来的,车还开得歪歪扭扭……但这些都只是间接的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他确实喝了酒。大排档有卖酒又怎么样?我没买啊。就算我是买了,但喝的人不是我,而是跟我同车的人,不可以啊?车开得歪歪扭扭又怎么样?我那天身体不舒服,所以车开得不好,不行啊?大家有听说过美国的辛普森案吗?辛普森有作案动机、有作案时间,还从他的家里找到受害人的血迹,一切证据都指向他是杀人凶手,但一切都只是间接的证据,于是辛普森最终还是因证据不足而获释。这件怡乐路案有异曲同工之处。
这件怡乐路案才一发生,就已经有人表示担忧,醉驾入刑会不会导致肇事逃逸大量发生?本来发生车祸之后如果能及时报案求医,伤亡会减轻。如果醉驾不入刑,犯罪当事人也许就会留下来做这些事情,以减轻自己的罪过。但醉驾入刑之后,他发现赶紧跑掉、一直等到血液内的酒精无法被检测出来之后再出来自首,那就只是普通的车祸案,而不是醉驾,无需入刑。但是显然,这对受害者的伤害是更大了!
后来我又听说深圳发生过一件醉驾案,那应该是开车的司机虽然承认自己喝了酒、却否认是自己开的车,拉了一个跟他同车、但没喝酒的人,让他给自己顶罪。这件案子最后如何判决,我没听到下文,但可想而知,这种手法如果能贯彻下去,是足可令醉驾入刑完全失去了制裁的威力。法律的无能为力,是对法律的威严最大的伤害!是的,醉驾行为是大幅减少了,但花得起钱请一个人不喝酒替他顶罪的人却可以轻易地逍遥法外,这种对法律的公然践踏、法律却对他无可奈何的情况,对法治社会的伤害是更为深远而重大的!
为什么会出现这些意料之外的结果?其实就是因为刑罚的轻重程度,与犯罪的严重程度脱了节,使得罪犯所面临的成本与收益是扭曲的,于是在自私的支配之下,他也就做出了扭曲的选择。
曾经有愤青这样主张:一切罪行都不分轻重地施以重罚——比如死刑——,那就可以杜绝一切犯罪行为!你们想一下,如果国家真的这样做,会有什么样的后果?是的,犯罪率会大降,尤其是小偷小摸的小罪基本上会绝迹,但杀人放火那样的大罪却会增加。为什么?假设你现在真的很缺钱,已经是走投无路,除了去抢去偷之外实在没别的办法了,而警方的破案率不可能是百分之百,也就是说,你犯了罪不一定会被抓到而受罚。你想想,你会选择什么样的犯罪?去做个扒手偷上十几一百块,一旦给抓住了是杀头;持械抢劫银行抢来几千万上亿元,一旦给抓住了也是杀头。一样的代价,不同的收益,自私或理性会让你选择哪一个?那答案不是明摆着的吗?所以愤青空有一腔蠢血沸腾,不会客观的进行经济分析,真的按他们的主张来制定法律,后果不堪设想!事实上,我们没有见到现在世界上有哪一个国家是那样来制定法律的,这事实其实已经隐含地告诉了大家,那样不分轻重、一律重罚的法律制度是“不适者”,早就被“淘汰”了!
至于接下来的例子 1-4 ,大家自己回去看。我留一条作业题:请大家深入地思考一下,热心地促成政府提高受伤工人养伤期间的补偿上限的,是什么团体,为什么?你们至少要给我提供两个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