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法定事项顺延导致劳动合同超过十年,是否续签?
黄女士于2000年2月2日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00年2月2日至2000年12月31日止。此后,双方逐年续签,合同起始期限均为每年的1月1日。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至 2009年12月31日。 2009年12月31日上午,黄女士打电话向公司请病假,同时公司向黄女士发送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书称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因黄女士请病假,劳动合同顺延至该情形消失时终止。 2010年3月1日,黄女士回到公司,称自己与公司劳动合同期限已满10年,要求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黄女士符合连续工作满10年的条件,她向公司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应当与其订立。但黄女士的情况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情形,这个是有争议的。本案中,黄女士的劳动合同从2000年2月2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黄女士在公司的工作年限不足10年,只是由于其生病才导致合同终止时间续延的。按照目前上海的裁审口径,法定合同期限的续延只是为了照顾劳动者的特殊情况,并不引发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后果。因此,在这种情形下,黄女士无权要求公司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