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题下一题
跳转到
 
 
  世界如此多姿,发展如此迅速,窥一斑未必还能知全豹。但正如万花筒一样,每一个管窥都色彩斑斓。  
 
 
  知识通道 | 学习首页 | 教师首页 | PK首页 | 知识创造首页 | 企业首页 | 登录
 
本文对应知识领域
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未定,工伤职工劳动关系是否解除?
作者:Greeny 申领版权
2015年09月25日 共有 1359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受欢迎度:

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未定,工伤职工劳动关系是否解除?

2008年6月28日赵卫(化名)入职某金属结构厂,在喷塑车间任职。该厂以计件形式向赵卫计发工资,月平均工资为1500元。2008年9月3日,在工作中赵卫的左脚被砸伤,2009年6月29日经鉴定达到伤残10级。之后,赵卫到仲裁委提起申诉,请求某金属结构厂:

1、支付2008年9月至2009年6月停工留薪期工资19930元;

2、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958元;

3、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8635元;

4、支付2009年5月31日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

对赵卫的申请请求,某金属结构厂的说法是,2008年9月3日赵卫违反公司制度穿拖鞋上班,致使左脚被砸伤。赵卫痊愈后拒不到公司上班,2009年6月公司登报送达了对他的处理决定。公司同意支付赵卫9000元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请仲裁委依法驳回其他不合法的请求。

2008年9月3日,赵卫工作期间砸伤左脚。2009年5月15日区劳动保障局认定其为工伤,6月29日鉴定达到工伤致残等级标准10级。某金属结构厂已为赵卫付清工伤医疗费。赵卫工资支付至2008年9月。

赵卫认为,因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2009年6月29日做出,故其停工留薪期应延长至2009年6月。某金属结构厂对此不予认可,表示按照《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确定赵卫的停工留薪期为20天。赵卫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停工留薪期内伤情未治愈,已书面报请延长停工留薪期。

某金属结构厂主张赵卫治愈后一直未到公司上班,且于2008年10月已在其他单位上班,故于2009年6月16日登报公告与赵卫解除劳动关系。为证明其主张,某金属结构厂提供了2009年6月4日要求赵卫上班的通知、2009年6月10日除名通知、2009年6月10日至16日登报公告与赵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及相关证人证言。赵卫不予认可,并当庭表示与某金属结构厂解除劳动关系。

某金属结构厂未就赵卫2008年10月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进一步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另查,某金属结构厂未为赵卫缴纳工伤保险。

仲裁委最终裁决如下:某金属结构厂一次性支付赵卫停工留薪期工资4500元;支付赵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959元;支付赵卫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8631元;支付赵卫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驳回赵卫的其他申请请求。

仲裁委认为,根据《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及《停工留薪期目录》的规定:“其他趾骨骨折S92.5,停工留留薪期为3个月”,赵卫受伤部位为左足2、3趾皮肤挫裂伤;左足第3趾骨末节骨折,故确定其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某金属结构厂应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4500元。

2009年6月26日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赵卫作出工伤伤残鉴定。根据《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故仲裁委对2009年6月16日某金属结构厂登报公告与赵卫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予采信。因赵卫当庭表示与某金属结构厂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某金属结构厂应支付赵卫一次性伤残补助11959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8631元及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

 

相关新闻

宁赔10亿让7000人“辞职”,也要让团队保持狼性精神
为什么大部分培训最终都沦为自娱自乐?(下)
培训需求与培训工作
异地业务员培训方案
上海科技活动周《科学画报》活动
动脑筋
友谊的小船真的说翻就翻吗
结香的哀愁
从绿豆到绿豆芽,营养增加了多少
防空反导技术,美俄角逐激烈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员工激励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性之培训进修激励
员工激励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性之沟通激励
员工激励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性之工作激励
员工激励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性之目标激励
员工激励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性之关怀激励
单位改制解除劳动关系 起诉工伤待遇是否依法支持
工伤杨某主动解除劳动关系,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
职工工伤治疗期内,单位是否可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能否因洪女士工伤而解除劳动合同
孕期李小姐被解除劳动合同可获得哪些保护

题目筛选器
日期:
类型:
状态:
得分: <=
分类:
作者:
职业:
关键字:
搜索

 
 
 
  焦点事件
 
  知识体系
 
  职业列表
 
 
  最热文章
 
 
  最多引用文章
 
 
  最新文章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法律顾问 | 意见反馈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沪ICP备 10203777 号 联系电话:021-54428255
  帮助提示    
《我的太学》是一种全新的应用,您在操作中遇到疑问或者问题,请拨打电话13564659895,15921448526。
《我的太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