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女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可获得哪些保护?xml:namespace>
李小姐2005年进入在上海一家日资企业工作,至今已工作6年了。在今年合同即将到期的前一天,她去医院检查发现自己怀孕了。于是,在当天公司人事处例行合同到期前面谈时,她如实陈述了自己已怀孕的事实,并将医院的诊断证明交给了面谈人员。公司人事处当时表明,如果李小姐确已怀孕,可将合同顺延。但是随后,公司仍然以合同已到期不再续签为由,向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拿到通知书的李小姐心中很是郁闷,公司怎么能如此出尔反尔、不尽人情呢?
那么公司的做法究竟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从以上规定可看出,我国已出台多部法律明确规定了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应受到的法律保护,公司的做法显然是违法的。李小姐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李小姐可主张公司将劳动合同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但基于公司的做法已严重伤害了李小姐的感情,她拒绝再回到原公司继续工作了。那么除了要求公司顺延劳动合同,李小姐还可主张哪些合法权利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因此,李小姐如果不愿再回到公司工作,可向公司主张双倍的赔偿金。
但是,李小姐认为公司的做法已严重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仅仅赔偿双倍的赔偿金并不能起到对公司的处罚作用和对自己的保护作用,她要求公司不但要支付双倍赔偿金,还应支付她在“三期”内的工资、社保等损失,那么李小姐的要求有能得到劳动仲裁部门的支持吗?
对于李小姐的要求,劳动争议委员会认为:李小姐不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合同视为被违法解除,公司应支付李小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即是对李小姐的保护和对公司的处罚。李小姐要求公司支付劳动合同解除后的工资、保险等福利待遇,因不符合劳动合同实际履行的原则,且有失公平,应不予支持。虽然李小姐心中十分的不满,但是也只能接受这样的结果。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由于女职工的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的特殊性,法律给予了其特殊保护,虽然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不能在“三期”内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但是实务中并没有一部法律明确规定女职工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其在“三期”内能得到更好的保护。“三期”女职工被违法解除合同所得到的保护和其他被违法解除合同的劳动者的保护实质上是相同的,这对于承担人类劳动力再生产的社会责任的女职工来说实在是有点不公平。对于女职工来说,“三期”内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是无法再重新正常工作的,因为是没有一家企业肯录用处于“三期”内女职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