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种类
企业主要有三种: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
1.1独资企业,即为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以独资经营方式经营的独资企业有无限的经济责任,破产时借方可以扣留业主的个人财产。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
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2.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对投资人的限制对企业名称的限制出资方式(重点)1.对投资人的限制
(1)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2)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港、澳、台同胞设立的企业为外资企业)。
(3)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4)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对企业名称的限制
(1)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劳务"出资。
(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举例:如果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时,明确说明是以个人财产出资,应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如果明确说明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并且在申请书上注明的,就应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三)事务管理
管理方式: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1.投资人的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P25)。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举例:投资人甲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甲委托乙管理企业事务,乙是受托人。任意限制是指:甲对受托人可以有限制也可以没有限制。有限制是签订合同的金额是由投资人决定的。
法定限制是指: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受托人在管理企业事务中不能做哪些事情
2.对受托人的职权限制
(1)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2)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4)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1.2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类型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共负盈亏,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经营。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普通合伙人(没有上限规定)组成。
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合伙人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至少有1人。当有限合伙企业只剩下普通合伙人时,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如果只剩下有限合伙人时,应当解散。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1.3公司制企业
其中公司制企业主要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的有限性是指股东都以其出资的多少对公司负责,而没有对公司的债务清偿的无限连带责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负责,两者都根据《公司法》设立都有各自的公司章程,都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不同的是前者的股东数额有上下限,股本不等分,且一般不上市,财务不需公开,且股东的股份转让有条件限制(如通过董事会审批,老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等),新老股东的利益分配也不同,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数有下限没上限,一般都上市所以财务定期公开(一般一个季度一次),其资产都分为等额股份,且股票可以自由转让,通过发行股票向社会募集资金等。
1.3.1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Co.,Ltd.,全拼为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比如,甲出资一百万,一旦公司倒闭,有债务拖欠,只需要甲出的一百万为最高限度去还债。不像股份公司,按股份承担责任,一旦公司资金不够偿还债务,还要动用你的个人资产去偿还。
1.3.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Stock corporation)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由于所有股份公司均须是负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公司(但并非所有有限公司都是股份公司),所以一般合称“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