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题下一题
跳转到
 
 
  世界如此多姿,发展如此迅速,窥一斑未必还能知全豹。但正如万花筒一样,每一个管窥都色彩斑斓。  
 
 
  知识通道 | 学习首页 | 教师首页 | PK首页 | 知识创造首页 | 企业首页 | 登录
 
本文对应知识领域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作者:未知 申领版权
2015年11月07日 共有 848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受欢迎度: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于2013年1月19日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颁布实施,是我国证券行业从业人员第一部系统性的自律规则。

  (一)适用对象及自律管理机构

  1.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人。

  2.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3.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托管或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4.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5.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6.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7.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准则》明确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是对证券业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的主体。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二)基本准则

   1.《准则》第五条规定,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范,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2.《准则》第六条规定,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3.《准则》第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对客户进行证券投资相关教育,正确地向客户揭示投资风险。为保证必要的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4.《准则》第八条规定,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当无法避免时,应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5.《准则》第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国家司法机关和政府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的,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除外。从业人员对客户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上述保密义务。

  6.《准则》第十条规定,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人员应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机构应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机构未妥善处理的,从业人员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从业人员的报告行为保密。机构或机构相关人员不得对从业人员的上述报告行为打击报复。

  (三)禁止行为

1.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

2.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3.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4.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相关新闻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年40%回报?300多万血本无归!
北京检方去年受理非法集资类犯罪涉案金额81亿元
王付荣挪用资金、集资诈骗案
吕文明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账户体系和合同的基本内容
绿大地中介收最高罚单、责任人终身禁入证券市场
证券自营那点事
安信证券投资顾问小故事
常见的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
案例:荒唐的发行,投资者拒绝买入

题目筛选器
日期:
类型:
状态:
得分: <=
分类:
作者:
职业:
关键字:
搜索

 
 
 
  焦点事件
 
  知识体系
 
  职业列表
 
 
  最热文章
 
 
  最多引用文章
 
 
  最新文章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法律顾问 | 意见反馈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沪ICP备 10203777 号 联系电话:021-54428255
  帮助提示    
《我的太学》是一种全新的应用,您在操作中遇到疑问或者问题,请拨打电话13564659895,15921448526。
《我的太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