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种类
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举例:甲投资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A企业以自己的名义与B企业签订买卖合同,B向A发货,A向B支付10万元货款,A是债务人,B是债权人。
如果A企业的资金够支付货款,那么该个人独资企业是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如果A企业的资金不够支付货款,全部财产只有4万元。企业不能支付的6万元,应该由投资人甲来承担,也就是说,甲对6万元承担无限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举例:甲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A企业设立分支机构B,B与C之间签订10万元的买卖合同,C向B发货,支付货款的责任应由个人独资企业A来承担。如果A企业的资金能够支付货款,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A企业的资金不够支付货款,则由投资人甲来承担民事责任。
管理方式: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举例:投资人甲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甲委托乙管理事务,内部限制规定签合同时不能超过100元,乙代表A与善意的三人B签订250元的买卖合同。该合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该合同有效。
案例分析
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1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2006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2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 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 8月,丁退伙,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12万元。9月,A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资8万元。
10月,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
11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
经查:A企业内部约定,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的合同,B公司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A企业该内部约定。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要求:
根据上述材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在本题中,B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买卖合同有效。
(2)合伙人对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事项作出决议,在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表决?
【答案】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式。
(3)乙、丙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①乙的质押行为无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本题中,普通合伙人乙的质押行为未经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因此,质押行为无效。
②丙的质押行为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由于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的质押行为有效。
(4)如果A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C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部分,哪些合伙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如何承担清偿责任?
【答案】①普通合伙人甲、乙、庚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②退伙的有限合伙人丁以其退伙时从A企业分回的12万元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5)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在本题中,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有限合伙人丙当然退伙,A企业中仅剩下普通合伙人,A企业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案例分析
2008年5月,华天公司、婴宝服装厂和红太阳服装厂准备出资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服装生产。三家投资企业设立公司章程,并共同出资30万人民币。其中华天公司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出资,价值9万人民币;婴宝服装厂以机器设备出资,价值11万人民币;红太阳服装厂出资10万人民币;其后,三个股东中各指定一名代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但未予登记。
请回答:1.这家限责任公司出资额是否符合合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2.股东是否可以以机器设备、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资本?
3.股东全部出资后能否由各方指定代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答:1.符合
2.可以
3.能,但是上面的情况就不行.因为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