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证监会撤销两保荐人资格
中国证监会2011年11月29日宣布,对负责湖南胜景山河(00252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采取监管措施。
经查,胜景山河相关中介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调查工作不完善,会计师在存货监盘、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认定、重大客户销售真实性认定等多个重要审计领域执业判断不够审慎,律师事务所对发行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股东间的关系等事项核查不充分。
对胜景山河项目中上述中介机构的失职行为,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平安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对保荐代表人林辉、周凌云采取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的监管措施。对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对签字会计师姚运海、吴淳采取出具警示函并在36个月内不受理其出具文件的监管措施。对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对签字会计师刘长河、张劲宇采取出具警示函并在12个月内不受理其出具文件的监管措施。
结合以上案例思考:如何对保荐人进行约束才能防范以上失职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