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矛盾和问题是普遍存在的。虽然员工关系非常复杂,但最终都可以归结为冲突和合作两个根本方面。对员工关系深层次的理解,需要对冲突的根源以及阻碍这些冲突继续发展的合作的根源有全面的了解,弄清冲突与合作的根源的相互作用方式。
一、合作的根源
合作,是指在组织中,管理方与员工要共同生产产品和服务,并在很大程度上遵守一套既定制度和规则的行为。这些制度和规则是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的,协议内容非常广泛,涵盖双方的行为规范、员工的薪酬福利体系、对员工努力程度的预期、对各种违反规定行为的惩罚,以及有关争议的解决、违纪处理和晋升提拔等程序性规定。
员工关系理论一般认为,合作的根源主要由两方面组成,即“被迫”和“获得满足”。
“被迫”是指员工迫于压力而不得不合作,即雇员如果要谋生,就得与雇主建立处罚,甚至失去工作。即使雇员能够联合起来采取集体行动,但长期的罢工和其他形式的冲突,也会使雇员收入受到损失,还会引起雇主撤资不再经营,或关闭工厂,或重新择地开张,最终使雇员失去工作。事实上,员工比雇主更依赖这种雇佣关系的延续。而且从长期而言,他们非常愿意加强工作的稳定性、获得提薪和增加福利的机会。从这个角度讲,利益造成的合作与冲突同样重要。
“获得满足”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获得满足”主要建立在员工对雇主的信任基础之上,这种信任来自对立法公正的理解和对当前管理权力的限制措施。西方劳动关系领域对这种信任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三种解释。一是认为工人在社会化的过程中处于一种接受社会的状态,雇主可以通过宣传媒体和教育体系向工人灌输其价值观和信仰,减少工人产生“阶级意识”的可能性,工人被塑造成“团队成员”,而非“麻烦制造者”;二是认为大多数工人都是很现实的,他们明白没有其他可行的选择可以替代当前的制度安排,并认为从整体上看,当前体系运行得还不错;三是认为工人的眼界有限,他们总是与那些具有相似资格的其他人进行比较,并且相信只要他们在这个圈子里过得不错,就没什么好抱怨的。因而那些从事“较差”工作的工人往往很乐于工作。
(2)大多数工作都有积极的一面,是员工从工作中获得满足的更重要的原因。
调查显示,当今欧美国家大多数员工对其工作都有较高的满意度,认为自己已经“融入”到工作中,并且觉得他们的工作不但有意义,而且从本质上说也是令人愉快的。
所以,即使有时会感受到工作压力、或者工作超负荷、或者对工作缺乏指挥权,但他们仍然乐于工作。员工认识到工作的价值,因而产生某种自我价值的满足。具有工作责任感的员工还认为,只要雇主没有破坏心理契约,他们自己就有必要遵守这些心理契约。
(3)管理方也努力使员工获得满足。管理主义学派提倡的“进步的”管理手段,以及雇主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向员工作出的让步,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员工的满意度。这些措施减少了冲突的根源的影响,加强了合作的根源的影响。
二、冲突的根源
劳资双方的利益、目标和期望不可能总是保持一致,相反经常会出现分歧,甚至背道而驰。冲突的根源可以分为“根本根源”和“背景根源”。前者是指由于员工关系的本质属性造成的冲突,后者是指由那些更加可变的、取决于组织、产业、地域、国家等因素的属性所造成的冲突。
1.冲突的根本根源
(1)异化的合法化。目前世界经济主要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私营经济在多数国家经济中占绝对优势地位,其理论基础源自1776年亚当·斯密的《国富论》。斯密将英国描绘成“业主的国家”,认为这样的国家存在的主要规律是,当人们是为自己而不是为他人工作时,就会更加努力。以私有为基础的自由市场经济就是在这一规律的基础之上繁荣发展起来的。但问题是大多数人并不是在为自己工作。在斯密的着作出版大约一个世纪以后,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存在着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分化,前者拥有并控制着生产工具,而后者则一无所有,只能靠出卖劳动力谋生。
这种阶级地位的差别,决定了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主要特征是大多数劳动力市场的参与者都在为他人工作,实际上这也是目前资本主义经济中劳动关系最主要的特征。
因为工人并非为自己劳动,在法律上既不拥有生产资料、生产产品以及生产收益,也不能控制工作生产过程,从而在法律上造成了劳动者与这些生产特征的分离。工人为了保住工作,可能会认同这种工作安排,并尽力工作。但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工人缺乏努力工作的客观理由,因为生产的资料、过程、结果、收益在法律上都不归其所有,而归他人所有。这本身就是一个管理难题。
(2)客观的利益差异。市场经济更深层次的原则是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这一目标有利于企业提高效率和不断创新,并最终实现“国民财富”的最大化。然而效率和创新并非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唯一途径,雇主还可以通过剥削工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这一思想同样可以追溯到马克思的着作中。马克思认为,在任何一个经济体系中,所有的价值都是由生产性劳动创造的。如果说雇主是按照劳动的价值给付工人报酬,那么利润就成了空壳,投资方就没有任何投资的动机,最终就会导致经济崩溃。所以,资本主义存在的条件就是通过劳动力长期的过度供给(即失业)将工人置于不利地位,从而支付少于工人劳动创造价值的工资,实现对工人的剥削。西方研究劳动关系的学者认为,无论是否接受剥削的论点,对利润的追求都意味着雇主和工人之间的利益存在着根本的、本质上冲突。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雇主的利益在于给付员工报酬的最小化,以及从员工那里获得收益的最大化。同样,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雇员的利益在于工资福利的最大化,以及在保住工作的前提下尽量少工作。毋庸置疑,雇主与员工之间的利益是直接冲突的。从这个角度而言,冲突已经超出了工作设计本身所包括的工资福利问题,因为工作设计的目标,是使工作组织中非技术工人的比重加大(这样可以少付工资),并使工人工作努力程度和产出最大化。在雇主来看,工作设计无疑是提高效率的有效手段,但从工人的角度来看,却意味着为保住工作不得不付出更加辛苦的劳动。
当然,冲突的存在取决于雇主实际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程度和他们实际上采取的策略。如在德国和日本,管理方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压力相对较小。在德国,企业被大银行所控制,而银行将德国的长期社会福利最大化作为自己的目标。在日本,企业被看作是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集团内部交叉控股,所以企业对企业集团内的其他企业负责而不是对投资者负责。因而在这两个国家,劳动者和管理方之间的本质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削弱。20世纪40、50年代,北美洲也发生了类似变化,即企业所有权非常分散,散户股东不能对管理方施加任何实际的压力。但在过去的几十年,金融市场的变化使管理方不得不更加注重短期效益。这不但增加了管理方在利润最大化方面的压力,还使他们更加注重压低成本和增加工作强度等短期策略。劳动关系内部存在着深层次冲突,虽然这种冲突会随着具体条件不同表现出不同的形式,但这种深层次冲突本身是不会改变的。
(3)雇佣关系的性质。管理方的权力在组织中是以一种等级分层的形式逐级递减的。这种权力来源于所有者的产权,在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员工没有权利选举组织中直接的管理者或更高职位的人,而且管理者也无需对下属负责。虽然雇1拥有退出、工作和罢工的力量,并能够同管理方协商有关管理规则,但由于雇员难以真正行使参与管理的权利,所以工人力量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是负面的。在多数情况下,他们对抗管理权力的方法只有退出、罢工、投诉,或参加其他形式的冲突。很多西方发达国家有着比较广泛的产业民主观念和相当完善的市场体系,法律对管理者的权力规定了很多限制,但员工获得的权利与法理上应该具有的权利之间仍有很大的距离,只能采用集体协商等产业民主制度来弥补。这说明即使在西方发达国家,产业民主化仍是不充分的,雇佣关系的性质仍然是冲突产生的深层根源。
员工与管理方之间之所以存在冲突,更深层的原因是:在一个崇尚个人自由和民主的社会,劳动者不愿意处于从属地位;更重要的是,管理权力的分布不是雇员的利益所在,而是资本所有者的利益(利润)之所在。例如,在现代企业中仍不断出现的信任危机就反映了这种管理者利益导向带来的冲突:管理方可能希望获得雇员的信任,但只要雇员认识到管理方的决定最终是倾向于企业所有者的利益而不是员工利益时,这种表面的雇佣关系之下就会潜藏着种种不信任。另外,如果雇主和员工个人之间签有详细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又明确规定了工人应当完成的工作任务、工作质量和数量、工作责任和范围,以及相应的报酬,那么只有在任何一方没有履行合同时,冲突才会出现,需要重新协商变更或订立合同。
但实际上,由于工作内容要求很难界定明晰,工作产出有时难以测量,因而劳动合同不可能订得非常详细周全、事无巨细,不产生任何歧义,且考虑到任何变化因素的发生。实际上,从全球劳动力市场看,劳动契约并不普遍,合同条款和内容不可能包罗万象,格式也不统一,甚至并没有书面的正式合同。劳动关系的一些内容,比如对工作的预期和理解等并不完全是用书面形式进行约定,有时它是建立在一种“心理契约”的基础之上,即建立在双方对“工资与努力程度之间的动态博弈”结果之上。或者说,在心理契约形成之后,可以从薪酬水平推测出工人的努力程度。实际的心理契约很复杂,它包括了组织的全部工作规则如工人对工作保障、晋升机会、工作任务分配的预期,雇主对工人忠诚和认同感的预期等。由于这种理解和期望的复杂性和模糊性,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会产生对于“公平合理安排”的不同看法。即使在雇员个人与雇主签有正式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也会因对合同条款内涵的理解和解释不同产生冲突。在管理方单方引入新的管理规则,变更、破坏心理契约时,这种冲突更为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