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法定货币而言,除了通过银行转账结算的情形外,其流通完全是匿名的,即交易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无从知晓货币的流向,持币人支付了多少金额,支付给了谁,都无据可查,从而在技术上很好地保护了当事人的交易隐私。但就目前的电子货币而言,却不能如此成功地实现这一点。账户依存型电子货币的流通完全依赖于转账结算,账户管理者保存其交易记录,因此对账户管理者而言,交易当事人毫无隐私可言。现金型电子货币流通不依赖于转账,在现实生活中谁向谁支付了多少金额,第三人并不知晓,故其具有一定的匿名性,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当事人的交易隐私。但是,现金型电子货币系统要求每一个使用者都须在发行者处开设一个存款账户,便于使用者申请电子货币或最后兑换法定货币时转账之用,发行者可由此得以掌握,造成使用者的隐私利益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由上可见,目前的电子货币类型都不能像法定货币那样解决使用者的隐私保护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在法律上和电子技术上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