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电子货币已成为发展电子商务的核心部分,它的应用深度和广度将直接影响电子商务的发展,它的普及应用将为网络经济开辟新的更为广阔的空间,而有关电子货币的法律问题的解决,将为电子货币的普及应用扫清法律障碍。并且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推广和应用,利用电子货币立法不健全的漏洞进行犯罪的现象也日益突出。法院受理的网络案件也逐年增加,并呈现出上升趋势,案件的性质涉及到刑事、民事、经济、知识产权和行政等多个法律部门。从总体上讲,出现上述状况的原因是由于我国电子货币立法滞后,主要表现有:第一,个人信用资信的法律障碍。由于网上电子货币的支付是在不见面的虚拟环境下完成的,对个人信用的要求更高。目前,国内有关个人资信的规定还没有任何立法性质的文件,对资信进行评估的法制化程度也较低。第二,安全认证的标准不统一。我国已有的五家网上银行所采用的安全认证方式各不相同,国家对此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对电子货币安全技术系统的认定,其唯一性、一致性,没有相配套的法律约束和保障。第三,电子货币交易各方的权利、责任没有立法予以明确。使用电子货币支付涉及到的当事人有付款人(客户)、付款行(开户银行)、结算行(清算中心)、收款人(商家),众多的当事人在法律上处于不稳定地位,造成在实务中纠纷较多,出现问题各自应负的损失赔偿责任没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