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上,欧洲央行倾向于尽早对新型支付产品给出清晰的定义,并认为法律的确定性有利于创新。相对地,美联储以相当宽松的态度对待电子货币与创新电子支付服务。联储主席格林斯潘更加强调创新的重要性,认为过多的政府监管是一种负担。而且,过早地制订规则将抑制创新,在很多情况下自律也许是替代政府监管的有效办法。但是,认为创新支付业务在美国受到较少干预是片面的,相反,对支付服务的监管与约束来自联邦与州的不同层面。与欧洲不同,美国并没有专门针对电子货币的法律,也没有对电子货币给出单独的定义。如储值卡、智能卡、电子钱包这类产品被看做债务而非储蓄,因而允许非银行机构发行这类支付工具。对非银行电子货币发行商的监管责任主要在各州,大多受到货币转帐(Money Transmitter)或货币服务业务(Money Service Businesses)法律所监管,大多有资本金、储备金、执照方面的限制。以PayPal为例,2002年前后PayPal在几个州被起诉从事非法银行业务,2002年6月纽约银行管理部门裁定PayPal的服务不构成银行业务,但要求申请该州资金转帐业务执照,至今PayPal已在多个州管理当局获得类似许可。可以认为,美国的支付法律更加关注特定的支付业务本身,而不象大多数欧洲国家那样更为关注发行机构的资格。创新业务出现之前已存在大量的法律法规,分别定位于某个清晰的业务方向,如信用卡、电子转帐等。仍然以PayPal为例,如果用户发起一笔支付时选择信用卡作为资金来源,则意味着同时发生了一笔信用卡支付,这笔交易将落入《诚实借贷法》与“Z条例”的范畴,用户将受到相应联邦法律与卡组织提供的保护。如果用户选择以银行(支票)帐户作为资金来源,则意味着同时发生了一笔ACH支付,此时这笔交易将落入《电子资金转帐法》与“E条例”的范畴,用户也将受到相应联邦法律与支付网络(NACHA)规则提供的保护。因而,创新支付服务同样受到来自联邦层面法律的监管。同时,联邦法律,包括各州法律大多采取逐步补充与修订的办法使用现有的法律覆盖新型业务与服务,尤其针对市场发展的热点与新形势的出现。例如,近几年储值卡、礼金卡的发展使立法机构注意到相应法规的缺失,该领域联邦层面的法律还在完善当中。另外,创新支付服务还可能受到金融隐私、反洗钱等法律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