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展中成熟从长远看,可待电子商务发展进人成熟期后,再进行合理规范。可采取如下措施:
(1)备案制度 即责令所有上网单位将上网有关的材料报当地税务机关,便于税务机关监管。
(2)单独核算制度。因使用网络提供服务,其边际成本几乎为零,为便于税务机关核定企业申报是否真实,可要求上网企业将通过网络提供的服务、劳务及产品销售等业务,单独建账核算。
(3)居民税收管辖权优先制度。对那些无论是利用专门设在避税港,还是利用设在不同国别的站点提供商务的企业,都应与国际上协商,在立法上互相承认对方居民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从而可以对其全球所得征税。这样做不仅能够有效地防止避税,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又可减少国际间税收管辖权的争端。
(4)对商务性外汇汇出实行代扣税制度。如按前述方法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优先制度,在电子商务十分普及的情况下,往往有利于发达国家,不利于发展中国家。为进一步维护国家权益,可考虑对境内居民(自然人)汇出外汇,实行外汇用途申报制度。其中属于商务性的,可由汇出邮局或银行代扣一定比例的税款,从而提高境内居民消费境外商品或劳务的成本,以遏制外国产品可能对国内市场造成的冲击,保护民族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