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安全性方面的法规问题 (1) 用户隐私权。因特网是一种全新的通讯媒体。具全球性、传播性、公开性和互动性的特点,因特网是第一个允许任何一个国家的用户可以自由发布信息及从事商务的媒体。用户可以通过因特网来挑选个人喜欢的信息和娱乐,也可以在网上买卖股票等。网络的互动性在很大的程度上已改变了传统的消费者同供应商的关系。同样,政府也在逐步通过因特网为其公民提供教育、医疗保健、政务信息等服务。 因为因特网是一个虚拟的空间,很多用户可能会以为他在网上搜寻信息时是一个隐名人士,自己看不到他人,他人也看不到自己。但实际上,用户所访问过的每一个网站或每一个链接,如调阅网页、网上订货、发收电子邮件都会在网上被记录下来,这些数据可以反映这个用户网上生活的简况。这就引出用户隐私权问题。当个人在网上浏览或购物时,经常会被要求提供有关个人的资料。但另一方面,网站经营者往往不向用户说明所收集的个人资料将派何用处。网络商常常会将用户的资料整理并建立用户个人的档案,或者将该资料出售或出租给其他公司,例如给广告商以获取广告费。 由于电子商务使得消费者个人的资料可以轻易地被他人获取或利用,消费者对在网上交易会产生忧虑,从而不会充分利用因特网来积极地进行电子交易。根据国外所作的一些调研可以看到,如消费者对其个人上网资料能得到何种隐私保护持疑虑态度,电子商务发展的速度将受到影响。因此就有必要通过立法来明确网络商应如何告知用户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将会被派何用处,用户是否有权来修改针对他的个人资料,网络商未经用户同意而擅自披露用户个人信息的责任等。 (2) 加密和解密系统。电子商务中对用户提供的信息,特别是有关网上支付结算的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不同于地下电缆,因特网是通过无数联网的电脑来传递信息的,信息所走的路径是无法预测的。因而,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对网上披露其不经过加密的支付结算信息疑虑重重,这无疑将阻碍电子商务的普及。我国国务院在1999年10月颁发了商用密码管理条例。该条例对含有加密和解密技术软件、设备和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及使用实行专控管理制度。但应该看到由于该条例过于简单,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应该通过行政法规做出进一步的规定。 (3) 安全性认证。我国应该而且必须在全国范围内成立一个既有权威性但又是完全独立的非政府的认证机构,在全国各地设立分支机构以形成一个集中领导、分级管理的认证体系。 (4) hr犯罪。随着我国因特网用户量的迅速增加,利用因特网犯罪的也相应增多,诸如通过网络进行的欺诈行为、侵权行为、诽谤行为、非法销售行为、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乃至国家机密的行为。虽然说目前我国的hr犯罪仅是冰山一角,但是对利用hr犯罪的现象必须防患于未然。应该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应的法律,对各种hr犯罪行为进行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