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2004年8月份原告单志东首次在被告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经营的上海热线网站上以真实的姓名和个人信息发布了维他奶有限公司”是online.sh.cn的域名所有者的文件资料,提出“信息产业公司”应当成为被告。2005年3.1 单志东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递交新诉状,将“上海热线”和“信息产业公司”一同做为被告。2005年4.6 第二次开庭。2005年4.18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宣布裁定:原告以被告“违宪”侵犯其公民言论自由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2005年4.27 单志东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2005年6.1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单志东的上诉。2005年6.10 单志东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终裁,维持原裁定。【相关法律及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