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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新问题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927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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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大学郑毅福州大学郑秉秀跨入新世纪的人类社会将面临众多新的挑战。由新技术革命引发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问题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加引入注目,问题的复杂性既让学者们充满兴趣又倍感焦虑,已成为当前知识产权研究领域争论的新热点和攻克的新难点。本文拟就网络技术与机器人技术两个领域中已经出现或势将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若干浅陋意见,以期与同行切磋。一、灰色的新大陆网络传输的出现有如知识产权领域浮起一块“新大陆”。无国界、无中心、公开性、虚拟性和交互性等众多网络传输的新特点使它与以往任何一块知识产权的领地都不同,传统的游戏规则好像突然失灵了;大批享有着作权的作品被网虫们毫无顾忌地上载、下载;驰名与着名商标纷纷被人抢注为域名;商业秘密、专有信息频频被人网上曝光;黑客与冒险家似乎发现网络是一处无人管辖的极乐世界、是一座山门洞开的基度山。面对网络上知识产权保护一时浑浊与混乱的局面,有人认为世纪末的版权制度如泰坦尼克号之旅,将遭灭顶之灾,表现出万般无奈与束手无策;有人却稳坐钓鱼台,“以不变应万变”,显得无所作为。学术界也意见纷呈,日本法学家中山信弘和美国法学家戈德斯坦主张以“淡化”、“弱化”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来缓解网络上要求信息公开的矛盾,而的学者则主张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强化的专有权来解决这一矛盾①。认为,这种“弱化”、“强化”的观点都有合理的一面,又都有些片面性与绝对性。关键是要找出什么方面应该“弱化”,什么方面应该“强化”; “弱化”不能影响着作权人应享的基本权益,“强化”又不至于防碍网络事业的健康发展,事实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的初衷,就是为了协调与平衡这二种利益关系,从而既保护了创造、发明者的积极性,又保证了科学技术和文化事业的繁荣和社会大众的普遍受益。必须看到,这种平衡应是一种动态平衡,也就是说,随着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社会大众利益关系的变化,旧的平衡可能被打破,而新的平衡行将建立。近百年来,由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利用法律杠杆的修正,不断调适两种利益关系的情况并不少见。只不过我们当前面临的可能是一次前所未有的重大修正。认为,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地域性限制特征都将被“弱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时间性要求主要受二种因素的制约:一是创造者收回创造成本和获取合理利润的必要时间,二是旧知识、旧技术被同类新知识、新技术取代、更新的速度。时间性限制体现了法律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合理垄断时间的支持与认可。网络信息传播的速度、范围的提升与扩充将导致使用人数、使用频度的增加而缩短权利所有人投入成本回收和获得回报的时间,同时,网上信息的广泛传播也必然刺激竞争技术的发展,从而加快同类新技术超越旧技术的进程,因此时间性限制被“弱化”在所难免。知识产权地域性的限制产生于各国法律的差异性。由于网上传输无国界,大大加速了各国法律趋同和相互接轨的步伐,使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域化与国际化不再遥远,而区域化、国际化本身就是对知识产权地域性限制的削弱。网络技术对知识产权“专有性”的影响,情况要复杂一些。就版权而言,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播放权等与着作权人经济利益关系密切的权项应该强化,不强化,在特定的网络环境中,着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实际上很难确保。同时,随着网上侵权方式的多样性与隐蔽性演变,制止侵权的手段与力度也应相对加强。至少应赋予技术保护措施以合法的地位,使事先的技术保护与事后的法律保护相辅相成。当然,采用技术措施应有限度,不能损害网民其他正当的权益。由于网上巨量信息的流通,要求信息使用者事先一一征求原或权利人的许可是不实际的,否则可能导致网上信息的断流或枯竭。因此许可使用权应“弱化”为“不许使用声明权”,并与获得报酬权分离,即凡或权利人未曾声明不许使用的作品或信息,任何人都可在网上使用,但需向权利人支付合理报酬。这种做法有点类似于我国着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但与“法定许可”又不完全相同。“法定许可”受地域限制,而网上无国界,“先自由使用,后照章付酬”比“法定许可”更为宽松。此外,由于多媒体作品制作时需大量采集、重组,甚至修改文、图、声等各种原始信息资料,以及网上阅读与创作的交互性等特殊要求,着作权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权等也都势必受到冲击而终至“淡化”。二、迷离的真空带未来学家预测,21世纪中叶以后,机器人将在越来越多的领域中替代人类的劳动,包括智力劳动。机器人智力活动的成果是否应享有知识产权,机器人能否成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一个看起来让人不可思议的问题。尽管在知识产权研究领域,这个问题尚未真正被提上议事日程,成为讨论的热点,但国内外的文献中,论述类似问题的文章已见端倪。日本法学家中山信弘在1999年11月18日2.中山信弘着:《多媒体与着作权》张玉瑞译《电子知识产权》杂志 1997年12期3.4.6.张平:《关于“电子创作”的探析》 《知识产权》1999年第3期5.阿瑟米勒 《美国版权法规定下的技术与版权问题》吴海涛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5年1月7.郑成思着:《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人民出版社1995年8月第1版【关于转载文章及付酬的声明】此篇文章原登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杂志。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hr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合法转载。本网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稿酬,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您是这篇文章的着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在确认您的身份后将予以支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见,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在进行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谢谢合作!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电话:65518443邮件:deofar@vip.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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