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杨某状告女孩韩某借钱不还,并将自己的手机交给法庭,以手机短信作为韩某借钱的证据。但手机短信能否成为法庭认定事实的依据?海淀法院3名法官合议审理了这起《电子签名法》出台后的第一案。据杨某介绍,2004年1月,杨某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某,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某应承了下来,并瞒着妻儿将钱汇给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某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杨某称,韩某事后不但没有还钱,反而再一次向他借钱。杨某产生了怀疑,要求韩某还钱。经过几次的催要,杨某接到韩某的短信:“我一定会还,就是需要等一段时间。”但直到杨某起诉,韩某仍未还钱。在杨某提起诉讼后,他向法庭提交了存有韩某借钱短信的手机。杨某的律师在庭上宣读了其中一部分短信:“我需要5000”“我还需要6000”“等项目做了我再还给你”等。韩某的代理人在听完短信内容后,否认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属于韩某,并质疑短信的真实。法官提醒他,在前次开庭时,法官曾当着双方拨打了该手机号码,接听者正是韩某本人。韩某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随后,韩某代理人表示,短信不能作为证据。而杨某的律师手持《电子签名法》表示,根据这部2005年4月1日出台的法律,手机短信属于法律对“数据电文”的定义,也符合“有形表现所载内容”、“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认定规则,并要求法庭确认短信证据的效力。该案并未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