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研究员唐广良一、争议解决程序历史回顾从1997年以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就开始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和利益集团的代表讨论如何解决跟域名有关的争议问题。1998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召开了第一次有关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会议,并且提出了一个最终报告,报告当中涉及到了通过变通方式和行政方式来解决域名争议的方案。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出这个方案之前,Internet社会已经开始关注这方面的问题。最初的想法是要在瑞士设立一个国际性的公司来管理Internet系统,并且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至于实体规则则建议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来制定。1999年10月24日,美国正式公布了域名争议解决的统一政策和程序性的规则。并且从1999年12月1日开始,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了一家公司,它负责成立四家受理机构来解决跟域名有关的争议,其中包括世界知识产权仲裁调解中心和美国的CPR。到上月为止,这四家机构总共受理了将近2,000起有关域名争议的案件,有近千起已经得到了解决。二、域名争议解决的特点显着及时性是这种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一个最大特点,根据规定,专家组14天内必须做出裁决。而且,一般情况下都是通过网络在线方式,没有当场的听证过程。但这种快速解决程序必然以牺牲当事人的程序权为代价,不能保证双方当事人行使依法应当行使的程序权。再加上这种变通的解决是半强制的管辖,因此在很多方面,都和现行的法律观念、法律制度有不相吻合的地方。尽管这种方式得到美国认可,但在别的国家能不能得到认可以及美国法院能不能绝对承认它的效力都还未知。因为这种方式的确立本身有一个前提,依据它所作出的裁决,将无条件服从有管辖权的法院和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这个裁决本身没有被赋予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无论是在裁决作出之前,还是在在裁决作出之后,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起诉到法院,或者根据仲裁协议请求仲裁,只要法院和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不一样,将无条件推翻这个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这是在处理此类争议时的一个基本思路。社会科学院和CNNIC在合作起草中国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时候,基本上遵循了这个思路。三、域名争议中的基本问题首先,域名的法律属性究竟何在?我个人认为域名仅仅是一个技术参数。尽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其报告当中讲,域名是为了便于人们记忆Internet地址而设计的,后来它的功能有了延伸,除了技术参数之外,还具备了另外一种功能,这就是标识功能。我认为,可以将之分为域名功能和非域名功能,实际上标识功能已经属于非域名功能。其次,域名需不需要“法律”保护?多数人认为域名持有人花了钱注册域名,那么就拥有域名的所有权,并将这种所有权理解为知识产权。我是主张域名没有权利的,只要它被加入域名hr中,它就会永远存在和有效。仅仅从域名功能上说,域名不需要法律保护;另外,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律规定的权利,并不是一种天赋的权利,即使你投资数亿、数百亿、数千亿,用了几十年搞出一个发明创造,只要没有依法申请专利权,公开的就是公开的,法律规定保护什么知识产权,什么就受保护,法律没有规定,就不受保护。现在也有人主张应当在知识产权范围内加入域名权。《民法》上讲只要是财产就有民事权利,域名毕竟有财产价值,有市场推广价值。但是电话号码也是花钱买来的,电话号码有什么民事权利?无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还是CNNIC都承认域名具备了商标价值,域名就是企业的第二商标或者企业的商标。我甚至认为将来的域名,尤其对于新建的域名和商标会合二为一,它肯定具有标识的价值,但是这个问题不是域名问题,又转化成了商标问题。在中国,这个问题比较特殊,只要没有申请商标注册就不受法律保护。而美国不存在这个问题,美国只要将某名称作为标识在商业过程中使用了的就是商标,就可享受商标法律提供的保护。比如域名,注册之后并进行了商业运作,自然就获得了商标权。而我国则不然。四、域名注册机构的属性和职能从各国来看,域名注册机构应该是私营机构,而非政府机构。目前我国域名注册机构(CNNIC)还具有官方的色彩,但是,让CNNIC从半官方的机构中脱离出来是今后实际发展的一大方向,现在这种不尴不尬的局面,无论对社会公众,还是对机构运作而言,都是不利的。中国CNNIC起码具有三种职能,一是接受域名注册;二是做域名注册部机构,并且提供解析服务;三是行使一定的政府管理职能,这是CNNIC的地位。五、域名注册当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现在提到域名注册当中存在的问题时,实际上指的就是域名注册环节能不能解决域名和商标及受法律保护的其它权利的冲突问题,比如有些网站把其他人的商标、商号,还有一些公用的地理名称、行业名称注册为域名,由此造成的冲突怎么解决?首先要求域名申请人在域名申请注册时提供详细、准确、充分的信息。当域名注册机构收到第三者的投诉并且应用这些信息找不到相对方时,就可直接将这个域名予以撤销。这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但公开这些信息有可能侵犯到个人隐私,可国际社会还是选择了要求域名注册人相应牺牲他自己的利益而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关于审查问题。域名注册机构是不是需要对域名注册实施审查?事实上它既没有能力去审查,也没有那么多的钱来支撑审查系统,这样做的话,反而还会延长域名注册的程序,与网络快速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从技术上来说,审查也没有必要。因为域名的唯一性是靠技术来保护的,而不是靠法律或者人为的其它规则。——双方的担保保证和免责声明的问题。首先是域名注册申请人的担保和保证; 其次是注册机构的免责。对域名注册申请人来讲,在域名注册协议中要求除了提供跟要注册的域名有关的信息之外,还要作出一个明确的声明,声明他提供的这些信息都是准确的、完整的、及时的,且这些信息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但若是涉及到第三人的权利,域名注册申请人还必须保证,他曾经通知了第三人,并且获得了第三人的许可;域名注册人还要保证和担保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不违反法律,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就要求域名注册申请人在注册协议中做出声明担保保证。最后,注册机构要同时在很多方面声明免除责任:第一,注册机构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负责任;第二,对信息本身的安全性也不负责任;第三,域名注册申请人要保证注册机构不会承担任何责任以及在承担责任后会得到补偿;第四,申请人因为域名注册和使用以及在这个过程当中的一系列运作,导致自身受到了损失,注册机构也一概不管,即使注册机构有明显的错误,对申请的赔偿也仅限于注册费的额度内。这些规定有两个效果: 一方面,把注册机构从可能存在的法律纠纷当中摆脱出去;另一方面,用各种方式提醒域名注册申请人在行为的时候尽到谨慎义务。——关于变通解决。也就是在司法、仲裁之外寻求的第三种域名争议的解决方法。这种解决方法虽然在英文当中叫行政争议解决,但它却不是由任何国家机关而是由域名系统内部的管理机构来负责的,实际还是民间机构来负责解决。采用这种解决机制,主要出于以下考虑:1, 在现行各国法律还不统一的情况下,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超越现有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政策;2, 速度快,不必遵循严格的程序;3, 不需要任何法院来协助强制执行。可由注册机构自己来执行,即直接删除。六、政策起草的情况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受CNNIC的委托,起草“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时,一开始计划这个办法里包含商标权、商号权、姓名权、标识权等,但在征求意见的过程当中,引起的分歧很大,所以我们现在计划起草的办法里就只包含商标权。起草这个办法的基本原则可概括为:虽然域名和某人的商标一样,但更主要考虑申请人在实际注册的时候,是不是真的利用了商标权人的权利,结果如何,即考虑域名注册申请人在注册域名的过程中是否具有主观恶意。【关于转载文章及付酬的声明】此篇文章原登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杂志。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hr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合法转载。本网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稿酬,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您是这篇文章的着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在确认您的身份后将予以支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见,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在进行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谢谢合作!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电话:65518443邮件:deofar@vip.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