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经查,该页面左上方标明“www.21dmedia.com”、“书生之家镜像站点2.1版”,正上方标有“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检索结果共8本图书,均为郑成思,开本为32。根唐广良认为证明了书生公司的内容是对公众开放的。唐广良还提交了。有书生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书生数字图书馆简介为证。四、关于损失的计算关于赔偿计算方法,唐广良称参考了国家版权局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中关于稿费的规定,原创部分以每千字100元计算。书生公司对唐广良的计算方法表示异议,认为应当考虑其作品的发行量等问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对公证书中所列作品进行核对,双方当事人认可唐广良撰写总字数为514.75千字。另查,唐广良为诉讼支付了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500元。有委托代理协议、发票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唐广良作为本案所涉作品的署名,依法享有上述作品的着作权。根据我国着作权法的规定,着作权包含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任何人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或网络传播其作品,均构成对他人着作权的侵害,除非有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从本案的证据分析,唐广良提交的09065和09067号公证书在记载保全过程中,输入的网址www.21media.com与书生公司开办的书生之家网站的网址www.21dmedia.com相差一个字母“d”,但公证机关对此进行了补正,明确所输入的网址为www.21dmedia.com。虽然在公证书中实时打印的部分页面上端阅览器栏显示为烟台图书馆专用,但书生公司为包括烟台图书馆在内的图书馆提供服务,也承认其依据用户要求将作品数字化,并存储在本公司的hr内。可见,公证书的内容与书生公司的经营具有关联性。通常,公证书的证明力大于一般证据。书生公司对公证书提出异议,但无相反证据证明。故本院确认在书生之家网站上可以检索到09065和09067号公证书中所列的含有唐广良撰写内容的上刊登向原告唐广良致歉的声明,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该报上刊登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唐广良经济损失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三万元。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九十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靳学军审判员宋鱼水审判员李东涛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杨德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