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利君律师事务所张利由于我国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比较晚,相应的宣传不够,因此目前部分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比较薄弱,遇到知识产权问题不知道该怎么办,不知道如何利用知识产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此,结合自己所接触的案例谈如下看法。一、受到侵权指控时应积极理智地应诉企业遇到的知识产权纠纷往往发生在处于同一技术领域的企业之间,比如生产、经营相同产品的企业,其中一家将该产品及其生产或使用方法申请了专利,据之指控另一企业侵犯了专利权,不少企业在受到侵权指控时往往采取被动回避的态度,以至于双方的矛盾愈来愈尖锐,最后对簿公堂。比较典型的情况是被控侵权企业认为双方均使用的是同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的技术方案,自己只是实施相同技术方案的公众之一分子,抱有法不责众的侥幸心态,因而对侵权指控不予理睬。例如某企业同时是负有推广实施行业新技术职责的行政事业单位,自认为对行业新技术了解比较全面,而提起侵权指控的对方所持的专利既与该企业不同,又缺乏专利的三性,因此不把对方的侵权指控当回事,继续生产、经营控方认为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对对方专利有效存在的现状熟视无睹,本应及早宣告对方专利无效而又认为自己没有义务去当“出头鸟”,以至于在侵权诉讼中被法院认定构成侵权并应予赔偿时,才惊慌失措起来,陷入被动尴尬的局面。以的经验,受指控的企业通过向专家咨询迅速判明自己所处的境况,积极采取相应的对策是十分必要的,如果确实自己技逊一筹,在别人申请了专利后才开始生产、经营同类产品,则积极跟对方磋商解决方案,往往能得到对方的谅解,甚至能获得实施许可;如果自己在对方申请专利前已开始生产、经营同类产品,则请专家帮助判断对方专利是否丧失新颖性,是则迅速提起宣告该专利无效请求或申请撤销该专利,否则通过协商或专利管理局调处甚至诉讼以明确自己的先用权。二、权利人应利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迅速制止侵权现实中部分持有知识产权的企业发现侵权行为时,往往不能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制止侵权,有些是认为侵权者尚未形成气候,暂不会影响自己的市场;有些是认为打官司费时费钱;有些想等侵权者有明显的收益后再起诉索赔。殊不知一旦侵权者真的形成气候,权利人要想索赔实际上是很难得到赔偿的,目前,执法力度不够、地方保护主义、侵权者获利后改头换面或转移分散财产等,均是阻碍权利人实现权利的障碍。企业发现侵权行为时应该怎么办呢?认为,应该尽快制止侵权行为,不论是对专利、商标还是版权的侵害行为,均有可能造成市场混乱,误导消费者,从而损害权利人的信誉或专有权,其隐性损失远远大于表面上的市场损失。出现侵权行为时,应尽快查找侵权主体,同时迅速判明侵权性质,若明显构成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执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制止侵权行为。若侵权行为未触犯刑法,则分析侵权行为除侵犯权利人的专有权外,是否明显构成不正当竞争,是则向工商hr机关投诉,要求其责令侵权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作出赔偿,能较快地解决侵权纠纷;否则只有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民事诉讼虽然周期长、程序复杂,但在权利人有充分的证据并提供担保的前提下,也可利用先予执行程序等补救措施达到及时制止侵权的目的。某外商独资企业发现有人在hr控制的生产程序中加入了破坏性程序,于是向公安局报了案,指控某外籍雇员是犯罪嫌疑人。因该案是重庆市首例涉嫌hr犯罪案件,受到高度重视,有关电脑及软盘被查封,该外籍公民被公安局连续传唤。该外籍公民法律意识较强,在发现公安局可能提起刑事指控的第一时间聘请了为其私人律师,在将中国的有关法律告知当事人的同时,立即对企业的报案及公安局的立案提出质疑:既然破坏性程序尚未产生结果,那么企业怎么知道有破坏性程序存在?除非有人已进入主程序而发现了破坏性程序,而被控外籍公民回国休假一个月期间,其手提电脑已交由中国助手在使用,则不能排除他人进入主程序设置破坏性程序的可能。根据我国新实施的《刑法》,关于hr犯罪所设的罪名是结果犯,即必须有破坏性的后果才构成犯罪,则本案中不论是谁设置了破坏性程序均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尽管该案作为重大刑事案件已立案,但经过公、检、法共同研究,最后认定不构成犯罪。虽然此案处理过程错综复杂,但该企业通过报案迅速有效地排除了破坏性程序,避免了侵害结果的发生,而该外籍公民得益于及时聘请了有技术背景的律师,也迅速地摆脱了窘境,值得借鉴。三、企业受到内部侵权行为时应果断采取措施近几年来,一些技术人员将职务发明窃为己有、将单位技术成果私自转让获利、跳槽时带走原单位职务发明成果的事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企业的知识产权,同时挫伤了企业中其他技术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这一类侵权行为尤其令企业领导头疼。某设计研究单位投入人力物力立项研究一个课题,久未有成果,单位无意中却发现项目负责人的儿子申请了相同课题的专利,并已转让获利。情况公开后,在该单位引起了极大的震动。该单位领导经与该项目负责人协商不果后,果断向父子俩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专利申请权归属本单位。被告方举出街道办事处为儿子出具的非职务发明证明,说明该专利是其儿子的发明。作为该单位的代理律师,指出: 当时其儿子待业没有工作,父亲处心积虑替儿子开具非职务证明是画蛇添足,且非职务证明只能证明不是职务发明,但不能证明是申请人发明的。在法庭上对所谓的“发明人”提出了一系列其应该知道的专业技术问题,该“发明人”张口结舌,答非所问,从而证明了该专利不可能是被告之子发明的。后来,被告方又主张是父子俩的共同发明,父亲放弃申请权,所以自然由儿子申指出共同发明人必须对发明有创造性的贡献,其子既然对该专利一窍不通,则不可能是共同发明人。被告方还辩解是父亲的非职务发明,父亲放弃了申请权,儿子自然取得申请权。指出,专利的继承是在申请人去世的情况下发生的,父亲健在则不可能发生继承,而且被告方也否认是转让,则其子取得申请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既然父亲认为是自己的非职务发明,为什么不敢向单位正大光明的申报非职务发明呢? 同时,父亲既然一再声称自己是自愿放弃申请权,现在也无权再来主张已放弃的权利,只要证明不是儿子的发明,加之单位举出了大量证据证明该专利所引据的实验数据都是来自单位。该专利申请权就只可能是单位的,其他任何人享有则都属侵权。最后法院判决该专利申请权归属单位。四、利用知识产权包装自己的产品以防止侵权流通于市场的产品均有自己的脸面,如何让自己产品的脸面既具有个性又尽快为消费者所接受,是企业竭力想达到的目标。建议将专利和商标有机地结合于自己的产品,既能尽快地占领市场,同时又能防止侵权。根据《商标法》,商标专用权保护期为10年,期满后可以不断续展,因而商标保护期实际上可以很长久,企业可以用商标作为自己的终生标识,吸引消费者认知。而《专利法》则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是10年,作为产品不断推陈出新的需要,10年的保护期通常就足够了。将专利和商标同时用于新产品的保护,既可以用商标吸引消费者的注意,使认同该商标的消费者迅速接受新产品;同时以专利保护新产品的专有权,尤其是外观设计专利往往是用于产品的包装和装璜,能有效地防止侵权。一旦侵权者仿制出可能引起混淆的产品上市,必然会侵犯权利人的商标权或专利权,可以分别从商标、专利的保护体系追究侵权责任。同时,为达到迅速制止侵权的目的,可以请专家帮助衡量侵权产品在侵犯专利权、商标权的同时,是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是则可以向当地工商hr局申诉,要求停止侵权并给以处罚,此举往往能较快地制止侵权,有效地保障自己的产品市场。□【关于转载文章及付酬的声明】此篇文章原登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杂志。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hr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合法转载。本网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稿酬,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您是这篇文章的着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在确认您的身份后将予以支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见,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在进行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谢谢合作!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电话:65518443邮件:deofar@vip.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