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题下一题
跳转到
 
 
  世界如此多姿,发展如此迅速,窥一斑未必还能知全豹。但正如万花筒一样,每一个管窥都色彩斑斓。  
 
 
  知识通道 | 学习首页 | 教师首页 | PK首页 | 知识创造首页 | 企业首页 | 登录
 
本文对应知识领域
当前网络版权许可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482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受欢迎度:
    博库将自己的作品以电子版形式发布,要经过乙方(出版社)的许可;乙方(出版社)要以电子版形式发布作品或者许可第三人以电子版形式发布作品,要经过甲方的书面许可;合同还规定,乙方将甲方作品以电子版的形式发布后,乙方要及时将作品的电子版化的情况通知甲方,并将所得的报酬按一定比例付给甲方。但是由于这个条文中“电子版”的概念比较模糊,没有特别明确的法律内涵。目前作家和出版社对该条文的共识是“将作品上载到网络上也属于以电子版形式发布的问题。”另外,在网络环境下版权人如何证明自己是作品的权利人,这是个非常困难的问题。比如说某人拿来一张盘,说里面的作品是他创作的小说,博库可以通过对该作品内容的审查来保证作品没有反动的、黄色的内容,但却无法验证该“”是否真正拥有对该作品的着作权。二、 许可的权利特性所谓的权利特性是指网站获得的网络版权是独家的,还是非独家的;网站对其获得的网络版权是不是可以进行分许可、再许可。我个人认为,这个问题直接跟网站法律地位的确定密切相关。现在社会上称网站是第四媒体,所谓第四媒体就是相对报纸、电台、电视台而言的一个新兴媒体。但是网站不仅仅是一个媒体,网站兼具了传统的报刊杂志、出版社、电台、电视台的所有功能,而且功能更好,如互动性、时效性。但网站这些特点也给法律提出了新问题。如传统领域的报刊、杂志接受投稿,除非有特别约定,一般都不是独家拥有的,法律并没有对一稿多投作出限制;对于出版社,我国《着作权法》明文规定,出版社可以独家获得作品的版权。那么网站接受的作品,其权利特性该如何规定?我个人认为,网站是一个时效性非常强的媒介,任何一个网站都可以在同一时间内将同样的内容发表在网络上,而且这种时间单位已经精确到了秒,因此对于网站来讲,获得的网络版权是不是独家的,对于网站的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所以,明确网站获得的版权的权利特性对网站而言是十分重要的。三、网络版权许可的年限和地域的问题一般门户网站在使用短新闻时不涉及许可年限的问题,因为网络本身就是一个方便而快捷的检索工具。但是对于博库来讲,这个问题是不可回避的,因为博库是一个以图书为主要内容的网站。传统出版社获得图书的专有出版权都有年限的限制,所以博库和签订版权合同,必然涉及到年限的问题。通常来讲,传统出版社获得一个专有出版权,如果许可年限为十年,那就意味着该出版社可以在这十年之内不断地出版该图书,而这些出版后的图书只要没有被损坏,基本上是永久存在的。但同样的问题对互联网而言,情况就不同了。因为网络既有传输特性,也有存在特性,比如博库和版权人签了5年的合同,版权人许可博库在网络上使用作品的版权,那么5年期限过后,就意味着博库会丧失该作品在网络上的所有权利。因为出版纸书和光盘的人还拥有纸书或光盘的客观实体,而网站却什么也没有了,当然这样的问题是由网络的存在和传播的二重性而引起的。但从网站自身的角度来讲,似乎不公平。从空间上说,互联网是全球性的,那是不是网站获得了作品的网络版权就意味着网站获得了该作品在全球范围的网络版权许可?特别是跨国网站,如,它在中国、美国等国家都有网站,它拥有一个作品的网络版权,肯定是希望在自己的各个子网站上都能上载该作品,但这样的做法,法律会允许吗?地域问题还涉及到中文的地区差异。中文有简体版和繁体版之分,在传统出版领域简体版和繁体版往往跟地域密不可分,所以出版社拿到出版权还要分清楚,是出版简体版还是繁体版。可是因为网站面向的是全球的网民,所以网站和签约时还得明确,在网络上传播作品可以同时使用作品的简体版和繁体版。四、稿酬问题对于稿酬的问题,传统的报刊都是一次性付酬,出版社是一次性付酬和版税相结合。网站也应是基本稿酬和版税相结合。基酬是网站跟签约时给付的稿酬,但在网上怎么计算签约作品的版税,这是一个新问题。网络作品是以率、下载率来统计版税?还是以“按序”刻录光盘来统计?如果按率统计,是否还需要独立的第三方进行认证?还有一个问题是网站的广告收入在网站与之间要不要分成?传统的媒体的广告收入是不和分成的。但是对网站而言,广告收入该不该跟版权人分?如果要分成,应该如何操作?五、盗版博库跟作家签约都会有如下承诺:第一,博库将不遗余力地打击盗版。第二,博库将采取防盗版措施。但是网上的盗版非常隐蔽,盗版很难被发现。另外,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一旦发生纠纷,真正的被告也不是网站,而是网站背后的法人,但因为域名解析等技术问题,原告很难找到网站的法人的。因此,这也是网上版权面临的难题之一。【关于转载文章及付酬的声明】此篇文章原登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杂志。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hr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合法转载。本网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稿酬,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您是这篇文章的着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在确认您的身份后将予以支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见,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在进行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谢谢合作!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电话:65518443邮件:deofar@vip.sina.com

 

相关新闻

考证~有好东西推介啦~
关于资格考证学习资料众筹的通知
“证券投资分析”考试心得体会与建议
考试心得分享
成功没有捷径,努力才是王道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2011年 第六部分 参考法规目录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2011年 第五部分 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2011年 第四部分 证券投资分析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2011年 第三部分 证券交易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2011年 第二部分 证券发行与承销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我国首部电子银行法近期出台 加强风险控制
雅虎被诉传播虐待儿童图片 遭索赔千万美元
金融资料频传遭窃 电子商务市场损失巨大
BSA欲在华开辟反盗版新路 打击教育两手兼施
北京拟修正电信霸王条款 对用户停机须提前告知
界定网络盗版
企业屡遭域名注册商骚扰 CN域名是否要保护
美高院判P2P公司为盗版负责
‘克隆网站’频现 银行推出安全证书克敌
Google在美遭到起诉 网络广告涉嫌点击诈骗

题目筛选器
日期:
类型:
状态:
得分: <=
分类:
作者:
职业:
关键字:
搜索

 
 
 
  焦点事件
 
  知识体系
 
  职业列表
 
 
  最热文章
 
 
  最多引用文章
 
 
  最新文章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法律顾问 | 意见反馈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沪ICP备 10203777 号 联系电话:021-54428255
  帮助提示    
《我的太学》是一种全新的应用,您在操作中遇到疑问或者问题,请拨打电话13564659895,15921448526。
《我的太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