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白而强近日发生的两件网络纠纷案例对现行网上取证方式又提出了新问题——一是某个周末的一家软件公司忽然发现自己为某国家机关制作的专用电子地图被另一家网站发布在国际互联网上。这份尚未最后完成的地图属于国家机密,而且其中还有一些重大错误还没有进行修正! 如果被其他国家下载,不但要发生重大泄密问题,还有可能引起国际争端!软件公司紧急调查发现:那家公司刚刚用非法手段挖走了自己公司唯一负责保管服务器钥匙和密码的员工。是该员工将本公司正在制作的电子地图软件拷贝后带给了那家公司。按法律规定,这属于不正当竞争及盗取商业秘密,侵犯了本公司的合法权益。本公司有权提出巨额索赔。而所引发的泄密问题,则后果更加严重。事关重大,必须立即制止这家网站的泄露国家机密、窃取商业秘密和侵权行为!泄密的问题好解决——向公安、安全机关报案,请他们立即制止该违法行为即可。可是侵权问题怎么办?侵权属于民事纠纷,要向法院提出起诉,必须首先取得侵权证据。目前法院认可的只有公证这种方式。可是当时各机关已经快到下班时间,如果等软件公司人员赶到公证处,再请公证处办理上网、检索、取证的公证,肯定时间不允许;如果等到周一上班后再取证,则该地图起码还要在国际互联网上停留三天,其后果将不堪设想!可要是立即报案,肯定是该项证据将从网上消失,无法再通过公证方式取得。虽然安全机关收缴了该项证据,但是其是否能向审理民事诉讼的法院提交证据,在司法实践中也是个未知数。一旦安全机关拒绝出证,本公司在没有取得证据的情况下提出起诉,将可能面临无法要求法院保护自己权益的结局……无奈,软件公司只能以国家利益为重,先向安全机关报案。安全机关立即出动,勒令该网站从互联网上撤下该电子地图并收缴了存有该地图的硬盘;这才及时制止了这一重大泄密事件。另一件是发生在八佰拜网站的竞买受阻事件:网民参加网上竞买却长时间不能顺利登录该网站,或是不能将自己竞买的订单提交给该网站。该网站第二次竞买时间定在午夜两点,大多数网民是在自己家中上网,其提交订单的过程无法找到公证机关前来公证,所以就不可能得到竞买受阻的证据,因此法院就不能对这种没有证据证明的主张表示支持。由此我们想到:目前将网络纠纷取证限制在“公证”的唯一方式下并不能有效解决及时取证、立即制止侵权和尽量缩小秘密信息外传范围等问题——在瞬息万变的信息时代,面对夜间上网需要立即保存电子信息传递证据的问题,网民只能坐视信息证据在自己眼前消失而无能为力;面对周末或其他公共假日前夕发现的网络侵权、泄密行为,受害者则必须忍受合法利益被侵害的结果继续在国际互联网上广为传播,只能等待假日结束、新的工作日开始后再办理取证及寻求解决,而这一“继续停留、广为传播”的后果,将有可能是非常严重的!当然,一般着作权侵权或者个人网上交易信息证据的消失不会引起特别重大的后果,但是若有人将非法窃取的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资料等信息发布在网络上,权利人势必急于立即有效阻止该项秘密资料进一步扩大外传范围,以避免更大损失后果的发生。如果这种侵权行为发生在周末或者公共节假日前夕,权利人或受害人不能及时取得公证证据,就只能等待能够取证的日期来临,其间就只能坐失制止侵权、制止泄密的良机!这无疑是对权利人的进一步侵害!从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网络纠纷取证期待24小时不间断服务方式的出现,而在现行各类机关、单位受法定工作时间限制的实际情况下,这一方式几乎不可能实行。当然有人会说,以前我们如果是晚上遇到法律纠纷要取证不也是需要等到早上机关上班吗?对!但那是在没有网络的时代。在那个时代的发生书面方式公开商业秘密、国家秘密问题,一般还要依靠物理的传输手段来保证它能传送到接收者那里去。很可能到你取证、起诉的时候,他那边还没送到;若发生商业往来纠纷,一般都是通过电话、传真、或者书面合同方式来确认。遇到纠纷,出示双方往来文件就可以分清是非;而拍卖则都是面对面的进行,一旦发生纠纷,在场人都可能是证人。可是在网络时代一切都变了。发布在网上的商业秘密信息资料可以通过网络瞬间传遍全世界!你单独在网上参加竞拍时,可能没有其他人能给你提供证明……,若不能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我们的工作通过网络所得到的不仅是便利,还会有极大的麻烦。我们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模式必须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改变,以适应飞速发展的时代。如果网络取证的服务方式无法与网民24小时都能上网的实际相衔接,受损害的不只是网民,还有IT事业本身。国家立法的目的就是要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如果法律不能为公民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手段,无疑是法律本身的疏漏。当现有的公证、法院证据保全等取证方式都受到外在条件限制,不能及时解决网络侵权取证问题的时候,我们必须要寻求另外的有效取证方式,以加强打击网络犯罪、网络侵权、网络泄密等行为的力度,保护公民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我们必须有一种更有效、更及时的网络取证方式。这是法律工和IT专业人员面临的共同课题。【关于转载文章及付酬的声明】此篇文章原登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杂志。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hr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合法转载。本网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稿酬,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您是这篇文章的着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在确认您的身份后将予以支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见,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在进行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谢谢合作!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电话:65518443邮件:deofar@vip.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