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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对中国信息产业发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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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505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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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WTO的基本情况1、 从GATT到WTO世界贸易组织在1995年建立以前其前身是关贸总协定,关贸总协定搞了几十年,在1986年乌拉圭回合谈判以前,基本上只做了一件事:减让关税,处理的事务主要局限在货物贸易领域。关贸总协定从国际法的角度看,不算严格的国际组织,它只是一个多边行政协定,缺乏宪章性的纲领。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各国一方面希望建立一个正式的国际贸易组织,另一方面希望扩大这个组织的管辖范围。WTO的建立使多边贸易体系在这两方面都取得了重大的突破。2、WTO现有的实体法法律框架主要包括三方面: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关贸总协定以前只管货物贸易,有关的协定仍在世界贸易组织得到了保持。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成果,不仅体现在货物贸易方面,它还为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建立了一整套规则。世界贸易组织设有3个专门的理事会分别管理相关事务。3、 WTO法律框架的扩展方向WTO的法律框架正在不断地向更广泛的领域扩展,它将为人类的21世纪甚至更远的未来建立一套总体经济制度安排。除三大领域外,它还要搭建一系列框架,如多边投资协议、多边竞争政策等。WTO的谈判实质是各国的制度之争,按谁的意见建立起来的制度框架便会对谁有利。世界贸易组织最终将起到经济联合国的作用。4、 WTO对中国整体经济的影响(1) 有利于发出自己声音,制订对我方有利的规则世界贸易组织在不断发展,正发生剧烈变化。要参与有关规则的修订,必须加入世贸组织,否则,便无法发出自己声言,提出自己意见。美国正是出于这一考虑,从遏制中国的角度,在世贸组织搭建框架的时候,对我国的加入一拖再拖。(2) 促进中国改革的纵深发展通过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谈判机制,可减少小利益集团控制的政策出台的可能性 ,它可使各国的自由贸易利益得到真正的实现。另一方面,通过多边的谈判机制,可使国内从原有政治均衡看很难开放的领域如金融业、电讯业得到开放。这样就使中国20年来以不断对内对外开放市场为特征的渐进式改革能进一步地推动下去。这是入世对中国最主要的影响。二 WTO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1、 之前的基础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是建立在以前诸多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上的,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华盛顿公约》等。2、 原有的协定存在一些缺憾与不足原有的协定对hr软件、录音制品、集成电路布图、商业秘密的保护还不够完善,在有些方面没有规定最低的保护期限,另外,它们对假冒商品处罚的力度不足,许多罚则规定得不充分,同时缺乏一个多边争端解决机制。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基本原则“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本身条文并不是特别多,它里面规定了一些基本原则。首先是最惠国待遇原则,这是世贸组织在许多领域一致规定的原则。其次,它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国家给予外国的知识产权待遇高于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待遇,目的是为了吸引外国技术,这种做法是可以的,并不违反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再次是与其他国际条约一致性原则及防止滥用知识产权原则。4、 TRIPS的管辖范围与执法TRIPS规定了对知识产权各方面进行保护,如版权与邻接权、商标与地理标志还有对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与中国专利法不同的是,它对实用新型的规定不多,因为制订者觉得实用新型与贸易联系不大。另外还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及商业秘密的保护规定。为了保护这些知识产权,TRIPS对一些行政措施、民事措施、刑事措施给予规定。5、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面临的修改TRIPS规定了过渡时间。发达国家为一年,即TRIPS生效后一年内,国内立法必须与其一致。发展中国家的过渡期为5年。从中国的角度看,过渡期已经过了,而中国要加入,必须使国内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与世贸组织保持一致。我国在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以来,从实体法角度讲,许多领域都取得很大的进展,但在有些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如在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方面。中国现在差距大的,主要还是在程序法方面,例如,专利复审委员会以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一些终局裁定权,在入世后也要接受司法审查。另外现有法律法规在执行方面也有待加强。三世贸组织成立以后,设有单独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很大不同在于国民待遇的规定。服务贸易的国民待遇并不是一个基本原则,它是通过具体的谈判决定的,这使服务贸易的自由化过程是渐进的自由化过程,并不是全面的自由化过程。1994年“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了服务贸易的开放规则,其中规定电信服务包括传送和接收任何电磁信号的服务。但有关电信服务的附件对电台和电视台的电缆传输和广播传输未做要求。2、 各国开放电信市场的承诺1994年5月开始,各成员就基础电信进行谈判,最初有33个成员参加,1997年2月15日达成协议,于1998年2月正式生效,共有71方成员给出减让表,世界电信市场90%以上的份额都纳入到自由化进程之中。在实际谈判中,很多国家在承诺表中也列有增值电信开放的承诺。1998年1月始,美、加、日、欧盟四方的市场已全面开放,比较落后的国家在未来4-5年也会逐渐开放。虽然存在着市场准入的限制及国民待遇的例外,但这些限制不是永久存在,必然随着谈判的不断进行而逐步取消。3、 中国市场的开放承诺中国同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基础电信协议》,承认基础电信协议确立的一些原则,例如给外国服务提供者以公平进入和使用公共电信网络的权利,建立独立的电信监管机构等。中国将允许外国电信服务商自己选择其适用的技术。在寻呼、增值电讯方面,中国将在两年内取消地域限制,并使股权限制比例提高到50%。根据中美协议,在移动声讯和数据处理服务方面,中国将在5年内取消地域限制,并使股权比例限制提高到49%;在中欧协议中,这一时间被提前了两年。对于国内国际电话业务,在6年内取消所有地域限制,并使股权比例限制提高到49%。外资进入电信业不仅将有利于中国电信业市场竞争环境更加趋于合理,而且将推动整个中国信息化进程的加快,对推动互联网络服务业将发挥重大作用。4、 中国电信服务商也要做好打出去的准备中国电信技术虽相对发达国家落后,但在一定领域还是有自己优势的,今后可以向一些周边的国家及非洲国家转让技术和提供服务。5、 参与“标准竞争”,研究技术壁垒电信服务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标准竞争”,这在信息技术领域有“全盘通吃”或“全盘溃败”的说法。由于技术上的兼容问题,技术标准可成为比贸易壁垒更难攻破的保护手段。现在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并结合世贸组织的TBT协议就有关问题进行探讨。我国的技术相对落后,但在实践个案中,也存在想出一定的办法、起到保护作用的事例。同时,要研究如何打破发达国家的标准垄断和技术壁垒。6、 政府采购、保障措施与其他保护措施世贸组织的规则中,政府采购的规则还没有多边化,政府采购在现阶段还可以采取歧视性原则优先采购本国的产品、服务。当面临进口猛增冲击国内市场时,政府还可以采取临时撤回承诺的保障措施,但这些措施的使用要通过一系列严格的程序。7、 补贴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可以存在,但要用在刀刃上。在通信领域,暂时还可采取一些补贴措施,在世贸规则中,补贴在原则上是不允许的,但在服务贸易中,全面的补贴和反补贴规则目前还未制定出来,所以仍可实施。另外,应用在新技术的开发上的补贴,在一定范围内还可以长期存在,关键是要用得有效率。四 信息技术产品协议与中国信息技术产品市场的开发1、协议的达成在乌拉圭谈判以后,美、加、日及欧盟就对信息技术产品的开放达成默契,信息技术产品开放对技术先进国家来说特别有好处。信息技术产品协议主要是在美国的促使下达成的。1) 基本内容在2000年1月1日以前,取消hr硬件、通讯设备、半导体及软件在内的200多种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涉及6000亿美圆的贸易额。2) 时间表在1997年1月,把关税水平下降1/4;在1998年1月,把关税下降1/4;在1999年1月,把关税再下降1/4。现在,发达国家已实现零关税。3) 除了正常关税外,《信息技术协议》,同时还规定于1997年7月1日前取消其他税收及费用。4)发展中国家最迟可以在2005年实施协议。2、 中国将加入信息技术产品协定我国面临很大的压力,如果不加入,便有与世界主流市场隔绝状态的危险。经过各种权衡,中国决定加入。我国现在的平均关税为13%,经谈判,到2003年,绝大部分信息技术产品将实现零关税,此外,还有一些配额限制将要取消,个别产品可以推迟到2005年实现零关税。3、 服务领域开放会带来对信息技术产品的冲击放开服务贸易中的外贸经营权,外国人便可以不须要国内代理商代理,直接来控制进出口渠道,还有一些在零售、批发方面的规定,原本对外存在壁垒,今后均须全面放开。五、 WTO电子商务立法框架谈判动态各国电子商务立法都很薄弱,基本上是空白。电子商务不单是电子贸易领域的问题,它使得世界贸易组织的所有规则都可能发生变化。 WTO各个理事会正在分别就电子商务进行研究。1、 WTO文件中定义的三种电子商务的提供形式1)从选择到购买到配送,完全依赖与互联网络而进行的服务的交易。2)无论是货物还是服务,在其所涉及的分销过程中,其选择与购买是在线的,但配送仍然采取传统形式。3)涉及电信传输功能的交易,包括互联网服务的提供。2、 目前达成的普遍共识达成的共识有:对互联网中的电子传输不征关税;在服务领域开放的所有规则适用于以电子形式提供的所有服务;互联网的接入及服务提供属于电信领域的范畴。3、 涉及货物贸易领域、服务贸易领域以及知识产权领域的争议问题在货物贸易方面:软件和音像制品的网上传播属货物贸易还是服务贸易,还有商品分类、估价、进口标准、原产地的问题。在服务中,ISP能获准进入及租用线路,而其为其他服务商例如ICP提供线路准入的义务还有争议。在知识产权领域,技术中性问题原则还未确定;由于网络的介入,许多概念,如“原产”“权利人”都要重新整理;还有域名问题、管辖权问题。4、 尽快组织力量酝酿提案与意见关于电子商务的谈判现在正在酝酿中,整个议程框架还没有成形,但是发达国家已经组织了很多的人,研究怎样规定对其有利。我国的企业界应该开始关注这个问题,研究什么样的规则对我们有利,把有关意见总结到相关的政府部门,如信息产业部,使我们在世贸组织正式就此谈判时作到心中有数。世界贸易组织对整个信息产业的影响是方方面面的,不仅仅是这些方面,还有很多其他的方面,但我们这里主要就一些直接有关的方面给大家作一介【关于转载文章及付酬的声明】此篇文章原登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杂志。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hr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合法转载。本网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稿酬,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您是这篇文章的着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在确认您的身份后将予以支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见,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在进行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谢谢合作!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电话:65518443邮件:deofar@vip.sina.com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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