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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知识产权联盟初探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356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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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联盟是由一定数量的企业、科研单位按所在区域或行业结成的、从事知识产权集体保护的民间社会团体。通过在联盟内部建立起知识产权的集体保护机制,成员可依靠集体和社会的力量,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共同创造一个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环境。众所周知,1999年11月15日,中美就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达成双边协议,我国距离WTO的大门又近了一步。世界贸易组织目前有三大支柱,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知识产权。世贸组织倡导成员在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基础上,依照自身的经济情况与竞争力,不断降低关税与非关税壁垒,逐步开放市场,实行贸易自由化。加入世贸组织,要求我国在降低关税、削减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方面迈出较大步伐;要求我国进一步开放国内市场,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和领域,降低外国企业进入中国市场的门坎,我国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①。能否在竞争中站稳脚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依靠知识产权增强自我保护能力的力度。然而,从总体上讲,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的比较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很多企业内部存在着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与自我保护能力低下的问题,在保护策略与知识产权的运用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差距。真正能够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在内部建立知识产权制度,运用制度来为技术开发、技术保护服务的企业还不多。在这种情况下,尽快提高企业以及科研单位的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能力是非常必要的,建立知识产权联盟无疑是解决此问题的一个良好途径。一、建立知识产权联盟的可行性一方面,由于发展的不均衡性,一定区域内的企业、科研机构各自的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保护能力往往有高有低,参差不齐。有些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抓的比较好,促进了企业的发展;而另外一些单位在这方面的工作可能仍处于起步阶段,甚至缺乏基本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手段,因而迫切需要得到提高。在该区域内的企业科研单位之间建立起知识产权联盟,运用集体的力量,加强成员运用知识产权战略的能力,创造一个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环境,促进区域的经济发展,是可行的。另一方面,处于同一行业的单位往往从事相同或近似项目的研究开发,在这样的单位之间结成知识产权联盟,对内有利于发展交流与协作,对外可协同作战,维护联盟成员和国家的利益。如前不久在北京成立的中国第二代移动通信知识产权联盟,就是由科技部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国内各大通信产业、科研院所成立的。其目的在于集中国内各大单位的技术力量,促进“863”计划中国第三代移动通信系统研发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成果分享。科技部、信息产业部、中国第三代移动通信领导小组成员,电信传输及中兴、大唐、华为等8个国内通信企业参加了联盟成立大会。此举将对该项目的研究开发、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共享、尽快实现产业化起到积极推动作用②。由此可见,由一定区域内的企业、科研单位结为知识产权联盟,从事知识产权的集体保护,是可行的。二、建立知识产权联盟的必要性和益处首先,随着市场进程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到来,大量拥有强大知识财富的外国企业纷纷抢滩中国,同时,我国的企业也需要走出国门,开拓国际市场。国外不少跨国集团不仅拥有强大的技术力量,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上也处于领先地位,其知识产权工作从意识到制度、从机构到收效都进入了较成熟阶段,在竞争中占有优势。以日本的松下电工为例,它内部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开展专利权取得与保护、规划与管理、权利纠纷的诉讼与谈判、信息调查、员工培训等业务,战略性地把知识产权管理与企业的经营方针结合起来。松下电工保护知识产权的目标是通过专利发明,实现经济利益的垄断。其经营模式已由传统的“人、财、物”投入产出发展为智力型的“人、财、物、知识产权”投入产出,知识产权成为企业重要的经营资源,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③。必须看到,目前我国大部分企业若仅靠自身的力量,无论是在技术实力还是知识产权的运用战略上均难以与这样的跨国集团相抗衡。若一定区域、行业内的企业、科研单位能携手建立知识产权联盟,必将有助于企业在促进技术创新的同时,更好地利用知识产权这一保护神,按照WTO所确定的共同的“游戏规则”,在公正合理的原则下进行市场竞争。其次,由于体制上的原因,我国政府部门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知识产权工作不易沟通,没有联系起来形成一个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开发的社会环境。一方面,政府的一些政策、法规由于可操作性不强等种种原因,在下面难以实施,往往是政府重视、企业漠视。以盗版现象为例,虽然政府三令五申严禁盗版,很多地方仍然是屡禁不止。另一方面,企业在遇到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困难时,或因政府措施不力,或因法无明文规定而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也不少。因而,建立知识产权联盟这一民间团体机构充当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知识产权工作的桥梁也是很有必要的。再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越来越多,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知识产权纠纷; 同时,人才流动也越来越频繁,人员“跳槽”,带走商业秘密之后另起炉灶,给原单位造成巨大损失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有关部门对此类纠纷的调解往往是有限的,效果不明显。很多企业因而各自为战、耽于诉讼、久拖不决,极大地影响了企业的健康发展。通过在区域或行业内建立知识产权联盟,规范成员的行动,加强成员的自律,在发生纠纷时迅速处理,化解矛盾,是解决这类问题的一个良好途径。关于建立知识产权联盟的益处,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能充分发挥集体的优势,提高成员的知识产权管理水平;2.能运用集体的力量,以小胜大,以弱胜强;3.各成员之间可以就知识产权互通有无,互相交流,避免重复研究,节省人力与费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4.可以迅速解决成员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5.可以在政府与企业之间架设桥梁,向上影响政府立法、政策,反映企业的要求;向下帮助政府落实政策、法规,解决政府不易解决的问题,程序简便快捷。三、有关建立知识产权联盟的几点构想我国目前尚无关于知识产权联盟等集体管理机构的全面的法律规定,虽已成立版权联盟,但是其组织较为松散,成绩不显着。下面就在一定区域、行业的企事业单位之间内成立知识产权联盟谈几点构想。1.知识产权联盟的性质、会员及方针联盟是一个非官方的民间社会团体,会员为该区域、行业内,承认、愿意加入联盟,遵守联盟章程的单位。联盟应将遵守我国颁布的知识产权法律和我国参加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公约,既保护自身知识产权,也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作为基本方针。联盟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理事会为领导机构。基于知识产权联盟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其设立应经有关hr部门的批准,其工作也应受到监督。2.知识产权联盟的主要任务第一,根据联盟成员的特点,建立合适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为提高成员的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水平服务; 第二,在政府与企事业单位间构筑桥梁,向政府反映企业的要求,帮助政府落实政策、法规;第三,开展知识产权国内、国际间的交流,促进产业化。3.联盟应针对成员在知识产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设立各类工作委员会来开展工作。首先,知识产权意识淡薄是众多企业的通病。很多企业不懂得运用知识产权来保护自己的技术成果,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不懂得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针对这种情况,知识产权联盟可设立研修委员会,负责在成员中开展有关知识产权的各项制度的调研,了解成员这方面的基本情况,进而举办各种培训班,提供咨询与建议,宣传普及与研究提高并重,从而加强成员的知识产权意识。第二,许多企业没有健全的知识产权组织结构及完善的管理制度,导致严重的知识产权流失问题,如职务发明变为非职务发明、随意放弃专利权、泄露商业秘密等。针对这些问题,知识产权联盟可设立规划委员会,负责协助成员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制度,并进一步帮助建立完整的职工教育规划体系以及长远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第三,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求得发展,就要不断地收集与本企业技术发展有关的信息。一方面可以避免重复研制,节省资金和时间,另一方面可以开拓视野,启迪思路,密切追踪和注视国内外同一技术领域的发展水平和方向,不断提高技术起点,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掌握主动权④。这就离不开信息,尤其是专利文献。据资料显示,专利文献在当今社会己起到技术情报、商业情报、法律情报的作用,其广泛性、迅速性、详细性、准确性都是其它信息资源所不可比拟的。因而,知识产权联盟可设立信息委员会,其任务在于建立和发展专利信息网,积极收集、研究、利用相关的专利信息,帮助成员根据这些信息制定正确的工作策略,从而赢得市场竞争。第四,科技的进步必然会涌现出大量的科技成果。由于科技成果在其形成过程中往往要耗费大量的人、财、物力,得之不易,只有通过成果转化,才能使企业获得成本补偿并取得预期利益。科技成果的转化是众多联盟成员都必然关心的问题。知识产权联盟可成立专利技术实施委员会,其职能是对技术成果进行评估,为成果转化提供信息,必要时可与外界联合举办专利技术集市,将成员的技术成果推向市场。最后,许多企事业单位不关注法律动态,不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针对这种情况,联盟可设立法律委员会,专门负责分析、研究、宣传有关法律,为成员提供法律咨询,进行司法协助,对成员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进行调解等⑤。注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①郭经.企业如何面对入世的机遇和挑战.,2000年3月13日,第8版②叶燕.中国3G知识产权联盟成立.《电子知识产权》,2000年第2期,第8页③张涛.国家知识产权局举办“中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hr”.《电子知识产权》,2000年第2期,第ll页④魏丽娜.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专利发展战略的研究.《知识产权》,1997年第3期,第6页⑤戚昌文、邵洋.《市场竞争与专利战略》.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关于转载文章及付酬的声明】此篇文章原登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杂志。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hr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合法转载。本网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稿酬,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您是这篇文章的着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在确认您的身份后将予以支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见,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在进行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谢谢合作!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电话:65518443邮件:deofar@vip.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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