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学院国际法系薛虹5) 审理程序“WIPO最终报告”曾经建议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的发展方向是借助互联网完成对纠纷的审理和裁决。ICANN采纳了这一建议,在选任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时,充分考虑申请机构有无在线处理纠纷的能力。如果不采用在线方式处理纠纷,让天南地北的当事人齐聚一堂,那么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廉价、高效的优势就丧失殆尽了,而且域名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应当都有能力通过网络参加纠纷处理程序。在网络审理程序中,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采用技术措施,保障网络通讯的安全。纠纷当事人借助网络提交文件,交换信息。裁决者也通过网络通知当事人送达。根据ICANN的规定,纠纷裁决一般采取“书面审”,即裁决者通过审查各方当事人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进行裁决。在特殊情况下,裁决者也可以开庭审理,例如利用远程会议、可视会议或万维网会议等技术手段组织“虚拟开庭”,借助视听设施在网上组织当事人陈述观点、提供证据、进行辩论,并由终端hr将把所有审理过程记录下来。合并审理是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的一个突出特点,也是突出的优点。域名纠纷的一个难点就在于,对一个商标稍加变动就能够引出一系列域名,因此围绕一个知名商标可能存在着许多个恶意注册的域名。例如英特尔公司的商标“INTEL”就可能被他人恶意注册为域名“INTLE”、 “INTTEL”等等。在普通诉讼程序中,商标权人为了保护其商标权只能逐一起拆。然而,在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中,同一域名注册人在任何国际顶级域名之下注册的多个域名都属于侵犯同一商标权人的商标权的恶意注册的,多个域名引发的纠纷可以合并审理。在程序开始之后,商标权人或域名注册人都可以申请审理。合并审理由第一组被任命的裁决者进行。6)裁决裁决者应当根据ICANN制定的规则以及其他应当适用的法律规定和原则对纠纷作出裁决。在正常情况下,裁决者应当在被任命后14日内将就投诉作出的裁决交给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如果裁决者是三人小组制,那么裁决适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裁决者制作的裁决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写明裁决的理由、出具的日期以及裁决者的姓名。如果裁决者在审查投诉书后发现投诉的纠纷不属于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的适用范围之内,应当在裁决书中写明。如果裁决者发现投诉是出于反向域名抢注或者骚扰域名注册人的恶意,也应当在裁决书中声明投诉属于恶意,构成对统一域名处理程序的滥用。如果在裁决之前,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裁决者应当终止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如果在裁决之前,因某种原因使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变得不必要或者不可能,裁决者也应当终止该程序,但一方当事人在裁决者限定的期间内提出正当理由反对终止程序的除外。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在收到裁决者的裁决书后3日内,应当将裁决书全文通过国际互联网传送给各方当事人、有关域名注册组织和ICANN。有关域名注册组织应当立即将执行裁决的日期通知各方当事人、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和ICANN。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应当在供公众的网站上公布裁决书的全文和执行裁决的日期,除非裁决者决定只公布裁决书的部分内容。在投诉人恶意投诉的情况下,认定投诉人滥用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的裁决应当一概被公布。公布裁决是为了在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中形成一系列有关处理域名纠纷的判例,使裁决更具有可预见性。7)救济措施裁决者给予域名纠纷投诉的救济限于要求域名注册组织取消被投诉人的域名注册或者将被投拆人的域名注册转移给投诉人。域名注册组织在收到有关裁决之后,应当立即按照裁决的要求取消或转移投诉人的域名注册。8)保全措施在域名纠纷正被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审理期间或者在程序结束后15个工作日之内,被投诉的域名注册人不得将域名注册转让给第三人。域名注册组织有权取消违反上述规定的域名注册转让。在域名纠纷正被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审理期间或者在程序结束后15个工作日之内,被投诉的域名注册人不得将域名注册转移到另一域名注册组织。三、与诉讼、仲裁、调解的关系如果域名注册人与任何第三人之间的域名纠纷没有被提交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那么纠纷可以通过诉讼、仲裁或调解解决。在有关域名纠纷的诉讼程序或者仲裁程序开始之后,域名注册人不得再将域名注册转让给其他人,除非受让人以书面方式同意接受法庭或仲裁庭裁决的约束。域名注册人违反上述要求的,域名注册组织有权取消有关域名的转让。在有关域名纠纷的诉讼程序或者仲裁程序开始之后,域名注册人可以将域名注册转移到其他域名注册组织,但其原来的域名注册仍然是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的标的。在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开始之前或者结束之后,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都可以将纠纷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如果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的裁决者裁决被投诉的域名注册应当被取消或转移,域名注册组织将在收到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的通知之后等待10个工作日。如果被投诉的域名注册人在10个工作日之内提交了其已经向对投诉人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证明(例如起诉书副本或者法院收案的收据),域名注册组织将不执行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的裁决,直到域名注册组织得到证据证实当事人已经解决了纠纷或者域名注册人的起诉已经被驳回或撤回,或者收到法院驳回域名注册人起诉或者认定域名注册人无权继续使用域名的裁决,才会采取进一步行动。如果有关域名纠纷的诉讼程序在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开始前或进行中被提起,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的裁决者拥有决定是否中止、终结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或者继续裁决的裁量权。如果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进行中一方当事人提起了有关域名纠纷的诉讼程序,应当立即通知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的裁决者和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1. ICANN的“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则”规定,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适用于投诉人向有关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投诉的符合以下3个条件的域名纠纷:(1)注册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相同或者令人混淆地近似;(2)域名注册人就其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3)域名被恶意注册和使用。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的补充规则的规定,投诉这部分内容的长度不得超过5 000个词。2. 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的补充规则的规定,答辩书这部分内容的长度不得超过5 000个词。【关于转载文章及付酬的声明】此篇文章原登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杂志。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hr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合法转载。本网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稿酬,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您是这篇文章的着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在确认您的身份后将予以支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见,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在进行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谢谢合作!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电话:65518443邮件:deofar@vip.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