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专利制度的重要性,拥有一项好的专利技术有可能在企业的发展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申请专利是一项很专业很复杂的工作,如果由于在申请专利当中因为某种策略的失误也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损失。例如,当企业就某项技术提交专利申请后,是一定要等到专利申请文件被专利局公布以后,才能向外界公开,还是申请专利后就可以主动向社会公开呢?对此,在与一些申请人的接触中经常会听到这样的说法,即在某项技术提交申请专利以后至专利申请文件被公布以前这段期间要尽量使其处于保密的状态。甚至有些专利代理人也这样告诫专利申请人。其理由是,专利申请只有在被授予专利权以后才能获得有效的法律保护。在专利申请文件被专利局公布至获得专利权以前,只能受到“临时保护”,而在专利申请文件被公布以前发生的“侵权”行为一般是无法受到保护的。基于这种考虑,所以专利申请以后至专利申请文件被公布以前要尽量使其处于保密的状态。认为上述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在实际当中有可能带来负面的后果,甚至会对作为申请人的企业造成难以预计的损失。这是因为,一方面,要将申请专利的技术处于保密的状态,势必延缓了将作为该技术的产品或者方法推向社会的时间,丧失了本来可以尽早取得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虽然申请人在专利申请公布以前使申请专利的技术处于保密状态,而使他人无法加以“免费”地利用,避免了对申请人可能造成的部分商业损失。然而,根据唯物辩证法的观点,事物总是一分为二的。自己主动地延迟对专利申请的技术内容的对外界公开,往往会给自己的商业竞争对手提供机会。比如,假定A公司针对某项技术申请了发明专利,一般情况下,通常在递交专利申请18个月后中国专利局才予以公布。在这期间,如果A公司的竞争对手B公司也开发了相类似的技术并向中国专利局递交了发明专利申请,因为A公司和B公司是商业竞争对手,在技术开发能力上不分上下,只是时间上略有先后。假定A公司和B公司开发的技术非常类似但又不完全相同,这时,尽管A公司对该相似的技术申请在先,但并不一定妨碍B公司就其申请获得专利。这是因为,中国专利法第22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只有满足“三性”的发明创造才有可能被授予专利权。这里,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首先,我们看看在后申请的B公司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A公司的专利申请是在B公司的专利申请日以前提出的,并且可能记载在B公司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A公司的这一技术应当用来作为判断B公司的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的现有技术,换句话说,A公司的专利申请构成了为确定B公司专利申请新颖性的目的的现有技术。然而,由于B公司开发的技术与A公司开发的技术虽然类似但不完全相同,所以A公司的专利申请并不一定破坏B公司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现在再来看看B公司专利申请的创造性。A公司虽然申请在先,但是由于还没有公开,根据中国专利局《审查指南》的解释,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述的“已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同时特别指出,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述的,在申请日以前,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内容在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创造性时不予考虑。因此,A公司的专利申请不能用来作为判断B公司的专利申请是否具有创造性的现有技术,换句话说,A公司的专利申请虽然与B公司的专利申请在技术内容上非常接近,但并不破坏B公司专利申请的创造性。这样一来,B公司的专利申请就有可能被授予专利权。而且不属于重复授权的情况。然而,如果A公司在申请专利之后,在竞争对手B公司就类似技术申请专利之前尽早公开了其技术内容,则因为该技术是在B公司提交专利申请之前公开的,该技术对B公司的专利申请构成了现有技术,虽然不一定破坏B公司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但是由于应当作为判断B公司专利申请的创造性的现有技术,所以就完全有可能破坏其专利申请的创造性,使得B公司的专利申请由于不符合专利法第22 条第3款的创造性要求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从而在竞争当中争取了主动。因此可见,尽管企业开发了一项很好的技术,并准备申请专利获得专利权,但在申请专利的过程当中,有很多专业性、技巧性的问题需要注意,不能掉以轻心。基于以上的分析,认为,对于技术发展迅速、竞争非常激烈的技术领域,对专利申请的技术内容可以考虑尽早公开,一旦递交了专利申请,即可以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并且最好以出版物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并注意标明出版或印刷日期,这是因为,目前绝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中对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判定时,对申请日以前的国内外公开出版物都是作为现有技术来对待的,而对于发生在国外的其他公开方式,如公开使用等是不予考虑的。以公开出版物的方式公开的好处在于,可以阻止国内的或国外的竞争对手在国内以及国外就类似技术取得专利权。企业就某项技术申请专利以后,尽早将其公开,这不仅可以尽快地取得经济效益,还可以尽可能避免竞争对手就类似技术在国内外获得专利权,在竞争中掌握主动。从另一个角度讲,技术的尽早公开可以使社会及时了解该技术的最新发展动态,避免重复投资,节省社会财富,加快和促进技术进步,也是有社会效益的。【关于转载文章及付酬的声明】此篇文章原登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杂志。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hr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合法转载。本网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稿酬,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您是这篇文章的着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在确认您的身份后将予以支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见,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在进行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谢谢合作!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电话:65518443 邮件:deofar@vip.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