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现在个人和单位合作进行技术开发或产品开发的事情越来越普遍,纠纷也时常发生,尤其是单位与其职工的合作,由于一些原因,甚至连协议也没有,这样一来在纠纷发生时,就很难判断,不如针对这种合作有否预防措施?答:防范单位和本单位职工合作产生的纠纷,应该分两种情况来看待。第一种情况是关于某个人与单位合作的问题,如有的职工向本单位领导提出了自己的某个技术构思,被单位看中,然后投入一些资金进行开发,等开发成功后.在技术权益的归属问题上因为事先没有详细的书面约定,双方就容易发生争议,因此,为避免这种纠纷的发生,最好是采取预防措施。我认为最好的措施莫过于订立一顶比较完备明确的协议,也就是俗话所说的“丑话说在前头”。要订立这样一份合同有如下三个问题是特别要注意的:第一,要注意双方合作开发的技术成果的性质,尤其是要充分注意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和现有法律状态。例如,此项成果是否发明人个人独自开发,有没有共有权利者?对于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带来的技术成果,还要了解其和原单位的关系。该成果现在法律上有什么独占的特定权列?提供技术成果的职工对技术成果的瑕疵应该提供什么样的担保承诺。在对上述几方面的问题充分了解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后,便可以有效地防止第三人对开发的成果提出权利主张,避免发生有关成果权属上的争议,即使这种争议发生,也会有相应的条规对照解决。第二,要注意对合作开发的技术成果后续改进权利行使的约定,注意约定后续改进技术权益的归属。在 一些合作中,有的发明人提供的实际只是一种构想,这种构想和形成完整的技术方案或实际的产品可能会有很大的距离,所以双方的合作实际上是对发明人提供的技术构思进行更为实际的后续开发。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实践中常见的做法,在一般情况下,谁对技术做后续开发,谁就能得到和掌握开发的成果,可见公平的约定对合作双方都是有益的。在约定这一条款时。一般应注意双方均享有后续开发的权利,同时要注意约定一旦后续开发获得了新的成果,成果应当归属于谁,否则就难免会在后续成果的应用上产生纠纷。例如,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后续开发的成果可以归合作双方,也可以约定归合作的某一方,但如果没有约定的话,则归属于完成后续开发的一方。有些单位出了很多经费,但完成的具体人员却是发明人。在这种情况下,发明人便极有可能成为权利主体,单位亦无话可说,但如果双方能约定在先、便可依照约定的条款确定后续成果的归届。第三,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一定要在合同中较为经细地拟定,这样不仅可以防止纠纷的发生,不可以在纠纷发生时有效地对照条款予以处理。经约定违约条款时要注意明确三方向的内容。首先要明确约定什么是违约行为。以便双方明确哪些行为是不可以发生的;其次要明确对违约行为的处罚、即在违约行为发生后,行为人应当向东违约方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再次要明确责任免除的条件,也就是说,在哪些情况下,即使发生了违约行为,当事人亦可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是什么?例如一方违约在先,一方违约在后,在后一方能否免除责任等情况的约定。第二种情况是对职务发明成果的开发问题。对职务发明成果的开发,在一般情况下防范纠纷发生的最行效措施是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一个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越规范、越健全,纠纷防范的程度就越南。诸如,保密制度、奖惩制度、劳动合同制度、成果管理制度等,这些制度应该让每一个参加技术开发的职工都明确。这样即便发生了纠纷,也可遵照这种制度和规章予以解决。还要注意的是,在劳动合同中订立的有关条款,例如竞业限制条款、单位商业秘密保护条款、本单位合法权益的处罚条款等,对于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尤其是技术权益,都是很有效的。如果能充分注意上述问题,就好比给双方的合作上了“保险”,大量的实践已对此作出了有力的证明。【关于转载文章及付酬的声明】此篇文章原登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杂志。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hr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合法转载。本网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稿酬,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您是这篇文章的着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在确认您的身份后将予以支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见,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在进行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谢谢合作!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电话:65518443邮件:deofar@vip.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