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研讨:网络时代的着作权P2P网络着作权问题任勇#61482;P2P软件是基于互联网环境的一种新的应用技术软件,通过应用这种软件所形成的网络让信息的存储、流通、分散等都摆脱了传统的C/S或者B/S模式,这种“非中心化”让终端用户获得了积极参与网络活动的动力。因此,P2P软件使网络信息分散化,同时,相同特性的P2P设备可以构成存在于互联网这张大网中的子网,使信息以一种新的方式再次集中。并且,这种存储在网络节点hr中的信息集中比中心服务器的存储式集中要丰富的多,因为每个用户都喜欢把自己最珍爱的内容放到容量有限的硬盘上。一般安装有同类P2P软件的终端用户,在通过网络服务器或自身终端搜索到其他载有目标资源的PC后,即可直接和它建立连接,并把目标资源下载到自己的hr上。因此,有必要对P2P网络应用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一、互联网环境下的“合理使用”行为《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规定:“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活动,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人人有权保护他所创造的一切科学,文学,或艺术成果带来的精神和物质利益”。人们常常把这段话引为保护版权的依据,但其前半段也可以理解为对版权的限制,其结果即版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在任何涉及版权的法律中,都不能不提到这种制度,特别是在技术进步所产生的法律纠纷中,这种制度往往特别为冲突一方所重视。在P2P网络所产生的纠纷中,我们该如何正确解读这一制度呢?世界各国的版权法,都对合理使用制度有相应的规定。通常,合理使用定义为:在法定条件下,不必征得着作权人同意,亦不必向其支付报酬。《欧盟版权法指令》对合理使用提出的“三步测试法”刻录机个人电脑*1MP3(每台)奥地利$0.04 $0.85*2*2/比利时$0.13/$0.28/500MB/丹麦$0.44/*2/芬兰$0.11$0.32//$0.32/32MB法国$0.49$1.34/*2$2.5德国$0.02 $0.06$6.55*2/希腊批发价6%*2*2/意大利批发价10%*2/*2荷兰$0.14$0.42///葡萄牙*3///西班牙$0.19*2//瑞典$0.14//*2加拿大$0.18$0.64///美国售价3%售价2%//日本售价1.5%售价1.3%//注:*1:只在一定范围内有讨论和初步计划。*2:权利人有要求,但目前还未实行。*3:法律有相应修改,还未提出具体执行方法。2、部分国家补偿金分配比例项目国家录音录像表演者制作出版人表演者制作出版人奥地利*143.5%5.9%24.8%比利时1/31/31/31/31/31/3丹麦*227.33%27.33%40%芬兰49%25.5%25.5%法国50%25%25%1/31/31/3德国58%42%29%21%50%意大利50%25%25%1/31/31/3荷兰40%30%30%33.75%25.5%40.75%西班牙50%25%25%1/31/31/3瑞典40%30%30%40%30%30%加拿大66%18.9%15.1%/美国17%28%55%/日本36%32%32%32%29%39%注:*1:其余24.8%分配给广播电视组织。*2:其余5.33%分配给广播电视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