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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民事诉讼是否因专利无效行政诉讼而中止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660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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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时,被告以原告的专利权丧失专利性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可见,该条是针对具有具体执行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言的,如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他人行政处罚而引起的行政诉讼中,该处罚内容具有可执行性,而无效请求审查决定仅仅是宣告一项民事权利的有效或无效,其本身并不具备可执行性,故与行政诉讼法第44条所指的行政行为是有一定区别的。第二,授予专利权的行为也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一旦取得专利权,在该专利权被确定宣告为无效前,授予专利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合法有效,但专利侵权诉讼依然可以因被控侵权人已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而中止审理。可见授予专利权的行政行为的效力并不影响人民法院中止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也即专利侵权诉讼之所以中止审理是因为专利权处于动荡之中,而并不顾及授予专利权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同理,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请求审查决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后,如果当事人依法提起了行政诉讼,则无效请求审查决定有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可能,专利权依然处于不稳定状态,从当初中止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的宗旨和目的出发,仍应继续中止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而不宜恢复审理。第三,无效请求审查决定被提起行政诉讼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等到行政诉讼最后判决维持其合法有效后才能确定地产生法律效力。权利公示原则是专利法上的一个重要原则,专利权的授予、变动、无效宣告等都必须由专门机关予以公告,且专利权的授予、变动、无效宣告等都是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专利法46条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而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公告都是以专利权的权利状态的稳定为前提,对于已经提起行政诉讼的无效请求审查决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内容都是以终审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为准,故在行政诉讼审结前,无效请求审查决定不能被公告,自然也就不生法律效力。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也只有继续中止审理,待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终审判决确定了原告的专利权利状态后才能恢复审理。第四,行政行为接受司法审查,行政机关接受司法监督,是民主和法治社会的标志和特征,也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所必须遵守的规则。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应接受司法审查,我国专利法特别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其专利权有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时原来已经中止的专利侵权诉讼继续中止审理,表明专利权是否应被宣告为无效虽经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决定,但该决定必须接受司法程序的检验,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和监督,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同理,当专利侵权诉讼的当事人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但未中止审理的专利侵权诉讼在无效请求审查决定被提起行政诉讼后是否应中止审理,认为,对于未中止审理的专利侵权诉讼,包括先有专利侵权诉讼后有无效行政程序且专利侵权诉讼未中止审理的情形,以及先有无效行政程序后有专利侵权诉讼且专利侵权诉讼未中止审理的情形,如果在当事人不服无效请求审查决定依法提起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时原专利侵权诉讼尚未审结的,一般应中止审理,等待专利无效行政诉讼对专利权有效还是无效的最终确定,并以此作为恢复审理侵权诉讼的依据。注 释:1.见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6月19日通过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1号)。【关于转载文章及付酬的声明】此篇文章原登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杂志。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hr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合法转载。本网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稿酬,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您是这篇文章的着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在确认您的身份后将予以支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见,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在进行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谢谢合作!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电话:65518443邮件:deofar@vip.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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