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着作权集体管理的权利范围着作权集体管理宏观上的功能几乎是没有争议的,诸如接受授权、发放许可证、收取使用费和分配报酬等。但是,必须注意,不同种类的作品其着作权的财产权权能是各不相同的,所以,究竟这些不同的着作权中的哪些权利可被授权而属于集体管理的范围是个应该被重视的问题。从目前国际的做法来看,不管是采用单一协会的模式还是综合的管理模式,其重点都在于音乐着作权,重中之重则在于音乐着作权中的复制发行权、表演权决定,但使用费率则决定于使用费规则。使用费规则虽然也是由从业者制定,但制定前从业者必须听取各方意见并报告文化厅长官,报告后的使用费规则对从业者有约束力,一般地,文化厅长官收到报告后30天后方可执行,但在执行期限方面也有诸如长官自主期限等比较灵活的规定,同时,该法也规定了从业者应同意作品相关使用类别的用户代表就使用费规则进行协商或协商不成时向文化厅长官申请仲裁。9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目前正处在制度设计的摸索阶段,其关于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无疑是一个关键性的问题。我国集体管理的着作权使用费应该在一个综合性的集体管理组织统一管理的前提下,根据不同作品的权利种类,分别确定作品的使用费率,但必须经过国家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一)向使用人收费方面:具体做法上可以有按比例付酬制,这主要指音乐作品等的活表演;也可以是一揽子付酬制,如公共营业场所的经常性的表演;同时也可以是混合制,即先确定一个固定报酬,再以使用人的其他收益按比例提成,混合制也可以先按比例制计算,但确定最低限额。设想,不论信托授权还是代理授权,着作权人和集体管理组织之间如无特别约定,应推定视为授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将其作品囊括在一揽子许可的作品库里,否则按单件作品许可论,相应地,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人(或使用人协会)签订许可合同时可以参照德国总合同的做法,但只有单件作品许可时可以在订立纲要合同的基础上再另行订立细则合同。(二)向着作权人分配方面:总的原则是应根据作品的实际使用情况在扣除章程规定的行政费用后全部分配给权利人,但是具体如何操作在实践中是非常复杂而困难的事,可以说各国都没有一个完全成熟的经验,然而据国外一些学者的研究还是有三种基本的方法,这对我们仍有借鉴意义。第一是已全面的信息为依据的直接分配方法;第二是以抽样的信息为依据的方法;第三是以代替性的或假设的信息为依据的间接方法。10应该承认,这些收费和分配的方法与其说是法理上可探讨的问题,倒不如说是一个实践经验的操作问题,关键在于法律赋予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定垄断权的时候,国家的着作权hr部门如何在宏观的政策层面对这些垄断权适当的控制。总之,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中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应该说还有很多,其中许多问题理论上没有定论,立法上缺乏依据,具体到实践时常又十分的细致和烦琐,尤其在数字化和网络化的技术背景下,更有一些新的问题需要有认真的分析,但是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只能根据自己的客观情况,有条件地借鉴国际上相对比较成熟的经验,指望一步到位解决所有这些问题肯定是不切实际也不可能实现的。注 释:1. 涉及这方面观点的文章比较多,兹略举所见之若干:刘波林:“简论着作权集体管理关系”,载《着作权》1996年第3期;吴晓萍:“试论信托制度在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中的运用”,载《着作权》1997年第2期;张建华:“现代技术发展与着作权集体管理之探讨”,载《知识产权》1999年第1期;许超:“浅议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几个问题”,载《着作权》1999年第4期;罗海艳、柴春元:“论现代社会中的着作权集体管理”,载《中国出版》2000年第3期;湛益祥:“论着作权集体管理”,载《法学》2001年第9期;毛牧然、周实:“论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载《当代法学》2002年第5期。2. 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版,第144页。3. 李群星:“信托的法律性质与基本理念”,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第124页;罗大钧:“信托法律关系探析”,载《政法》2001年第2期,第72页。4. 国家版权局编:《着作权的管理和行使文论集》,上海译文出版社1995年,第31页。5. [西班牙]德利亚利普希克:《着作权和邻接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译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334页至340页。6. 见前注2,第145页。7. 许超:“浅议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几个问题”,载《着作权》1999年第4期,第10页。8. 周林:“日本美术家联盟事务局长清水荣一先生访谈录”,载《着作权》1996年第6期,第37页。9. 宋慧献、周艳敏:“因应时代的着作权管理制度的革新”,载《知识产权》2002年第5期,第46-47页。10. [西班牙]德利亚利普希克《着作权和邻接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译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352页至355页;塔里娅考斯基南—奥尔森着、何育红译:“文字作品权利的集体管理”,载《着作权法》1996年第1期,第50页。【关于转载文章及付酬的声明】此篇文章原登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杂志。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hr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合法转载。本网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稿酬,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您是这篇文章的着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在确认您的身份后将予以支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见,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在进行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谢谢合作!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电话:65518443邮件:deofar@vip.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