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宣判时,许某胜说自己并没有获利那么多。在以前开庭审理时,多名被告人一直称自己的牟利的数额没有公诉机关指控的多。审判书对这些情况进行了认定。认定了各被告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数额,有公安机关从“八大娱乐网”后台管理系统下载的各视频小姐业绩表及每日收益明细表和收费说明等书证予以证实。泉州中院认为,许某胜、马某伟、吴某妹、吴某芹、何某青、尤某娥的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许某胜、马某伟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吴某妹、吴某芹、何某青犯罪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一审判决:许某胜,无期徒刑;马某伟,判处有期徒刑10年;何某青,有期徒刑5年;吴某妹,有期徒刑4年;吴某芹,有期徒刑3年6个月;尤某娥,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 (200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