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记载在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某个技术特征是否属于附加技术特征应当结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中记载的该技术特征在实现发明目的、解决技术问题的功能、效果,以及专利权人在专利审批、撤销或者无效审查程序中向中国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出的涉及该技术特征的陈述,进行综合分析判定。实践中,适用多余指定原则认定附加技术特征,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该技术特征是否属于区别专利技术方案与专利申请日前的已有技术方案所必须的是否属于体现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特征即专利权利要求中略去该技术特征该专利是否还具有新颖性、创造性(2)该技术特征是否属于实现专利发明目的、解决发明技术问题、获得发明技术效果所必需的即专利独立权利要求所描述的技术方案略去该技术特征该专利是否仍然能够实现或基本实现发明目的、达到发明效果(3)该技术特征不得存在专利权人反悔的情形。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一般遵循以下步骤:(一)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首先应当参照外观设计分类表,并考虑商品销售的客观实际情况,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不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但要注意,虽然同类产品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前提,但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类似产品之间的外观设计亦可进行侵权判定。(二)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可以用于理解该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三)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如果相同或者相近似则构成侵权。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比较(1)如果两者的形状、图案、色彩等主要设计部分(要部)相同,则应当认为两者是相同的外观设计;(2)如果构成要素中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相同或者相近似,次要部分不相同则应当认为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3)如果两者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则应当认为是不相同的或者是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4)对要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应当先确定该外观设计的形状是否属于公知外观设计,如果是公知的则应当仅对其图案、色彩作出判定;如果形状、图案、色彩均为新设计,则应当以形状、图案、色彩三者的结合作出判定。2、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即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应当以普通消费者(即该外观设计专利同类产品或者类似产品的购买群体或者使用群体)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3、对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应当进行整体观察与综合判定,看两者是否具有相同的美感;比较的重点应当是专利权人独创的富于美感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对应部分,看被告是否抄袭、模仿了原告的独创部分。4、在原告和被告均获得并实施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况下,如果两个外观设计构成相同或相近似,则可以认定实施在后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侵犯了在先获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以上是在实践中,特别是在审判实践中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步骤及应遵循的相关规则。作为单位的专利管理人员,应当遵照以上规则,对涉嫌构成专利侵权的情形进行初步判断并收集相关证据,作好起诉前的准备工作。正确的判断和充分证据的准备,对于积极维护单位的合法专利权益,打击侵权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不会使单位凭空贸然起诉而浪费诉讼成本或造成其它被动局面。【关于转载文章及付酬的声明】此篇文章原登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杂志。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hr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合法转载。本网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稿酬,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您是这篇文章的着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在确认您的身份后将予以支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见,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在进行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