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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侵权扩大非法分发定义内涵 内地尚未定性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588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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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0月24日,全球首宗BT软件非法发放电影节目诉讼案件,在香港屯门裁判法院宣判,裁定被告陈乃明侵权罪名成立。消息一经传开,P2P下载是否侵权再度成为国内业界人士及亿万网民争论的焦点。对于P2P软件是否侵权,有网络法律专家指出,P2P四种主体涉及侵权,包括软件平台提供者、种子提供者、下载者和种子汇聚发布网站。2005年10月24日,作为百代唱片中国区代理的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北京飞行网音乐hr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缘由为飞行网平台上有59首未授权歌曲。目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这一内地首例涉及P2P的侵权纠纷案。业界人士认为,国际电影和唱片巨头在国外掀起的针对P2P的诉讼大潮,已悄然扑向中国互联网业。目前,国内网民能够使用的P2P软件多达几十种,其中BT则是2004年以来最流行的一种P2P软件。国外的BThr者正在着手与风险投资者合作,将BT由免费模式转变为收费模式。但是它也存有两大缺点。其一即版权问题,究竟算不算盗版行为尚无定论。其二会吃带宽。如果在一栋楼里有一名用户在通过P2P软件大量下载软件,由于与其他用户大量的交互式的上传及下载数据占用了很多带宽,就很有可能会导致同一栋楼里的其他人上网非常慢。目前内地的版权管理部门尚没有受理对个人的投诉,也就是说,目前个人用户使用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如果要追究也是追究上传内容的提供者。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47条规定,内容的提供者涉嫌提供了破坏他人作品技术措施,提供非法下载的便利、帮助侵权。但目前一切尚未定性,还处在研究阶段,由于涉及的因素比较复杂,若要对该行为进行处理,只有把理论上的争议先解决好才行。对于香港BT一案,由于内地与香港适用的法律是不一样的,因此,即便以后有同样案件出现,其处理结果也有差别。10月13日,国家版权局正式就《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征集活动截至10月31日结束。《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意见反馈信箱为:infoip@infoip.sina.net和gz@etiri.com.cn。反馈电话为:010-88686240。搜索引擎及P2P软件是否侵权问题也在意见征集之列。可以看出,国家相关职能部门正在着力加大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广大网民的意见也是条例制订时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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