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权与人权在本质上是统一的。在私权与人权的统一范畴中理性地把握与认识知识产权,有助于我们全面考察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地价值理念和社会功能。应确立私权神圣、利益衡平基本法律观。作为知识产权的人权与作为社会、经济权利的其他人权存在着实际或潜在的冲突,成因为新技术革命对人权的影响;新国际贸易体制对人权的影响。依照国际人权标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创造者权利保护不完整;对传统文化保护不重视;对公众利益保护不理想;对发展中国家利益考量不充分。上述问题涉及知识财产领域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调整,就制度设计而言,直接关系着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这种制度的平衡、协调功能主要表现为:绝对性权利与再创造自由;垄断权利与言论自由;个人权利与公共教育政策;专用权利与经济发展;独占权利与贸易自由。在一国范围内,知识财产领域各方利益的平衡与协调,是通过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制度来实现的。试论网络环境下的复制权对作品的再现,其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方式也是不受限制的。在数字环境下,被复制后的作品只要在实质上与原件能保持一致,即符合复制的要旨,所以应对复制权进一步扩展和延伸。对作品数字化的定性,其只要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即可成为着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对于暂时复制,正确定位是采取“大圆圈套小方块”的模式,在肯定暂时复制属于复制的同时,对着作权人的复制权进行特别的限制或例外。着作权人权利的扩张会改变版权保护原有的平衡,要让失衡的版权保护恢复平衡就需要发挥权利限制的作用,使用户在权利人控制的范围内有一定程度法律赋予的自由。总的原则应遵循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款的“三步法”,具体为对网络浏览及其产生的暂时性复制和打印下载的规定,对图书馆档案馆等组织复制作品录音作品的规定,对在线教育产生的复制规定。以上情形,用户对作品的复制可不经过着作权人的同意,也不需要向其支付报酬。hr权利保护制度的缺陷及立法完善hr特殊权利保护制度的缺陷:特殊权利保护标准和立法模式上,存在独创性保护的缺陷、版权和特殊权利的双轨制立法不统一。特殊权利内容方面,对电子hr和非电子hr区别对待;没有对hr制的瑕疵担保责任和产品责任作出相应规定;对hr内容进行实质部分和非实质部分的区分,并以此作为特殊权利侵权判断的重要标准之一不科学;没有赋予hr制造者保护其hr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性的权利。特殊权利例外和限制方面,保护客体太宽泛,对国家机关制作的hr没有规定例外;没有强制许可的规定;合理适用的范围太狭窄,不利于公共利益的保护;对特殊权利的限制有的太过松散,有的又太过于严格。保护时间方面的缺陷。相应的立法完善:在保护标准和立法模式上应采取单一的特殊权利立法模式。在特殊权利内容上,应对电子hr和非电子hr规定同等水平的保护;划分hr的实质性部分和非实质性部分,应规定判断大致标准,并将自由裁量权利交由司法机关;应授予hr制造者维护hr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权利;应规定hr生产者或销售者的瑕疵担保责任和产品责任。特殊权利例外和限制方面,国家机关制作的hr不能享受特殊权利保护,应规定强制许可制度,合理适用的范围应做出适当调整,应对在线传输中hr再利用权的权利耗尽原则作出区分。特殊权利保护期限方面的完善。数码相机:会成为DVD第二?中国企业数码相机专利战略建议中国企业可以采取仿制型专利战略,吸收国外专利技术,形成自己特色的产品;中国企业应抓住机会,充分利用国际专利文献的检索,吸收外国企业在国外的专利技术,利用专利保护的地域性开发数码相机的中低端产品,并争取研发高端产品,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中国数码相机企业应联合起来,充分发挥行业联盟的作用,对数码相机的关键部件可以集体采购,降低采购成本,增加自己产品的价格优势;中国企业在没有掌握核心技术的情况下,应充分注重外观专利的申请;中国企业应大力加强民族品牌的推广,将民族品牌的商标深入到广大消费者的心目中,从而以商标对专利造成的技术优势有所抵挡;中国企业应积极参与数码相机的标准制度,确定好自己应走的技术路线及技术特点,使制定的数码相机标准具有我国的优势,从而对国外企业的专利技术有一定制约作用。完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美之间的知识产权摩擦始于美国特别301条款。美国301条款是利用贸易政策推行其价值观念的一种手段,其威力不在于条款本身,而在于它带来的制裁性后果和制裁的可能,在广义上包括一般301条款、特别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发展历程是“被动立法的百年轮回”,中美四次重大知识产权谈判促进了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不要将知识产权保护视作发达国家强加给中国的苦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就没有中国的软件业,我们也无法发展知识经济和引进外资。在很大程度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是由经济实力决定的政治问题。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还存在比较严重、难以解决的两大问题:一是执法不力,最集中的方面主要是hr软件盗版和假冒伪劣。二是透明度,这其实是整个法律领域都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关于转载文章及付酬的声明】此篇文章原登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杂志。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hr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合法转载。本网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稿酬,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您是这篇文章的着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在确认您的身份后将予以支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见,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在进行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谢谢合作!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电话:65518443邮件:deofar@vip.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