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害一时的SARS过去了,但是围绕SARS展开的科研之争,特别是引起人们关注的专利之争仍是激战正酣。人们为什么如此关心针对SARS的科学研究呢,答案很简单,因为它关系到人类的生命与健康。人们为什么在有关SARS的科学研究上展开了如此激烈的竞争呢,答案也很简单,其研究成果关系巨大的市场和利益。生命和利益这两者在真是太重要了,不论为了这两者中的哪一个,都值得人们为之奋斗。这也就佐证了为什么在,人们围绕SARS的研究进行的如此投入,竞争的如此激烈了。当然,在生命与利益之间是有因果关系的,因为涉及生命,所以才有利益;因为涉及全人类的生命,所以才有巨大的利益。从涉及人类生命的角度来讲,这种利益首先是为全人类造福;而从一项科技成果的利益体现来讲,它既包括为人类造福,也包括通过市场体现的经济利益。为人类造福与市场经济利益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就一般情况而言,这两者之间成正比关系。既然如此,利益应该是科技成果追求的重要目标。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则为科技成果实现利益目标创造了重要的外部环境,它保护智力创的劳动,维护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人们越来越清晰的感觉到,“知识产权制度为人类生生不熄的创造之火添加了利益的柴薪”。再回到与SARS有关的科技竞争中,我们发现在如此巨大的利益面前,国内从事有关研究的单位在借助知识产权制度并追求利益方面总显得激情不足,或者节奏赶不上市场竞争的需要。我们通过最近媒体的报道以及许多地方政府出台相关鼓励政策可见一斑,例如国内主要的知识产权媒体连续发表有关专家的文章,分析并说明在与SARS有关的技术竞争中,知识产权保护是何等的重要,并且希望通过我们所占有的先机形成真正的核心竞争力,可谓言之切切。同时国家和许多地方政府出台了旨在鼓励与SARS有关的科学研究,并积极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其措施包括加强宣传与信息交流,无偿提供“与抗SARS相关的hr”,建立专利申请快速通道,给予专利申请资金支持等,可谓关注与支持无微不至。但是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效果并不明显,特别是集中了人力、物力优势的科研院所申请的有质量的专利并不多。究其原因,认为核心问题是市场机制没有真正作用于技术创新的过程。我们看到的是,科研经费多以拨款的方式进入研究单位,科研项目的招投标制度既不够完善也没有得到充分实施,科技成果管理在多数单位中仍在延续计划体制下的评奖与验收。如此种种导致科研单位更关心政府拨款和一纸验收报告,市场机制远没有触动科研体制的神经。在这种情况下,靠专家的苦口婆心和有关部门的优惠政策能迅速提升我们的核心竞争力吗﹖这里引用马克思哲学的一个基本概念,“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本”。从SARS引发的技术竞争让我们再一次感到,我们应该在健全和规范市场经济环境方面下的功夫,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市场机制,没有涉及生死的利益激励,单靠宣传和提供优惠政策,观念很难在短时间内得到转变,而时间越长我们将付出的代价就越大。□【关于转载文章及付酬的声明】此篇文章原登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杂志。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hr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合法转载。本网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稿酬,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您是这篇文章的着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在确认您的身份后将予以支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见,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在进行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谢谢合作!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电话:65518443邮件:deofar@vip.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