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案法律问题研究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望京法庭引言: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多人在线网络游戏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了解和喜爱,出现了一大批痴迷于此的玩家。而当前我国法律规范对网络游戏参与各方权利义务并无明确规定,如出现纠纷,在法律上如何考量,成为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近日,北京朝阳区法院受理了国内首例因网络游戏引发的财产纠纷案件,一直以来隐藏在网络背后的神秘玩家如今露出庐山真面目,依靠法律主张其在虚拟世界里被侵犯的权利。由于网络游戏的特殊性以及目前相关法规的空缺,给法院审理这一新类型案件的审判工作带来了挑战。一、游戏市场中最火爆的“传奇”游戏中,顶级装备“屠龙刀”的市价竟达到30000元。由此可见,虚拟物品在网络环境中的价格体现很类似普通商品在现实交易中的价格波动,但法院在确定此类“商品”的现实价值时,采取随行就市的立场我们认为是不可取的。毕竟法院所确定的价值标准应当是社会普遍认同和必将遵守的,完全把“随行就市”作标准恐怕就成了没有标准了,还是应当综合参考构成虚拟装备价值含量的多种因素来确定虚拟物品的价格,这样的“价格”才可能尽量避免有失公平。5.爆吉卡的发行是否合法的问题。被告发行的爆吉卡,除兑奖外无其他用途,该卡实质上就是一种博彩中奖的凭证。而发行此种凭证是应当经过相关机关批准的,但被告在未取得合法资质的情况下公开发行爆吉卡,此行为已构成违法,应认定无效。依据法律规定,原、被告双方应当互相返还因无效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同时,根据国务院、财政部等出台的关于彩票发行的有关规定,法院应建议相关部门对被告这一变相发行彩票的行为予以查处。6.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的问题。原告为参与游戏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是客观事实,因游戏中的纠纷也确实给原告的精神带来影响和不快,但原告在付出的同时,已经从享受游戏的乐趣中得到部分回报,并不因问题的发生而全部损失;而且原告物品的丢失,被告仅承担保障不利的责任,并不能确定是直接侵权人,被删除的复制物品本身也不具有法律认可的价值,通过被告对原告正常的物品进行恢复,应当可以对原告受到的损失进行弥补。在是否支持原告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问题上,确实存在着比较激烈的争议。尤其是网络游戏的实际参与者,他们大多认为参与网络游戏确实投入了很深的个人情感,因游戏所引发的纠纷确实带给他们极大的精神痛苦,因而甚至有玩家提出即使不支持经济损失赔偿也应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有的支持者则从法理上援引西方国家法律实践中在违约纠纷中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实例,说明本案支持原告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是有充分法理依据的。我们在处理时认为,法院在考虑是否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的问题上所把握的评判标准是不应仅局限于个案的情形,甚至不能仅着眼于此类案件的特性,而是应当站在抽象的法律层面把握一个通常尺度后,再结合具体个案加以斟酌。玩网络游戏本身注定有喜有忧,出现物品丢失、物品被删除的纠纷,虽然给原告带来不快,但“不快”一方面并未超出履行娱乐服务合同本身可能存在的风险,另一方面“不快”是可以通过被告回档虚拟装备来弥补的。因此,本案中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没有被支持。【声明】未经许可,禁止转载。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