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加入PCT组织已有九年多了,PCT作为申请专利的一种方式也正逐渐地被人们所认识,但是,很多申请人由于不了解PCT机制往往错失良机,丧失获得不同地域的专利保护。为了便于申请人更好地了解和利用PCT本文将对PCT的产生、审批程序、期限、费用及其优点作一介绍。一 专利合作条约PCT是《专利合作条约》的英文名称(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缩写。1970年6月19日在美国华盛顿签订,它是主要涉及有关专利申请的提交、检索和审查以及有关信息的合理性及合作性的一个条约,是一个在巴黎公约(《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下,仅对巴黎公约成员国有效的特殊协议。在引入PCT体系前,一项发明要想在多个国家获得保护,实际上只有一个途径,即分别在每个国家提交申这些申请将被独立地处理,也就是在各个国家重复地进行提交申请和审查工作。为达到简化目的,PCT提出:建立一个国际体系,使得在一个专利局(受理局)以一种语言提交的一项申请(国际申请)在申请人指定的所有各PCT成员国内具有相同的效力。由一个专利局,即受理局对该国际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对各国际申请进行国际检索并出具一份有关于现有技术的检索报告(主要有关在先发明的并已公告的专利文件),在确定该发明是否具备专利性时可考虑该报告,该报告在公开出版前将首先提供给申请人。之后对国际申请进行含有国际检索的国际公布,并将其传送给指定局。再提供对国际申请进行含有国际初审的可选方案,供专利局决定是否授予专利,并为申请人提供包括有关发明特征是否满足专利性国际标准的观点报告。二 国际申请的提出、审批程序(一)国际申请是申请人希望就一项发明创造在某些PCT缔约国(甚至包括本国在内的全体缔约国)获得专利保护时,按照条约规定的程序提出的专利申1、条约规定,联盟各成员国的任何国民或者居民都有权提出国际申因此,中国的国民(包括单位和个人,并且不论其居所地或营业所所在地是否在中国境内)和居民(不论其国籍是否属于中国)都有权提出国际申另外,如果一份国际申请是由几个人共同提出时,只要其中有一个申请人是有权提出国际申请的,即被认为已符合提出国际申请的条件。由此可知,条约对谁有权提出国际申请的规定是比较宽松的。2、我国法律规定,申请人提出国际申请如果是通过PCT途径向外国申请专利,应当在提出国际申请之前(最迟在同一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国家申在提出国际申请之前已经提出国家申请的,可以要求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在提出国际申请同时提出国家申请,可以采取在国际申请中指定中国的方式(一般说来前一种方式对申请人较为有利)。其次,必须委托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来负责、帮助申请人应付复杂的程序,这是对提出国际申请的申请人一个强制性的要求。第三,各国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都有限制性规定。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发明创造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判定。因此对于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发明创造,申请人提出国际申请之前需要征得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这里所说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是指行业归口的国务院各部委、直属局和总公司等部门。(二)任一国际申请的审批程序都包括国际和国家两个截然不同的阶段。1、国际申请的国际阶段(1)国际申请、国际检索和国际公布国际申请、国际检索和国际公布是条约规定的强制性程序,即任一国际申请都必须经历的程序。该程序在受理局、国际检索和国际局等国际单位中顺序进行。该程序的主要内容有:申请人递交国际申请文件并缴纳国际阶段的费用;受理局检查和处理国际申请;国际检索单位对申请的主题进行现有技术检索并作出国际检索报告;国际局公布国际申请和国际检索报告; 国际局把已公布的国际申请文本送交有关国家。1 受理局确定国际申请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作为PCT的受理局之一,负责确定向中国专利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的国际申请的国际申请日。其程序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到国际申请文件后,会尽快给出收到该文件的通知书。专利局对其进行检查之后,认为符合获得国际申请日条件的,即以收到该文件之日为国际申请日。对于国际申请因不符合获得国际申请日条件的根据专利局通知进行必要改正的,或者申请人主动进行必要改正的,专利局将以收到改正之日为国际申请日。值得指出的是,这种改正只能在首次提交之日起三十天内完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接受以中文或英文提交的国际申请,申请人仅需提供一份国际申请文件。该文件作为登记本,由专利局传送给国际局。国际申请的受理本和检索本,由专利局根据登记本复印制成。受理本由专利局存档,检索本由专利局传送给国际检索单位。通常,我国专利局自国际申请日起两周内传送登记本。除因国家安全外,最迟在自优先权起13个月届满前五天传送登记本。2国际检索国际申请在完成受理局的程序之后,还要经历国际检索程序。所谓国际检索是在条约规定的最低限度文献范围内,查找与作为国际申请主题相关的现有技术,为进一步判断该发明是否具备专利性提供依据。目前国际专利合作联盟大会指定的国际检索单位有十个。它们是:奥地利专利局、澳大利亚专利局、欧洲专利局、日本专利局、俄罗斯专利局、瑞典专利局和注册局、美国专利局和商标局、西班牙专利局和中国专利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韩国专利局。每一个主管受理局根据各国际检索单位提供服务的范围,有权选择一个或者几个可以选择的国际检索单位作为它所受理的国际申请主管检索单位。我国专利局规定其主管检索单位是其本身。所以对向我国专利局提交的国际申请的申请人,目前还没有任何选择,其国际申请必须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进行国际检索。国际检索启动的必要条件是收到检索费。因此申请人缴纳检索费是国际检索开始的依据。专利局开始检索程序后,首先检查国际申请的主题是否属于条约规定的不检索范围(例如:科学和数学理论;植物和动物品种或者主要是用生物学方法获得植物或动物的方法;经营业务、纯粹智力活动游戏比赛的方案、规则或方法;人体或动物体的外科手术或治疗方法及诊断方法;单纯的hr程序)或者属于不能进行有意义检索范围(由于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的撰写不符合规定,审查员通过申请文件不能理解其发明的实质)。出现这种情形时,专利局将作出不检索宣布。然后,专利局检查国际申请是否存在有关发明单一性、发明名称、摘要、摘要附图等方面的缺陷。存在上述缺陷时,专利局将通知申请人改正或依职权改正或者要求支付规定的附加费用,申请人应当特别注意发明单一性问题。有时甚至仅仅因为撰写上的问题造成国际申请缺乏发明单一性,不但需要支付额外的附加费,而且耽误作出国际检索报告的期限。最后,专利局对国际申请的主题进行检索,尽量找出相关的现有技术,作出检索报告。检索报告的期限是自国际检索单位收到检索本之日起三个月或者自优先权起九个月,以后到期为准。通常申请人提出国际申请后(提出申请同时缴纳了规定费用,没有发明单一性方面的缺陷,申请是在优先权期限即将结束时提出的),三个半月左右得到国际检索报告。申请人在收到国际检索报告之后,根据条约第19条规定,有权对其国际申请中的权利要求进行一次修改。该修改应当在国际检索单位向申请人传送国际检索报告之日(该日期记载在国际检索报告中)起二个月内或者在自优先权日起十六个月期限届满前送达国际局。以上二个期限以后到期为准。这种修改,往往是由于国际检索报告中列举的文件已经影响国际申请的专利性。申请人可以希望通过修改权利要求的方式避开引用文件对其产生的影响。3 国际局公布国际申请各PCT受理局把国际申请的登记本传送给国际局之后,国际局在受理局已经形审的基础上,对该申请是否符合国际公布条件以及是否存在其它缺陷进行复查。对于符合国际公布条件的国际申请,国际局通常在自优先权起十八个月期限届满前十五天完成国际公布的技术准备工作,并在自优先权日起十八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周内公布。条约规定,国际公布语言有:德、英、中、法、西、日、俄7种语言,中国人申请用中文或者英文提出的国际申请将相应使用中文或英文公布。国际局通常把国际公布的单行本作为国际申请的副本送达到各指定局。(2) 国际初步审查国际初步审查是国际阶段中继国际申请、国际检索和国际公布之后的一个程序。国际初步审查是对请求保护的发明是否有新颍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提出初步的、无约束力的意见。2002年4月1日以后,PCT取消了第二部分的可选择性(2002年4月1日以前,申请人可以通过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来推迟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即从自优先权日起20个月推迟到自优先权日30个月),只要申请人一提出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一律延迟到自优先权起30个月,但申请人要想得到一份关于三性(新颍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判断的审查报告,还必须以在自优先权日起十九个月期限届满前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为条件。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有八个,和国际检索单位相类似,各PCT受理局受理的国际申请都有其主管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国际申请有二个以上主管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申请人有权选择其中任一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为其国际申请进行国际初步审查。我国专利局规定,作为PCT受理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的国际申请的主管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是其本身。所以对向中国的专利局提交的国际申请,其初审报告必须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作出。在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作出之前,申请人有权依规定的方式,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修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这种修改不应超出国际申请提出时对发明公开的范围。如果初审单位考虑了修改文件,国际初审报告还带有一个附件。该附件包括了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进行的修改或者更正的替换页。在国际申请进入各指定局(2002年4月1日以前叫选定局)程序时,申请人应当根据各指定局的要求把该附件译成规定文字后送交相关指定局。启动国际初步审查与启动国际检索不同的是:国际初审必须是在收到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规定的费用、明确了进行国际初步审查的文本后,才可启动。而启动检索仅需要收到费用。条约规定:国际初审报告的期限是自优先权日起二十八个月期限届满前作出。该报告对新颍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作出了判断,尽管它对指定国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对申请人决定是否应当继续程序还是很有价值的。2、国际申请的国家阶段(进入国家阶段的时间及条件)条约规定:自优先权日起进入国家阶段的时间为30个月,进入的条件是:国际申请的译文和费用。申请人在决定继续后续程序时,而且仅仅在这个时候,才必须向指定局交纳规定的费用,并根据需要向这些局提交国际申请的译本,即将国际申请翻译成这些局的官方语言,这时可能需要委托当地的代理人。提交翻译文本及交纳国家费用必须是在自优先权日30个月届满前进行。国际申请一旦进入国家阶段,便适用于国家程序。条约允许各缔约国对进入其国家程序的国际申请提出某些要求,以便这些国际申请符合国家法的规定。比如:发明人的声明、申请权的转让等等,这里不再赘述。尽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经享受了多次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然而条约还是要求各指定国对已经进入国家程序的国际申请至少给予一次修改其申请文件的机会。因此申请人在完成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之日起一个月内,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这种修改仅对于不需要提出任何请求即可进行审查的程序可使用。国家局通常为进入其国家程序的国际申请给出一个国家申请号。然后对译文进行格式审查使其符合国家公布的条件。在实行实质审查请求制的国家里,国家局将对已经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申请进行独立的实质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授予专利权的决定。三 期 限国际申请依不同的提出时机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在优先权的年末提出的国际申请;第二种是作为首次提出的专利申请的国际申这两种国际申请有不同的期限要求。一在优先权的年末提出的国际申申请人在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国家申请或国际申请)之后,觉得有必要要向国外申请专利时,必须在一年届满期内,提出PCT申请,并在PCT申请中要求了第一次申请日的优先权,此时申请人必须自申请日起1个月内缴纳PCT的费用——传送费、国际费基本费、指定费和检索费。专利局在收到申请文本和费用后,进行形式审查。检索单位收到检索本后,启动检索程序,正常情况下申请人在自优先权日起十六月内可以收到检索报告。申请人可以在收到检索报告两个月内(检索单位向申请人寄发之日起计算),对权利要求进行一次修改,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直接寄交国际局。国际局收到受理局形式审查合格的申请文本后,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对国际申请进行国际公布,并以小册子的单行本形式传送到各指定局。此后,申请人有充分的时间来考虑有关发明的经济价值和技术价值,决定是否进行后续程序,即进入国家阶段。如果申请人决定进入国家阶段,应当在条约规定的期限内,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缴纳国家费用和申请文件的译文。具体期限参见下文的“PCT时间表A”。二作为首次提出的专利申请的国际申也就是未要求优先权的国际申请,此时的国际申请日为优先权日。申请人在提出申请之后,除指定费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一年内缴纳外,其它费用(传送费、检索费、和国际费用的基本费)应当在自申请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检索单位收到检索本后,开始国际检索。大约在自优先权日起9个月内作出检索报告,也就是说申请人在申请日起9个月内可以得到该申请文件的检索报告。根据条约19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权利要求进行一次修改,修改期限为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国际局在收到受理局形式审查合格的申请文本后,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进行国际公布,并以小册子的单行本形式传送到各指定局。如果申请人决定进入国家阶段,应当在条约规定的期限内,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缴纳国家费用和申请文件的译文。具体期限参见下文的“PCT时间表B”。需要指出,虽然如前文所述,专利合作条约在2002年4月1日取消了第二部分的可选择性,但某些国家对该可选择性还有所保留,申请人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时,应注意期限。我国保留该可选择性的期限是至2003年2月1日。现阶段,凡是在自优先权日起20个月届满日是在2003年2月1日以前的,都应当在自优先权日起20个月之内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凡是在自优先权日起20个月届满日是在2003年2月1日以后的,包括2003年2月1日届满的,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进入国家阶段。四 费 用通过PCT申请的费用主要分为国际阶段费用和国家阶段费用。(一)国际阶段费用1、中国申请人提交一项国际申请,需要为其缴纳传送费、检索费和国际费等费用。传送费:是为补偿受理局为受理国际申请、检索国际申请以及向国际局、国际检索单位传送各种各样付出的劳动的费用。国家专利局规定的传送费为人民币500元。检索费:是为补偿国际检索单位对国际申请进行国际检索付出的劳动。国家规定的检索费为人民币1 500元。国际费:是补偿国际局对国际申请进行检索、国际公布和传送各种文件付出的劳动的费用。国际费包括基本费和指定费二个组成部分。国际局规定的基本费是650瑞士法郎(如国际申请文件的页数超过30页的,还需缴纳从31页起,按页计算的基本费的附加费,每页的基本费的附加费是15瑞士法郎),指定费是每项指定140瑞士法郎,如果指定地区专利,不管国家数目多少,只需缴纳一笔指定费,指定总数超过5项时,从第6项起,不需支付指定费。国际初步审查费:是为了补偿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对国际申请进行国际初步审查时付出的劳动费用。国家规定的国际初步审查费是人民币1 500元。国际初步审查手续费:是为了补偿国际局在国际初步审查程序中为翻译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传送各种文本等付出的劳动的费用。国际局规定的国际初步审查手续费是233瑞士法郎。申请人在提交一份国际申请时,如果没有别的差错(如发明单一性问题等等),主要的费用就是上述所提到的。当然国际阶段还有别的费用,如确认费、检索附加费、异议费等等。这里不再赘述。值得一提的是,PCT还规定了某些国家的国民收入低于3 000元的自然人和国民以及居民,对于国际申请的基本费、指定费、确认费和手续费可以减少75%。我国的自然人在提出国际申请时,其国际费用属于可减少的范围。2、缴费期限传送费、检索费和国际费中的基本费部分应当在专利局收到国际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指定费应当在自优先权日起1年内或者专利局收到国际申请日起1个月内缴纳(有优先权要求时,而且该1个月期限是在优先权日起一年以后届满的),或者应当在专利局收到国际申请之日起一年内缴纳(未要求优先权时)。如果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或缴足上述费用的,专利局将通知申请人在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并同时缴纳滞纳金,该滞纳金的数额是应当缴纳而未缴纳的费用的50%。如果申请人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仍未缴纳或缴足规定的费用(包括滞纳金)。专利局根据情况分别作出认为撤回国际申请或者撤回某个指定的宣布。国际初步审查费和手续费都应当在国际初步审查要求时缴纳。申请人未缴纳时,专利局通知申请人在通知发文日起1个月内补交,期满仍未缴纳或者缴足的,该国际初步审查要求被视为未提出。(二)国家阶段的费用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之后,主要适用各国各自的本国法规定。在征收的费用种类和数额方面,也主要适用各国对其国家申请的规定。但是,由于国际申请的申请日已经在国际阶段确定,这与各国专利局以收到申请文件之日来确定申请日是不同的,因此,对于某些从国际申请日起算的费用应当注意各国的特殊规定。五 PCT的优点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专利相对于传统的巴黎公约的途径有着特殊的优点:(一)以一份申请,使用一种语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一份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以前,可以代替多种语言,分别向若干个国家提出多份国家申请;(二)中文是国际申请语言之一,申请人可以在优先权期限届满的最后瞬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外国申请;国际申请日在所有指定国具有国内申请日的效力;(三)花少量的费用,推迟了进入各国专利局程序的时间,即自优先权起30个月,申请人有充分的时间来考虑有关发明的经济价值和技术价值;(四)推迟了支付各国专利局费用和外国代理费用;(五)在进入国家阶段前,申请人可以根据专利局作出的国际检索报告和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判断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进而决定是否有必要继续后续程序。总之,PCT的途径为申请人提供了方便,特别是提供的额外时间供申请人评估发明的全球市场前景,寻求合作伙伴,以便将新成果推向世界,使取得专利保护的投资得到最大的回报。□【关于转载文章及付酬的声明】此篇文章原登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杂志。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hr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合法转载。本网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稿酬,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您是这篇文章的着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在确认您的身份后将予以支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见,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在进行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谢谢合作!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电话:65518443邮件:deofar@vip.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