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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大中型企业’know-how’的保护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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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347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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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now-how”又称专有技术或技术诀窍,是指未公开过的,未取得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以图纸、技术资料、技术规范等形式提供的制造某种产品或应用某项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方面的技术知识。“know-how”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能够为企业创造财富。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很长时间的实践经验积累,所以拥有大量的“know-how”,但是由于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尚处在改制之中,还未建立严密完善的科学管理制度,导致国有大中型企业“know-how”保护存在很多问题,从而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的发展。本文从国有大中型企业“know-how”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入手,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并针对这些原因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旨在解决国有大中型企业的“know-how”保护问题,以便更好地发挥“know-how”作用。一 国有大中型企业“know-how”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曾到大型国有企业调研,发现目前国有大中型企业的“know-how”保护存在如下的主要问题:(一)、“know-how”技术研发部门和成果管理部门脱节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比较普遍地组建了集团公司,因此下设有很多母公司,母公司又下属很多子公司。母、子公司往往有一个总管技术的技术中心,通常由母公司所控制,子公司各自又有自己独立的研发部门。如,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即采用这样的组织结构。实践中的做法是:子公司研发的技术成果(包含着大量的“know-how”)要上交到母公司的技术中心去管理。这样就造成公司内部技术研发部门和成果管理部门脱节,为“know-how”这样需要严格保密的技术管理带来不便,如:母公司擅自将子公司的“know-how”提供给其它子公司使用,其它子公司再将此技术对外扩散。(二)、合作企业没有签署保密协议曾经由于历史原因,国有大中型企业用技术和资金扶持了许多亏损的中小企业,另外有些国有大中型企业为谋求自身发展,也同许多县、市级企业建立了生产合作关系。在这些资金和技术的合作过程中,有些国有大中型企业将包含大量“know-how”的技术拿出来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但由于没有保密协议的约束,这些中小企业并未将“know-how”限制在自己的企业范围内使用,他们或以“know-how”为基础另设生产厂或出卖该“know-how”给其他企业而获利。如此结果,不但导致国有大中型企业“know-how”外流,还培植了自己的竞争对手。(三)、员工跳槽带走“know-how”随着人才市场的建立,人才流动性越来越大,“跳槽”已不再是一个新鲜名词。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再加上国有企业的用人机制僵化,导致越来越多的员工往沿海一带收入高、待遇好的企业转移。“跳槽”员工多是企业的技术骨干,掌握着一定的“know-how”技术,而且他们“跳槽”去向多是技术力量薄弱的同行企业,这样“跳槽”员工就将 “know-how”技术带到了“跳槽”企业。(四)、员工将“know-how”据为己有随着市场经济的冲击,各种经济利益的利诱,特别是近几年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革所导致的下岗、分流引起的恐慌,使得员工对企业的整体利益的关注越来越少。于是有些员工开始图眼前之利,恶意将企业的各种“know-how”以低于开发成本或低于其实际价值数倍的价格转卖给同行业的其他企业。此外,也有员工将“know-how” 以偷梁换柱的手法稍加改变或者压根儿就没变,而以个人或儿孙或他人的名义申请专利,将其据为己有(五)、技术间谍窃走大量的“know-how”由于相当部分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还没有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竞争模式,所以市场竞争中所需要的自我保护和自我警觉的意识也很差。而另一方面国内外的一些新兴企业大多很重视收集各种技术秘密和技术信息,并有专门的“技术间谍”,他们利用国企的管理漏洞,不择手段盗取国企的 “know-how”,如打扮成顾客参观工厂或向员工“虚心”请教或咨询或利诱等,窃走了国有大中型企业大量的“know-how”。二 国有大中型企业“know-how”保护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由上可见,国有大中型企业的“know-how”保护存在问题很多,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也各式各样,但认为两个最根本的原因是:(一)、企业领导的“know-how”保护意识淡薄国有大中型企业的“know-how”保护意识淡薄,主要体现在领导意识淡薄。国内外经验表明,一个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完全取决于企业管理层的知识产权意识。而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领导主要是政府部门下派的官员,这些领导虽在政府工作中表现突出,但是对企业管理不一定都是行家里手。在日常的企业管理中,有些领导沿用以前的老思想、老模式,很难有效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市场竞争环境。表现为对“know-how”与企业竞争力的关系没有正确或深刻的认识,仅仅看到或强调的是那些表面上就能为企业带来效益的知识产权,如商标或专利。正是由于领导“know-how”意识淡薄,导致在“know-how”人力、物力的投入上乏力甚至于让“know-how”这一企业的宝贵财富处于管理真空之中。(二)、企业欠缺应有的“know-how”保护制度“know-how”作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理应有一种专门的保护体系予以管理和保护。例如,什么样的技术应视为“know-how”加以保护;对“know-how”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员工应采取什么样的方式进行奖励,奖励幅度应为多大;可采取哪些方法来防止“know-how”的流失;对造成“know-how”流失的员工和领导应采取什么样的处罚方式等等。然而,在现有状况下,相当部分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并没有这样的管理制度,从而造成在 “know-how”的保护上存在上述诸多问题。三 国有大中型企业“know-how”的保护对策针对国有大中型企业“know-how”保护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认为强化国有大中型企业的“know-how”保护,应从如下两方面入手:(一)、强化“know-how”保护意识“know-how”保护意识的强化包括两个层次:第一层次领导意识的强化和第二层次员工意识的强化。当然,强化“know-how”保护意识工作必须从领导做起,首先要改变的是他们的观念,也就是要从思想深处使他们认识到“know-how”同专利、商标、着作权等一样同属无形资产,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的收益,应作为企业的技术成果保护起来。只有领导对此有了深刻的理解,他们才会有意识地去培养员工的意识,即第二层次上的强化。政府有关部门在领导意识的强化过程中应发挥一定的作用,如派他们到国内外优秀企业学习交流,特别是到“know-how”保护工作做得较好的企业去“取经”。只要解决了领导的“know-how”保护意识问题,员工意识的强化就不是问题。(二)、建立一个完善的“know-how”保护制度建立一个完善的“know-how”保护制度,认为首先应做好以下几个基本工作:1、成立企业内部“know-how”评审委员会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作为法定的权利,都有法定的评价组织和认定标准。“know-how”作为一种同专利、商标一样重要的无形资产和技术成果理应有一个评价组织和一个评价标准来评判它。而“know-how”不是法定的权利,而且需要专有技术持有人严格保密才行,不可能将其纳入企业外部某个评审机构进行评价(技术贸易除外),只能由企业内部进行评审和认定1。小企业的“know-how”涉及的技术人员少,可以在技术人员内部评定并将其保护起来,所以不必建立专门的评定机构。而国有大中型企业因为“know-how”多且涉及的机构复杂,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机构来认定某项技术是否达到“know-how”标准,是否值得专门保护起来,将不利于“know-how”的管理和作用的发挥。因此有必要在企业内部成立一个“know-how”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的主要目的是评审企业的一项技术是否达到企业的“know-how”标准,是否应采取以及如何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将该项技术保护起来。技术评审委员会主要由企业的技术专家、适当的管理和营销方面的专家及企业领导组成。评审委员会在对一项技术做出评价时,必须首先认定一件技术的进步性或价值性,因为企业的最终目的是盈利,一件“know-how”只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才值得企业用特殊的保护措施保护起来。认为,在认定一件技术的进步性时,评审委员会可以引用经济学中的概念加以量化来分析。在西方新古典经济学中,技术进步是用生产函数Q=FK,L,t来定义的。其中Q为产出,K为资本,L为劳动力,t为时间。技术进步就是Q随着t变化的过程。如果产出的增加大于劳动和资本投入的增加,就认为发生了技术进步。2对具有进步性的技术,评审委员应立即综合该件技术新颖性、保密性、创造性,给出一个具体的保护措施。最后,评审委员会还应对评定为“know-how”的技术,根据其技术进步的大小定出一个等级。这个等级的作用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根据这个等级确定该技术的密级;另一方面在奖励为该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的技术人员时,可以有一个依据尺度。“know-how”等级可采用如下方式来确定,如果技术进步特别大甚至超过发明专利的可将该“know-how”设定为“特优”等级;技术进步大致同发明专利相同的将其设定为“优”等级;技术进步稍逊于发明专利的将其设定为“一般”等级;那些不值得用“know-how”来保护的确定为“非”等级。2、建立“know-how”的奖励制度“know-how”的保护存在的问题很大部分是由于经济利益导致的,如果企业能够给对“know-how”做出创造性贡献的技术人员以丰厚的物质奖励,可以有效缓解这些问题。我国,2000年3月第2期,第54页。3刘京城编着:《无形资产的价格形成及评估方法》,中国审计出版社1998年版,第176页。4 黄思斌:《论专有技术的法律界定及其法律保护》,《现代法学》,1998年第1期,第109页。【关于转载文章及付酬的声明】此篇文章原登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杂志。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hr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合法转载。本网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稿酬,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您是这篇文章的着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在确认您的身份后将予以支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见,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在进行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谢谢合作!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电话:65518443邮件:deofar@vip.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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